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刑法的性質(公法、成文法、實體法、國內法、強行法),以及總則與分則的分工、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的區別。 理解法益的意義與理論功能,並能正確區分個人、社會與國家法益之罪。 熟記罪刑法定原則的意義(無法律即無犯罪、無刑罰)及其派生要求:禁止習慣法、禁止類推、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區別刑罰、沒收、拘束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的時間適用規則,掌握「從舊從輕」與空白構成要件補充規範變更的處理。 掌握釋字第792號:購入毒品不等於販賣既遂,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侵害人身自由、生存權及財產權。 核心觀念 一、刑法的性質與分類 刑法規定犯罪成立的法律要件及犯罪的法律效果(刑罰、保安處分、沒收),是國家最嚴厲的制裁手段,具有最後手段性。 性質判斷重點 公法規範國家刑罰權與人民間的關係。 成文法定罪科刑須有法律明文,不能以習慣法創設犯罪。故刑法不是習慣法。 實體法規定犯罪與法律效果;追訴、審判等程序則由刑事訴訟法(程序法)規範。 強行法不能由當事人合意排除適用,故刑法不是任意法。 國內法屬我國國內法律秩序的一環。 總則規定犯罪與刑罰的共同原則(如故意過失、未遂、共犯、刑罰種類);分則才規定各種犯罪的個別構成要件及法定刑。 普通刑法指刑法典,一般地適用於所有人;刑法典以外、針對特定人、事、時、地所設的刑罰法律,稱為特別刑法,考題上亦稱附屬刑法或輔刑法。例如陸海空軍刑法針對軍人設規範,屬特別刑法(附屬刑法、輔刑法),不是普通刑法。其他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亦屬刑法典以外的刑罰法律。 二、法益的概念、功能與分類 法益是法律所保護、對個人或社會共同生活具有價值的利益。刑法的任務在保護法益,侵害或危害法益是實質犯罪概念的核心。 法益理論的主要功能: 批判刑事立法:檢驗刑罰規定是否確有值得保護的利益,若無法益可護,即欠缺正當性。 實質犯罪概念的核心:行為之所以應受處罰,在於侵害或危害法益。 目的解釋的依歸:解釋不法構成要件時,以該罪所保護的法益為準,但不能逾越法條文義。 體系分類:刑法分則依保護法益整理為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罪。 「增進司法效率」不是法益的功能,屬於訴訟經濟層面的考量。 法益類型典型犯罪 個人法益殺人罪保護生命權;傷害罪保護身體健康;竊盜、詐欺等保護財產;醫師無故洩漏病患秘密屬妨害秘密,侵害個人法益。 社會法益公共危險罪保護公共安全,酒醉駕駛屬之;偽造文書等亦屬社會法益之罪。 國家法益瀆職罪如公務員收受賄賂,侵害公務執行的廉潔與公正;誣告罪屬妨害司法,侵害國家司法權的正確行使。 法益分類只有個人、社會、國家三類,沒有「行政法益」這一類。分類時看該罪主要保護的利益,而非只看有沒有個別被害人。 三、罪刑法定原則 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此即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主義),核心為「無法律即無犯罪,無法律即無刑罰」:只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才構成犯罪、才能處罰,法官只能依法律定罪科刑。罰金刑同樣適用,沒有例外。 此處的「法律」不限於刑法典,特別刑法也能規定犯罪與刑罰。憲法第8條所稱「法定程序」,除程序正當外,尚包括實體法內容的正當,其中最重要者即罪刑法定原則;釋字第792號亦以此為審查基準。 罪刑法定原則的派生要求: 禁止習慣法:不能以習慣、法理或判決先例作為定罪科刑依據。民事案件法律無規定時可依習慣、法理;刑事案件法律無明文處罰時,應宣判無罪。 禁止類推適用:法律未明文禁止的行為,法官不得比附援引近似規定處罰。考試上「刑法不得類推解釋(類推適用)」、「刑法有漏洞時不得以類推適用補充」均為正確敘述;類推適用是民法、商事法等可用的法律補充方法,但不能用於刑法。(學說上認為所禁止的主要是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 禁止溯及既往:以「行為時」法律為準,事後立法不能回頭處罰或加重處罰,故第1條同時體現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禁止絕對不定期刑:刑罰須有明確的種類與範圍。 明確性要求:犯罪與刑罰規定須足夠明確,使人民可預見。 其他刑法基本原則尚有罪責原則(無責任即無刑罰,刑法只罰故意,例外罰過失,無過失行為不罰)與罪刑相當原則(刑罰須與罪責相當)。誠信原則、契約自由、情事變更則是民法原則,不是刑法基本原則。 四、刑法時之效力:從舊從輕 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前段「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單看是從舊原則。 連同但書,整體是從舊從輕原則,也是我國刑法對法律變更採取的原則。 例如:行為時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判決時修正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新法較有利,法官依從舊從輕原則適用新法,才能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比較時須就罪刑相關規定整體比較,行為後歷次修正的中間法也在比較範圍內。 事項時間適用規則 犯罪與刑罰從舊從輕(第2條第1項)。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如禁戒、強制治療、強制工作、感化教育)與刑罰相同,適用罪刑法定及從舊從輕;新法有利時仍可適用新法。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如保護管束)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第2條第2項)。 判斷要點: 沒收適用裁判時法,因此違法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前,仍可依裁判時新法沒收,「依法不得沒收」是錯的。 保護管束適用裁判時法,但禁戒屬拘束人身自由,應從舊從輕;兩者合併說成「無論是否有利,均適用裁判時法」是錯的。 強制工作、強制治療屬拘束人身自由,新法有利時仍可適用;說成「無論是否有利,仍不適用新法」是錯的。 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限縮公務員定義,未兼行政職的公立醫院醫師不再屬於受賄罪的公務員。修法前收受紅包、修法後才被追訴者,新法較有利,依從輕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空白構成要件是刑罰條文只規定法律效果,構成要件內容須由其他法規或行政命令補充的情形。補充規範變更時,實務見解認為是「事實變更」而非「法律變更」,不生第2條新舊法比較的問題(學說對此有批評)。 五、釋字第792號:購入不等於販賣既遂 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刑事判例認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將毒品(鴉片、禁藥)購入,販賣罪即屬既遂。釋字第792號指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的販賣毒品既遂罪,僅限於「銷售賣出」行為已完成始足該當。上述判例擴張既遂範圍,與法律意旨不符: 牴觸的憲法原則:罪刑法定原則(不是法律明確性、法律保留或授權明確性)。 侵害的基本權:人身自由、生存權及財產權(不是生命權、工作權或行為自由)。 判斷關鍵在於法院以判例逾越法律文義、擴大處罰,屬罪刑法定問題。 常考陷阱 「刑法是習慣法」「刑法是任意法」:錯,刑法是成文法、強行法。 「總則規定各罪個別要件」:錯,個別要件規定在分則。 「陸海空軍刑法是普通刑法」:錯,屬特別刑法(附屬刑法、輔刑法)。 「唯有刑法典可以賦予國家刑罰權」:錯,特別刑法也可以。 「刑法第1條體現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錯,體現的是罪刑法定與不溯及既往。 「刑法漏洞可依習慣、法理或類推補充」:錯,法律無明文處罰時應判無罪。 「罪刑相當是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則」「罰金刑不適用罪刑法定」:都不是罪刑法定的正確內涵。 「刑法可有不定期刑」「刑法原則上可溯及既往」:錯。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一律適用裁判時法」:錯,罪刑採從舊從輕;只有沒收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法。 「沒收與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行為時法」:錯,沒收適用裁判時法。 保安處分題:先判斷是否拘束人身自由,再決定從舊從輕或裁判時法;「無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的寫法通常是錯誤選項。 空白構成要件補充規範變更:實務認為是「事實變更」,不是「法律變更」。 收賄是社會法益、酒駕是個人法益、誣告是「行政法益」:皆錯;收賄與誣告屬國家法益,酒駕屬社會法益。 「保護法益可增進司法效率」:錯,不是法益功能。 釋字第792號:選「罪刑法定原則」;權利選「人身自由、生存權及財產權」,不要誤選生命權或工作權。 記憶口訣 「公成實內強,不習也不任。」刑法性質:公法、成文法、實體法、國內法、強行法;不是習慣法,也不是任意法。 「罪刑先有法,舊法原則抓;新法若更輕,最利才用它。」沒收與非拘束自由的保安處分,另記「裁判時法」。 「收賄誣告歸國家,酒駕公共歸社會,殺人洩密歸個人。」 「792:買進不算賣,罪刑法定護人生財。」人身自由、生存權、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