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保護令屬民事保護令,一律由法院核發。制度主要參考美國法制。 區分通常、暫時、緊急保護令的聲請人。被害人本人只能聲請通常及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限檢察官、警察機關、地方主管機關聲請。 熟記管轄連結點、書面原則、審理原則、有效期間、延長、發送期限與抗告。 保護令由法院核發,多數內容由警察機關執行。交付未成年子女時,先聲請警察限期命交付,屆期不交付才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家庭暴力刑事程序包括:現行犯逕行逮捕、逕行拘提的要件、釋放附條件最長1年、緩刑應遵守事項。 核心觀念 一、保護令的性質與家庭暴力的範圍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令是民事保護令,不是刑事或行政處分,也不是兼具刑民性質。違反保護令雖可能成立違反保護令罪,但保護令本身仍屬民事性質。我國保護令制度主要參考美國法制。 保護令只能向法院聲請。警察局、檢察機關、社會局、縣市政府、鄰里長都不能核發保護令。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婆媳屬家庭成員。婆婆長期辱罵媳婦,並禁止其外出、交友、回娘家,造成精神痛苦,屬於精神上不法侵害。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不必等到身體受傷。 二、聲請人 類型得聲請之人重點 通常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以書面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 暫時保護令同通常保護令(例如被害人、未成年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檢察官)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 緊急保護令限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聲請 祖父母是二親等直系血親,屬於「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可以為未成年被害人聲請。加害人(相對人)不是聲請權人,不能聲請保護令。 親屬的代為聲請資格只及於通常及暫時保護令。被害人本人及其親屬都不能聲請緊急保護令。 三、聲請方式與管轄 保護令之聲請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例外是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現行法沒有「言詞聲請後24小時內補送書面」的規定。 管轄法院有三個連結點,由下列地方法院管轄: 被害人之住居所地 相對人之住居所地 家庭暴力發生地 被害人不能任選「最適合」的法院。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地區,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例如住在高雄的夫妻發生家暴,應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不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或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四、審理與核發 聲請要件有欠缺而可以補正時,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能一律直接駁回。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審理不公開。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緊急保護令符合要件時,法院應於受理後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 聲請人在聲請通常保護令前先聲請暫時或緊急保護令,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五、效力、延長、發送與救濟 通常保護令: 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 延長時每次延長期間為2年以下,法律未限制延長次數。 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效。 發送期限:保護令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核發後24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題目寫成48小時即為錯誤。 救濟:保護令是法院的裁定,不服時以抗告救濟。不是上訴(針對判決)、再議(針對不起訴處分)或訴願(針對行政處分)。 外國保護令: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須經聲請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始得執行。不能直接執行,也不是向警察機關報備即可執行。 六、保護令的執行 保護令由法院核發。禁止實施家暴、禁止接觸、命遷出、命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等內容,由警察機關執行,不是法院、檢察署、社會局或衛生局。其他內容另有分工,例如金錢給付由權利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加害人處遇計畫由地方主管機關執行。 警察機關應依保護令,保護被害人至被害人之住居所,確保其安全占有住居所。 命相對人遷出或遠離被害人的保護令,不因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要改變保護令內容,須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 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交付未成年子女時,程序分兩步: 權利人先聲請警察機關限期命義務人交付。 屆期仍不交付,才由權利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權利人不得自行或會同社會局把子女帶回,也不能跳過警察程序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七、家庭暴力罪的刑事程序 (一)現行犯: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不必先報請檢察官。 (二)逕行拘提,須同時具備三項要件: 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 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 情況急迫。 執行方式依執行者不同: 執行者程序要求 檢察官親自執行得不用拘票,逕行拘提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執行以急迫情形不及報請檢察官者為限;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檢察官不簽發時,應即釋放被拘提人 逕行拘提不需要先向行為地法院報備。 (三)羈押替代條件: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得附加條件並命被告遵守,例如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接觸、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條件自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起生效,至刑事訴訟終結時為止,最長不得逾1年。 (四)緩刑應遵守事項: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緩刑宣告者,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法院應命被告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等行為 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遠離特定場所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其他保護被害人安全之事項 「命被告隨時報告其所在地」不是家庭暴力防治法列舉的事項。 (五)通報與協助: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24小時。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等為防治家庭暴力,有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協助。 常考陷阱 「被害人得聲請通常、暫時與緊急保護令」:錯。被害人只能聲請通常、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限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聲請。 「被害人或其親屬遇急迫危險得以言詞聲請緊急保護令」:錯。能以言詞、傳真聲請緊急保護令的只有公權力機關。「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以電信傳真聲請緊急保護令」則是正確的。 「言詞聲請後應於24小時內補送書面」:錯。現行法沒有這項規定。 管轄寫「加害人住居所地」或「被害人選擇最適合之法院」:錯。管轄連結點是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住居所地、家暴發生地三者。 高雄案件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錯。有少年及家事法院者,由少家法院管轄。 「加害人可聲請暫時保護令」:錯。加害人(相對人)不是聲請權人。 「要件欠缺應駁回,不得補正」:錯。可補正者,法院應先命補正。 「保護令事件應盡量以和解、調解方式進行」:錯。保護令事件不得調解或和解。 「暫時、緊急保護令須經審理程序」:錯。暫時、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核發。 「延長最多1次」「發送期限48小時」:錯。延長每次2年以下,不限次數;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24小時內發送。 「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保護令即失效」:錯。保護令效力不因被害人同意而消滅。 交付子女的救濟寫「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或「逕行帶回」:錯。第一步是聲請警察機關限期命交付。 執行機關寫成法院、檢察署、社會局、衛生局:錯。禁止接觸、遷出、遠離等內容由警察機關執行。 不服保護令選「上訴」「再議」「訴願」:錯。救濟方式是抗告。 「外國保護令向警察報備即可執行」或「得直接執行」:錯。須經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才能執行。 「現行犯須報請檢察官逮捕」:錯。警察應逕行逮捕。 「司法警察逕行拘提須先向行為地法院報備」:錯。法定要求是不及報請檢察官、事後報請簽發拘票、檢察官不簽發即釋放。 「通報期限8小時」:錯。至遲不得逾24小時。 「社工受侵害之虞不得請求警察協助」:錯。社工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協助。 釋放附條件期間寫3個月、6個月、9個月:錯。最長不得逾1年。 緩刑遵守事項含「隨時報告所在地」:錯。這不是家庭暴力防治法列舉的事項。 記憶口訣 「通暫本人可,緊急公權請;被相發地管,四時急令行。」通暫本人可:被害人可聲請通常、暫時保護令。緊急公權請:緊急保護令限檢察官、警察、主管機關聲請。被相發地管:管轄為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住居所地、家暴發生地。四時急令行:緊急保護令於受理後4小時內核發。 「通常兩年延不限,發送通報二十四;釋放條件最多一,交子先警後法院。」 「民事美國法院發,警察執行抗告救;外國要經法院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