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罪責原則:行為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就不處罰;過失行為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才處罰。 依「有沒有預見」及「對結果的態度」,區分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 辨明故意要認識的對象,並區分構成要件故意、不法意圖與違法性認識;客觀處罰條件不在故意認識範圍內。 處理構成要件錯誤時,先判斷是認錯客體、打偏客體,還是死亡過程和預想不同。 掌握等價與不等價客體錯誤,以及打擊錯誤在具體符合說、法定符合說下的差異。 核心觀念 一、故意與過失的處罰原則 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因此,結果發生不代表一定成立犯罪。仍須確認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也要確認法律是否處罰該過失行為。 例如,明知是他人的花瓶仍刻意打破,是故意毀損,屬於故意犯;若只是疏忽打破,不能直接用故意毀損罪處罰。故意與過失是主觀要素。作為與不作為是行為方式,兩者不是同一種分類。舉動犯指的是行為一實施就既遂、不以結果發生為必要的犯罪;打破花瓶已造成毀損結果,不能歸為舉動犯。 以下情形都不能一概當成「行為不罰」: 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得減輕其刑。 符合中止犯規定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符合自首規定者:得減輕其刑。 這些都是減免刑罰的規定。它們和「欠缺故意、過失所以不罰」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二、四種主觀心理狀態 類型認識與意志判斷重點 直接故意,又稱確定故意明知構成犯罪之事實,並有意使其發生知道而且有意實現 間接故意,又稱不確定故意、未必故意預見犯罪事實可能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結果發生也接受 有認識過失預見犯罪事實可能發生,但確信不會發生相信能避免結果 無認識過失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卻不注意應該預見卻沒有預見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依刑法第13條判斷,兩種過失依第14條判斷。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都有預見,差別在於:前者接受結果發生,後者確信結果不會發生。「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是以故意論,不是以過失論。 典型例子:獵人知道獵物旁有人,卻自信槍法準確、絕不會誤傷,仍然開槍,結果打死對方。這屬於有認識過失,論以過失致死罪,不成立故意殺人。 概括故意、擇一故意也都是刑法上的故意: 概括故意:對侵害的對象或範圍沒有細部區分,但概括地認識並接受。 擇一故意:對數個可能的犯罪事實,實現其中任何一個都接受。 上述故意都屬於作為犯可能具備的故意。至於事後故意,不是刑法上的故意。故意必須在行為時存在,事後才起意或事後才接受結果,不能回頭補成故意。 三、故意必須認識什麼? 依刑法第13條,構成要件故意的對象是構成犯罪之事實,包括: 構成要件行為 行為客體 法定行為情狀 結果犯另包括行為結果,以及因果關係的基本輪廓 行為人不必精確預知每一個物理細節。 客觀處罰條件不在故意的認識範圍內。它是立法者另外設定的處罰前提,行為人不必對它有認識或意欲。道德違反性、形式違法性、實質違法性,也都不是構成要件故意要認識的犯罪事實;違法性認識是另一個問題。 法條另外規定的「意圖」不等於故意。例如竊盜罪除了要認識自己取走的是他人動產,還須另外具備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反過來說,誤把他人的錢包當成自己的而取錢花用,行為人欠缺對「他人之物」的認識,沒有竊盜故意,不能只因客觀上拿了別人的錢就認定成立竊盜。 四、過失的分類與特別處罰規定 刑法第14條的過失只分為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兩種。「重大過失」描述的是注意義務違反的程度;「業務過失」描述的是在業務活動中發生的過失。兩者都不是與前兩種並列的過失類型,重大或業務上的疏失,仍會落在有認識或無認識過失之中。 過失是否處罰,須逐條查明法條: 罪名是否處罰過失 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有過失處罰規定 第163條 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有過失處罰規定 第183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交通工具罪有過失處罰規定 第130條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不處罰過失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要求「明知」。公務員若只是一時失察,不慎把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因該罪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所以不受刑事制裁。是否有行政或其他責任,要另外判斷。 五、客體錯誤:對準了,卻認錯了 客體錯誤是行為人對眼前攻擊客體的身分或性質發生誤認。實際被攻擊的,仍是行為人原本瞄準的那個客體。 等價客體錯誤:誤認的客體與實際客體在構成要件上的法律評價相同。例如把眼前的乙誤認為丙而射殺,想像的與實際的都是「人」,不影響殺人故意,成立殺人既遂。 不等價客體錯誤:實際客體與想像客體分屬不同的構成要件評價。例如把灌木叢中的同伴誤認為野豬而射殺,行為人欠缺殺人的認識,阻卻殺人故意;對人的死亡,具備過失時成立過失致死罪。 反過來,把熊誤認為仇人而開槍射擊,行為人主觀上仍有殺人故意;是否成立可罰的殺人未遂,要再依未遂犯、不能犯等規定判斷。主觀上有殺人故意,不等於客觀上已經殺人既遂。 六、打擊錯誤:認對了,卻打偏了 打擊錯誤又稱方法錯誤。行為人正確辨認並瞄準乙,卻因攻擊偏差而擊中丙。它的特色是預定攻擊的客體與實際受害的客體不同;行為人對目標的身分並沒有認錯。 見解等價打擊錯誤的處理 具體符合說故意必須和具體鎖定的客體相符。對原目標成立故意未遂;對實際受害者,具備過失且法律有處罰規定時,成立過失犯。 法定符合說只看是否落在同一個法定構成要件範圍。對等價客體的偏差,原則上不阻卻故意,可論故意既遂。 國考依實務見解作答時,採具體符合說的結論。例如甲欲射殺乙,卻射中突然出現的丙,致丙死亡: 對乙:成立殺人未遂。 對丙:沒有殺人故意,具備過失時成立過失致死。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想像競合處理。 過失要件不能省略,不能認為誤中他人就必然成立過失犯罪。 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也可能同時出現。例如把眼前的B誤認為C而開槍,對B仍有殺人故意,這是客體錯誤;若子彈又射偏擊中旁邊的D,對D另依打擊錯誤處理。 七、因果歷程錯誤:人與結果相同,過程不同 因果歷程錯誤,是實際導致結果的過程與行為人預想的不同,但攻擊的客體與發生的結果都和預想一致。例如基於殺意把被害人從高橋推下,想讓他溺斃,被害人卻頭部撞到橋墩而死亡,就屬於因果歷程錯誤。 處理關鍵在於偏離是否重大: 偏離仍在一般生活經驗可預見的範圍內,且結果可歸責於原行為:通常不影響故意既遂。 偏離重大:須另外檢討故意未遂及過失犯罪,不能只憑最後發生死亡就認定殺人既遂。 常考陷阱 「已經預見,所以一定是故意」:錯。預見後確信不會發生,是有認識過失;預見後接受結果發生,才是間接故意。 「預見發生且不違背本意,以過失論」:錯。這是間接故意,以故意論。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仍不算過失」:錯。這正是刑法上過失的定義。 「無特別規定時,故意或過失一律處罰」:錯。過失須有特別規定才罰;也不能因結果嚴重就推定故意。 「意圖就是故意」:錯。不法所有意圖是竊盜罪另外須具備的主觀要件。 「故意須認識客觀處罰條件或違法性」:錯。故意的對象只有構成犯罪之事實,包括行為、客體、情狀、結果與因果關係。 「事後故意也是故意的一種」:錯。未必故意、概括故意、擇一故意、確定與不確定故意才是故意;事後故意不是。 「過失分為有認識、無認識、重大、業務四種」:錯。刑法只區分有認識與無認識過失兩種。 「中止、自首、未滿18歲,行為不罰」:錯。這些都是減輕或免除其刑;只有欠缺故意或過失才是行為不罰。 「認錯人、打錯人都一樣」:錯。認錯身分是客體錯誤;射擊偏差是打擊錯誤。 「把人當獸,是等價錯誤或打擊錯誤」:錯。這是不等價客體錯誤,對人的死亡論過失致死。 「打擊錯誤時,對誤中者成立殺人既遂」:依實務作答時錯。對原目標論殺人未遂,對誤中者論過失致死。 「死法和預想不同,就是客體錯誤或打擊錯誤」:錯。客體與結果都沒變、只是過程不同,屬於因果歷程錯誤。 記憶口訣 明知有意是直接;預見接受是間接;預見確信不發生,是有認識過失。 認錯看客體,打偏看打擊,死法不同看因果;過失先查有無罰,事後起意不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