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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保之性質、組織、保險對象與保費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24
全民健保之性質、組織、保險對象與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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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掌握全民健保的性質:強制性社會保險、疾病保險(不是責任保險);最高法源為憲法增修條文;釋字第472號肯認強制納保合憲。 區分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與保險人(中央健康保險署,舊稱中央健康保險局),辨識舊題中的機關名稱。 熟悉本國籍、外籍人士及眷屬的納保資格,注意「六個月」「二年」「二個月」等期間,以及失蹤滿六個月不屬保險對象。 區分一般保險費與補充保險費:一般保費以投保金額乘保險費率計算;補充保費限於法定六類所得;財務每五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二十五年。 理解經濟困難者的投保與就醫保障,以及保險費、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核心觀念 一、全民健保的性質與憲法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是我國第一個全民性的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社會保險、疾病保險,不是賠償第三人損害的責任保險。制度以危險分擔、社會互助及提供基本醫療保障為目的,依據保險原則運作並維持財務自主;符合法定資格者即應參加,沒有投保或退保的自由。 憲法本文第155條規定國家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第157條要求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而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明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考題問憲法「明文規定」應推行的社會保險,或全民健保的「最高法源」,答案都是憲法增修條文,而非憲法本文、全民健康保險法或社會救助法。 釋字第472號要旨: 強制納保及繳納保費,係國家為達成全民納入健康保險、履行對全體國民提供健康照護責任所必要的手段;基於危險分擔及社會互助,需強制納保。 雖限制人民的自我決定權與財產權,仍合於憲法第23條。 原已參加公保、勞保、農保者,仍應參加全民健保;保費負擔增加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並未違憲。 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 對遲延繳納保費者加徵滯納金,本身並不當然違憲。 健保開辦後,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農民健康保險仍繼續存在,只是其醫療給付部分由健保承接,健保並未完全取代這些保險。 健保給付依醫療需要及法定給付範圍提供,保險給付與投保金額無關,個人保費多寡也不影響所受給付內容。財務雖強調自主,但仍有政府依法負擔、補助的部分。 二、主管機關與保險人 項目機關與判斷重點 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負責制度主管與監督。不是中央健康保險局(署)、國民健康局、縣市衛生局或內政部。 保險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實際辦理健保業務。 舊題名稱「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是改制前的保險人名稱,舊題選它即為正確答案。勞工保險局、中央信託局都不是健保保險人。 三、保險對象與納保資格 保險對象包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符合下列資格之一,應參加健保: 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健保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參加健保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不是三個月)。 參加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公民營事業、機構的受僱者;其他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這些人不必等待六個月。 在臺灣地區出生的新生嬰兒等其他法定情形。 非本國籍者,領有在臺居留證明文件,原則上須在臺居留滿六個月;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及在臺出生的新生嬰兒則不必等待。因此外籍勞工屬於健保保險對象。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納保身分是參加職業工會者,不是「產業公會」。 在監、所接受刑之執行者,應執行期間在二個月以上者納入健保(二個月以下者除外)。 失蹤滿六個月者,不屬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喪失我國國籍者不再具本國籍資格,不能當然列為保險對象。 四、眷屬保險 眷屬包括: 被保險人的配偶,且無職業者。 被保險人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且無職業,或成年而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有工作的配偶應以自己身分投保為被保險人,不能以眷屬身分投保。子女不會單因成年就一律喪失眷屬資格,在學且無職業或無謀生能力者仍可依附。舊題的「二十歲」是過去的成年年齡,現行民法成年年齡為十八歲。 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眷屬保險費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這是計費上限,不是只能有三位眷屬參加保險。 五、一般保險費與投保金額 一般保險費以被保險人的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再依身分類別適用本人、投保單位及政府的負擔比例。計算基準是投保金額,不是家戶所得、個人綜合所得或消費者物價指數。 身分投保金額基礎 受僱者薪資所得,依投保金額分級表覈定;分級表以基本工資為下限。 雇主、自營業主營利所得。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執行業務所得。 自營作業者(參加職業工會)屬第二類,不是以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勿與自營業主混淆。 健保財務由保險人至少每五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二十五年。「五年」是辦理頻率,「二十五年」是推估期間;說成「每三年精算一次」是錯的。 六、補充保險費 第31條針對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的下列所得或收入,依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 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全年累計獎金,超過當月投保金額四倍的部分。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 股利所得;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的部分除外。 利息所得。 租金收入。 「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不在補充保費項目中,因為它已反映在一般保費的投保金額內;只有超額獎金及「非所屬」單位的薪資才計收。上述項目另有法定扣取門檻、上限及免扣規定。 第33條明定,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條文施行第一年的補充保險費率以百分之二計算;第二年起依一般保險費率的成長率調整。 七、經濟困難保障及清償順位 主管機關應訂定經濟困難及經濟特殊困難的認定辦法。 因經濟困難而未在保者,主管機關應責命保險人及投保單位輔導其完成投保。 被保險人符合法定經濟困難資格的期間,不適用滯納金規定。 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險費者,可透過主管機關設置的紓困基金申請無息申貸或補助,不是向公營行庫無息申貸。 此項保障限於符合經濟困難資格者;一般遲延繳納保費者,仍可依法加徵滯納金。 健保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不是優先於抵押權、留置權等擔保債權。 常考陷阱 「民眾享有投保自由」「已參加公勞農保者不必參加健保」:錯。健保是強制保險,有其他社會保險也不能免除健保義務。 「全民健保為責任保險」:錯。健保是社會保險、疾病保險、強制保險。 「依釋字第472號,遲繳保費者不得加徵滯納金」「強制納保違反信賴保護而違憲」:皆錯。釋字第472號只要求對「無力繳納」者給予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 「最高法源為憲法本文或全民健康保險法」:錯。明文規定推行全民健保的是憲法增修條文。 「健保開辦後勞保、公保、農保即停辦或被完全取代」:錯。這些保險仍存在;健保是我國第一個全民性社會保險。 主管機關與保險人互換:主管機關是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局(署)是保險人;國民健康局、內政部都不是答案。 「給付或保費與投保金額、所受給付相關」「保險財務不需政府補助」:皆錯。給付與投保金額無關,保費與給付內容無關,財務仍需政府補助。 「設籍或居留滿三個月即可納保」:錯,應為六個月;受僱者則不必等待。 「參加產業公會者」:錯,應為參加職業工會者。 保險對象辨識:執行二個月以上的受刑人、外籍勞工屬保險對象;失蹤滿六個月者、喪失我國國籍者不是。 眷屬:有工作的配偶不能當眷屬;子女不會成年後一律喪失資格;眷屬計費上限是三口,不是五口;眷屬隨被保險人投保與退保才是正確敘述。 「保險費以家戶所得或個人綜合所得計算」「保險費率每三年精算一次」「自營作業者以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皆錯。計算基準是投保金額;每五年精算一次、每次二十五年;以營利所得投保的是雇主、自營業主。 「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計收補充保費:錯。股利、利息、租金收入才是補充保費項目。 補充保險費率第一年:百分之二,不是三、四、五。 「向公營行庫無息申貸保險費」:錯,應透過紓困基金申請。 「保險費、滯納金優先於抵押權、留置權、擔保債權」:錯,只優先於普通債權。 記憶口訣 「主管衛福部,承保健保署;五年算一次,一算二十五;設籍等六月,眷屬算三口;欠費滯納金,只贏普通債。」 補充保費六類記「獎、兼、執、股、息、租」:超額獎金、兼職(非所屬單位)薪資、執行業務收入、股利、利息、租金;首年費率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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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 依司法院釋字第 472 號解釋,有關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之救助 (B)對...
  2. 29.關於全民健康保險的實施原則,下列何者為正確: (A)保險對象不含勞保、公保之被保險人 (B)保險給付與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相...
  3. 44 下列關於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性質之敘述,何者錯誤?(A)全民健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B)全民健康保險為疾病保險(C)全民健康保險為責...
  4. 8 有關國家強制全民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繳納保費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係國家為達成全民納入健康...
  5. 6 下列何者為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人?(A)勞工保險局(B)中央信託局(C)中央社會保險局(D)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6. 29 全民健康保險之主管機關為何者? (A)衛生福利部 (B)中央健康保險局 (C)縣市政府衛生局 (D)內政部
  7. 17 關於我國全民健康保險之實施,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A)全民健保開辦之後,勞工保險即應停辦 (B)全民健保之實施可完全取代公...
  8. 18 下列何者為我國全民健康保險之主管機關? (A)國民健康局 (B)中央健康保險局 (C)衛生福利部 (D)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