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必登記或出版。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兩者可以分屬不同人。 著作人格權有三種: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變更權(又稱同一性保持權、禁止醜化權)。人格權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人死亡後仍受保護,且不適用死亡後50年的期間。 依利用行為判斷涉及哪一種財產權,例如重製、改作、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傳輸、散布、出租。同一行為可能同時涉及數種權利。 區分讓與、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並掌握散布權的國內耗盡原則。 合理使用只限制財產權,且必須符合個別法定要件。「免費」「不營利」「員工福利」不是當然免責的理由。 核心觀念 一、著作權的取得與歸屬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不以登記、出版或公開發表為必要。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可以讓與他人,所以兩種權利可以分屬不同人,並不必然歸屬同一人。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則歸雇用人。契約可以另外約定由雇用人為著作人。這裡的受雇人包括公務員,所以公務員職務著作的人格權,原則上歸公務員本人,而不是歸其隸屬的機關或法人。 「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包括在內。機關或公司員工雖然是特定人,人數多時仍可能構成公眾。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標的。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的新聞稿,所以政府機關發布的新聞稿不受著作權保護。 二、著作人格權的三種內容 權利內容與判斷重點 公開發表權著作人有權決定是否將著作公諸於世,以及以何種方式公開。他人擅自把未公開的作品公開,就侵害這項權利。 姓名表示權著作人有權在著作原件、重製物上,或著作公開發表時,表示本名、別名或不具名。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的衍生著作(例如翻譯、改編電影)也有相同權利。 禁止不當變更權(同一性保持權、禁止醜化權)著作人有權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變更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沒有損害名譽的變更,不構成侵害。 姓名表示權並非每次利用都必須標名。依利用目的及方法,對著作人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姓名。 推定同意公開發表的情形(應熟記): 著作人將尚未公開的著作的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他人,因該財產權的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 著作人將尚未公開的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的原件或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該原件或重製物公開展示。 依學位授予法撰寫的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 著作人自行重製、毀棄自己的著作,或把著作借給親友欣賞,都不是推定同意公開發表的事由。我國著作權法的人格權不包含反悔權、撤回權,只有公開發表、姓名表示、禁止不當變更三種。 三、人格權的專屬性與死亡後保護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也不能比照財產權去專屬授權給他人行使。因為根本不得讓與,所以「讓與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或「讓與為非要式行為」這類敘述都是錯的。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其著作人格權的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的性質及程度、社會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著作人意思者,不構成侵害。因此: 人格權「不得繼承」,不等於死亡後就消滅、任何人可自由利用。 人格權不適用「死亡後50年」的期間,那是財產權的期間。 未公開發表著作的原件及其著作財產權,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外,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以保護著作人的公開發表權。 四、著作財產權:依利用行為辨識 權利定義與典型行為 重製權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等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重複製作。典型行為:印書送人、燒錄光碟、上網前把檔案存入伺服器、把影片存入隨選系統。 改作權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翻譯屬於改作,不是單純重製;小說改編為電影也屬改作。 編輯權將著作編輯成編輯著作的權利,著重資料的選擇及編排。 公開口述權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語文著作的內容,例如公開朗讀。 公開播送權為了讓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的廣播系統傳送訊息,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原播送人以外的人以廣播系統將原播送內容再向公眾傳達,也屬於公開播送。 公開演出權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的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內容向公眾傳達,也屬於公開演出。在營業場所或活動中播放音樂,對音樂著作而言是公開演出。 公開上映權以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的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一定場所的公眾傳達著作內容。這項權利只適用於視聽著作,音樂著作沒有公開上映權。 公開傳輸權以有線電、無線電的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讓公眾在各自選定的時間或地點接收。典型行為:上網張貼、上傳社群網站、數位隨選視訊。 散布權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著作原件或重製物。 出租權出租著作原件或重製物的權利。 綜合判斷例:擅自將他人未公開的文章上網,並自稱是作者。這個行為可能同時侵害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但不涉及公開上映權,因為文章不是視聽著作,上網也不是上映。 表演與錄音: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的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把歌手現場演唱錄成唱片,會同時涉及歌詞(語文著作)、歌曲(音樂著作)及表演,所以除了歌手同意,也要取得詞、曲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錄製完成的唱片屬於錄音著作。 五、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 情形存續期間 一般原則(著作人為自然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 法人為著作人公開發表後50年;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存續至創作完成後50年 攝影、視聽、錄音、表演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存續至創作完成後50年 上表只適用於財產權。人格權不適用上述期間。也不能說所有著作財產權都一律存續到公開發表後50年,或一律存續到死亡後50年。 六、讓與、授權與權利耗盡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也得授權他人利用。授權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等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比較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 被授權人地位在授權範圍內,以著作財產權人的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行為只取得利用權限 原權利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仍可自己利用,也可再授權他人 再授權不需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再授權第三人 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事後將財產權讓與他人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公播版」影片是取得在公共場所公開上映授權的影片,不是公開演出授權。公播版也不包括重製後放上網路或隨選視訊系統的授權。 散布權耗盡:我國採國內耗盡原則。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所有權的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例如轉售在國內購買的正版唱片或書籍,不需取得各權利人同意。把書借給朋友也不涉及財產權問題。但是: 買到正版只取得實體物的所有權,不能因此重製、公開演出(例如在餐廳播放給客人聽)或上網公開傳輸。 合法重製物的所有人原則上可以出租,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除外,出租音樂CD仍應留意這項例外。 七、合理使用與救濟 合理使用等財產權限制規定,不影響著作人格權。所以「合理使用為對人格權與財產權的限制」是錯的。 非營利活動例外:在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的活動中,得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 在公共圖書館為小朋友朗讀兒童讀物,屬於典型的合法利用。 公司或機關在午餐時間播放音樂讓員工放鬆,不是對公眾舉辦的非營利活動,可能侵害公開演出權。 公司尾牙付費委託他人製作影片並在會場播放,同樣不能主張這項例外。 其他常考的合法利用: 機關、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的機構辦理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作為試題。 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需要,得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他人著作作為內部參考資料。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得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 圖書館基於保存資料的必要,得重製其收藏的著作。法條沒有排除數位化的重製方式。 「因授課需要重製」限於合理範圍,不包括把整部影片重製後放進隨選系統供人點播。 戶外長期展示著作:在街道、公園、建築物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的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但有下列例外: 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為在上述場所長期展示而重製。 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而重製。 因此,以101大樓為背景拍照販售屬於合法利用。把公園雕像拍成照片專門販售,則可能侵權。 損害賠償:被害人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500萬元。 刑事責任:侵害著作權的罪名原則上是告訴乃論,只有少數例外,不是全部非告訴乃論。關於明知是侵權重製物而散布的刑責,現行法已有有期徒刑的規定。由於這部分條文歷經多次修正,作答時應注意題目出題年代所依據的法規。 常考陷阱 「著作人死亡,人格權即消滅,任何人可自由利用」:錯。死亡後人格權保護視同生存。 「人格權保護至死亡後50年」:錯。50年是財產權的期間。 「人格權可以繼承、讓與或專屬授權他人行使」「人格權讓與以登記為生效要件」:錯。人格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財產權不得讓與」「人格權與財產權必然屬於同一人」:錯。財產權可以讓與,兩者可分屬二人。 「公務員職務著作的人格權歸機關」:錯。沒有約定時歸受雇人(公務員)。 「改作未忠於原著,無論是否損害名譽都侵害人格權」:錯。必須致損害名譽才構成侵害。 「衍生著作不能要求表示原作者姓名」:錯。原作者對衍生著作也有姓名表示權。 「人格權包含反悔權、撤回權」:錯。我國只有發表、姓名、禁止不當變更三種。 公開口述權、編輯權、改作權:這三項都是財產權,不是人格權。 「原播送人以外之人的再播送不屬於公開播送」:錯。再播送也屬於公開播送。 網路相關行為的區分:上傳網路、隨選視訊是公開傳輸,不是公開播送,也不是公開上映。 播放音樂的定性:在現場播放音樂,對音樂著作是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只適用於視聽著作。 「取得歌手同意即可錄製唱片」:錯。還需要詞曲權利人授權。 「非專屬被授權人可自由再授權」或「專屬被授權人再授權須經同意」:兩種說法都錯,正好相反。 耗盡原則的範圍:耗盡原則是國內耗盡,不是國際耗盡。耗盡只及於散布,轉售正版可以,在店裡播放不行。 「家庭及正常社交的多數人屬於公眾」:錯,不屬於公眾。 「著作必須登記才受保護」「政府新聞稿受著作權保護」:都錯。 「民俗創作的表演不受保護」:錯。這類表演以獨立著作保護。 「未公開著作原件一律不得強制執行」:錯。作為買賣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可以強制執行。 記憶口訣 人格三權「發、名、改」:改要傷名譽,不讓、不繼、死後還保護。「發」是公開發表,學位論文推定同意;「名」是姓名表示,衍生著作也要標;「改」是禁止不當變更,以損害名譽為要件。 財產看行為:翻譯是改作,網路是傳輸,現場播音樂是演出,放影片是上映,再轉播仍是播送。「買正版只能轉賣與借人;國內耗盡;專屬能告能再授,原主不得再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