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辨別刑事、民事與行政制裁,再區分刑法中的主刑、從刑與沒收。 熟記五種主刑、自由刑期間、罰金最低額,以及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各自的加重減輕規則。 分清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罰金易服勞役及易以訓誡的適用要件;「易命賠償」不是易刑處分。 掌握刑期起算與羈押折抵規定。 掌握褫奪公權只褫奪「為公務員」及「為公職候選人」兩種資格,並記住它自裁判確定時生效。 核心觀念 一、制裁種類:看法律依據與法律效果 種類常見方式辨別重點 刑事制裁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褫奪公權;另有沒收等法律效果沒收屬刑法上的制裁,但現行法已不是主刑或從刑。 民事制裁損害賠償、權利剝奪、法院宣告法人解散等主要作用是回復權利、填補損害或調整私法關係;沒收不是民事制裁。 行政制裁罰鍰、勒令歇業;社會秩序維護法上的拘留等拘留不同於刑法的拘役;罰鍰不同於刑法的罰金;勒令歇業不是刑法制裁。 刑法上的制裁不等於刑罰。沒收是獨立的法律效果。保安處分也不屬刑罰,但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同樣須以行為時的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仍受罪刑法定原則拘束。 二、主刑、從刑與沒收 刑法第33條規定五種主刑,依序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依刑法第36條,現行從刑只有褫奪公權。 主刑法定範圍與重點 徒刑分為無期徒刑與有期徒刑兩種,兩者都是主刑。 有期徒刑原則為2月以上15年以下。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 拘役1日以上、60日未滿;遇有加重時,得加至120日。 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罰金屬財產刑,也是主刑,可以單獨宣告。 數罪併罰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時,所定應執行刑不得超過30年。因此,問「有期徒刑最高上限」時要看語境: 通常上限為15年。 遇有加重時,可加至20年。 數罪併罰的應執行刑,最高為30年。 科罰金時,除依第57條審酌一般量刑事項外,還應審酌行為人的資力及犯罪所得利益。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在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可見罰金的量處有法定標準,不是由法官任意裁量。 沒收不是第33條所定的主刑,也不是現行從刑。關於單獨宣告沒收: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能只因屬於犯罪行為人,就認定「一律」可以單獨宣告沒收。 上述犯罪物或犯罪所得,須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無法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無法判決有罪時,才有依法單獨宣告沒收的可能。 犯罪行為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取得犯罪所得,也不是一律不得沒收。例如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或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均屬法定沒收情形。 三、刑之加重與減輕 刑種加減規則 死刑不得加重;減輕者為無期徒刑,條文沒有「不得假釋」的限制。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但可以減輕;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加重依各該規定,常見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 拘役加減時僅加減其最高度。 罰金加減時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輕時,原則上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規定者,得減至三分之二。減輕幅度有法定標準,不是由法官自由決定。 四、易刑處分與執行計算 刑法上的易刑處分包括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及易以訓誡。「易命賠償」不是易刑處分。 易科罰金: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 易服社會勞動:依法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但不符合易科罰金規定者,也可能適用;仍須符合其他法定要件。 罰金易服勞役: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2個月內完納。期滿仍未完納者,強制執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易服勞役以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 罰金易服勞役改服社會勞動:符合法定要件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替代易服勞役,以6小時折算1日。 易以訓誡:受拘役或罰金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裁判雖已確定,但尚未受拘禁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裁判確定前受羈押者,羈押日數得折抵自由刑:羈押1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1日,或依裁判所定的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折抵罰金額數。 五、褫奪公權:剝奪資格,區分生效與起算 褫奪公權是從刑,性質上屬資格刑,又稱能力刑,不是財產權的制裁。刑法第36條所褫奪的資格只有兩種: 為公務員之資格。 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所以受宣告者在褫奪期間內,不得擔任公務員,也不得參選公職或競選民意代表。下列資格或權利都不是刑法褫奪公權的內容: 選舉投票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公民投票權。 應考試的資格。 享受社會福利的資格。 擔任教師或私立學校董事的資格(其他法律另有資格限制者,須分別判斷)。 宣告褫奪公權有兩種方式: 終身褫奪: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應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法院沒有裁量空間。 定期褫奪: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性質認有必要者,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應於裁判時併予宣告,不是在主刑裁判後另行擇期宣告。 褫奪公權的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定期褫奪公權的「期間」,則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如同時宣告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生效時點」與「期間起算」是兩件事,必須分開記憶。 常考陷阱 「拘留是刑事制裁」:錯。拘留是社會秩序維護法上的處罰,刑法上的主刑是拘役。勒令歇業也不是刑法制裁。 「沒收是民事制裁」:錯。沒收屬刑法上的制裁;損害賠償、權利剝奪、宣告解散才是民事制裁。 「主刑只有四種」或「主刑包括名譽刑」:錯。主刑共五種,不可漏掉拘役。 「從刑有褫奪公權與沒收兩種」或「沒收是主刑」:錯。現行從刑只有褫奪公權;沒收是獨立的法律效果。 「犯罪物屬於行為人者,一律得單獨宣告沒收」:錯。法律明定得單獨宣告沒收的,是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第三人取得犯罪所得,一律不得沒收」:錯。出現「一律」字眼,要特別警覺。 「有期徒刑1日以上」或「2月以上20年以下」:錯。有期徒刑原則上是2月以上15年以下;1日以上是拘役的下限。 「罰金不可單獨宣告」「罰金是從刑」「罰金由法官任意裁量」:都錯。罰金是主刑,最低新臺幣1,000元,量處須審酌資力及犯罪所得利益。 「無期徒刑加重為死刑」「無期徒刑不得減輕」「無期徒刑減輕為25年以下20年以上」:都錯。無期徒刑不得加重;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 「死刑減輕為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錯。條文只規定減輕為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或罰金僅加減最高度」:錯。只有拘役是僅加減最高度;有期徒刑與罰金是最高度、最低度同加減。 「有期徒刑減輕至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錯。原則上減輕至二分之一。 「無力完納罰金就加重其刑、強制工作」:錯。應先強制執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 「易命賠償是易刑處分」:錯。 「羈押不能折抵」:錯。裁判確定前羈押1日,可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1日。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得』宣告褫奪公權終身」:錯。條文是「應」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褫奪公權自宣判時、檢察官命令執行時、出獄時生效」:都錯。褫奪公權自裁判確定時生效。 「褫奪公權連投票權、罷免權、公投權、應考試資格一起剝奪」或「受宣告者仍得參選公職」:都錯。褫奪公權只剝奪擔任公務員與參選公職的資格;受宣告者仍保有投票權。 「褫奪公權屬財產權制裁」:錯。褫奪公權是資格刑、能力刑。 綜合選項的其他判斷: 我國國民在國外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例如殺人未遂),仍適用我國刑法。 幫助他人犯罪,即使正犯不知有人幫助,仍成立幫助犯。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受追訴權時效限制。 記憶口訣 「死、無、有、拘、金;從刑只剩褫公權。」 「死減無期、無期減十五到二十;死無都不加。」 「有金兩端動,拘役只動頂;減輕原則砍一半。」有期徒刑與罰金最高度、最低度同加減,拘役僅加減最高度。 「公務、候選兩資格;確定生效,執畢起算,緩刑確定算。」只褫奪為公務員及公職候選人資格,仍可投票;自裁判確定生效。定期褫奪的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日起算,同時宣告緩刑者自裁判確定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