學習重點 著作權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登記、申請或公開發表為要件。保護對象是表達,不包括思想、概念、原理。 能辨別不得為著作權標的的客體,包括法令、公文、單純事實新聞與依法令舉行的考試試題,並分辨社論、新聞照片、授課內容等仍受保護的著作。 區分編輯著作、衍生著作(改作)、表演與共同著作。各自獨立受保護,但不影響原著作的權利。 先認定著作人,再判斷著作財產權歸屬。重點比較「受僱人職務上完成」與「出資聘請」在未約定時的不同結果。 熟記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然人、共同著作、別名或不具名著作、法人著作,以及攝影、視聽、錄音、表演的特殊規定。 核心觀念 一、著作權的取得與保護要件 著作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我國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必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或登記,也不以出版、公開發表為前提。因此「未經登記不能公示,故不受保護」「公開發表時才享有著作權」都是錯的。 原創性包含兩個要素:一是獨立創作,二是具有最低程度的創意。原創性不要求前所未有,這點與專利的新穎性不同。具體判斷如下: 著作人參考他人著作後,若本於自己的思維與技巧另行表達,仍屬獨立創作。 接觸屬於公共財產的思想、構想、觀念、概念或原理,與創作是否獨立完成的判斷無關。 未接觸、未參考他人著作而獨立完成,即使恰巧與他人著作高度相似,也不構成侵權,仍可受保護。 思想與表達二分:著作權的保護僅及於著作的表達,不及於其所表達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及發現。例如以寫實手法拍攝的南極企鵝生態紀錄片,影像的取景與剪輯屬於表達,可受保護;企鵝生態這項自然事實本身則不受保護。世界地圖、報章雜誌社論、大學教授的授課內容(口述的語文著作),也都可以是著作權的標的。 二、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客體 下列客體不得為著作權的標的: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的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例如法院判決、行政機關函釋、交通違規罰單。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的翻譯物或編輯物,例如政府機關所編的法令集。 標語及通用的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單純為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例如高普考、國家考試試題。 注意排除範圍的限縮:只有「單純傳達事實」且屬「語文著作」的新聞報導才不受保護。含有評論的社論受保護;時事報導的攝影著作不是語文著作,也受保護。 三、編輯著作、衍生著作與表演 類型成立要件權利關係 編輯著作就資料的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例如精心挑選並編排的文學名家作品集。以獨立著作保護。其保護不影響被收編個別著作的著作權。 衍生著作就原著作改作的創作。改作是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以獨立著作保護。其保護不影響原著作的著作權。 表演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的表演。以獨立著作保護。其保護不影響原著作的著作權。 改作與單純彙集的區別:小說改繪成漫畫、拍成電影、改編成電視劇、中文翻成英文、改寫成兒童精簡版,都是另為創作,屬於改作。單純把五篇短篇小說合訂成一本,並未另為創作,不是改作。至於是否成立編輯著作,要看選擇及編排有無創作性。 以編輯著作為例,各層權利的關係如下: 出版他人的作品集,須同時取得編輯人與各收錄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 擅自重製其中一篇作品,若未利用編輯的選擇與編排,只侵害該篇作品的著作權。 擅自重製整本作品集,既侵害各篇作品的著作權,也侵害編輯人的編輯著作權。 以衍生著作為例:甲同意乙將甲的小說改寫成童書,童書是衍生著作,獨立受保護。保護期間分別計算,所以原小說期滿,不表示童書可以自由利用。原著作人另授權他人將原小說拍成電影,不須取得改寫人同意;反之,他人要重製童書,因為童書包含原小說的內容,原小說仍在保護期間內時,也要取得原著作人同意。編輯著作的存續期間,同樣不受所收編著作期間的影響。 以表演為例:歌手演唱他人詞曲,其表演獨立受保護。即使該歌曲的著作財產權已經屆滿,表演仍受保護。唱片公司錄製現場演唱並發行唱片,除取得表演人同意外,仍須取得詞、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錄製成的唱片屬於錄音著作。 四、著作人的認定與權利歸屬 著作人原則上是實際創作的人,不是出資者、下指示的人,也不是著作利潤的歸屬者。在著作原件、已發行的重製物上,或公開發表著作時,以通常方法表示本名或眾所周知的別名,推定為著作人,可以舉反證推翻。 使用他人研發的人工智慧軟體創作時,不能一律以軟體研發者為著作人,須視人類有無具原創性的參與。 情形著作人著作財產權 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以受僱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以受僱人為著作人時,財產權歸雇用人;但契約約定歸受僱人者,從其約定。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著作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時,依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未約定則歸受聘人,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常見應用如下: 雜誌社僱用的攝影記者,在職務上拍攝的照片,未約定時以記者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雜誌社。 公司員工依董事長指示製作公司簡介,未約定時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也就是公司(法人),不歸董事長個人。 唱片公司出資聘請作曲家寫歌、公司出資聘請攝影師拍攝宣傳照,未約定時,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都歸受聘人,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五、著作人格權與公開發表 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即使雇用人取得著作財產權,公開發表權仍屬身為著作人的受僱人,雇用人並未取得。 公開發表權有例外,因此「著作人必定享有公開發表權」是錯的。公務員依受僱或出資聘請的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其所屬法人享有時,公務員不享有公開發表權。 法律另設有推定同意公開發表的規定,例如著作人將尚未公開發表著作的著作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他人利用時。依學位授予法撰寫的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注意用語是「推定」,不是「視為」。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其著作人格權的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可理解為永久保護。 六、共同著作 共同著作的要件有二: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且各人的創作不能分離利用。可以分離利用的,不是共同著作。例如二人共同拍攝電影,創作難以分離利用時,即為共同著作。 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 著作財產權:共有的著作財產權,非經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不能單獨行使。 應有部分:先依共同著作人間的約定;無約定時,依各人參與創作的程度;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 七、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 類型存續期間 自然人的一般著作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若於著作人死亡後40年至50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10年。 共同著作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50年。 別名或不具名著作存續至公開發表後50年,仍受保護。但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依一般規定計算。 法人為著作人存續至公開發表後50年。但創作完成時起50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50年。 攝影、視聽、錄音、表演不論著作人是自然人或法人,都存續至公開發表後50年,同樣適用完成後50年內未公開發表的但書。 例如視聽著作在完成後第5年才公開發表,屬於50年內發表,期間自公開發表後起算50年。法人著作既不從法人成立時起算,也不從創作完成時起算。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的末日為期間的終止。 八、利用行為與救濟 散布是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的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包括出租、出借。把著作放上網路供公眾下載,屬於公開傳輸,不是散布。在我國合法取得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所有權的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例如轉售買來的正版唱片,不須經權利人同意。 著作財產權遭侵害時,損害賠償可擇一請求: 依民法第216條請求。不能證明損害時,得以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的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的差額,作為所受損害。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的利益。 被害人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得增至500萬元。 侵害著作權的罪,原則為告訴乃論。舊法以「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於光碟」等光碟盜版為非告訴乃論的例外,相關考題即依此作答;其他如事業意圖出租而重製、明知為侵害重製物而公開陳列、擅自公開播送,仍屬告訴乃論。現行法已修正,非告訴乃論的範圍改以數位格式盜版等重大侵害情形為準。 常考陷阱 「未登記不受保護」「公開發表時才享有著作權」都錯,判斷關鍵是創作完成。 「著作權保護表達及其思想、概念、原理」是錯的,保護只及於表達。 「參考他人著作後,即使本於自己思維創作,仍非獨立創作」是錯的,原創性不要求未曾接觸他人作品。 新聞與試題類客體要細分:社論、新聞照片、授課內容、紀錄片、地圖受保護;判決、函釋、罰單、公務員職務上的講稿、法令集、國家考試試題、單純事實的新聞語文著作不受保護。 「合訂多篇小說是改作」是錯的;翻譯、改寫、改繪漫畫、拍成影片才是改作。 「重製整本選集只侵害個別作品」是錯的,同時侵害編輯著作。「改作物無法受保護」「原作期滿,表演或衍生著作就不受保護」也都錯。 「錄製現場演唱只需歌手同意」是錯的,詞、曲權利人的同意也要取得。 受僱與出資聘請的混淆:出錢的人不必然是著作人。受僱人未約定時,人歸員工、財產權歸雇用人;出資聘請未約定時,人與財產權都歸受聘人,出資人僅得利用。職務著作的財產權歸法人,不歸指示的董事長。 「著作人是指利潤歸屬之人」是錯的。「AI 創作一律以研發者為著作人」也是錯的。 「共同著作不論可否分離都算」「可各自單獨行使人格權或財產權」都錯。應有部分先依約定。 期間題的常見錯誤寫法:法人著作「自成立時」或「自完成時」起算、攝影或視聽著作「自完成時」起算、自然人一般著作「完成後50年」、別名或不具名著作「不受保護」。 碩博士論文是「推定同意公開發表」,不是「視為」;標示本名是「推定」為著作人。 法定酌定賠償額的上限一般是100萬元,故意且情節重大才能增至500萬元,不是200萬元。上網供人下載是公開傳輸,不是散布。 記憶口訣 「完成即保,只保表達;法令公文考題新聞,四不保。」 「受僱:人歸員工、財歸老闆;受聘:人財都歸受聘人,出資只能用。」 「攝視錄演加法人,發表起算五十年;自然人看死後,共同著作看最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