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追訴權看「最重本刑」;行刑權看「宣告刑」:先分清比較基準,再套用時效期間。 追訴權時效分為30年、20年、10年、5年;行刑權時效分為40年、30年、15年、7年。 期間分級中的「以上」包含本數,「未滿」不包含本數;正好落在1年、3年、10年的情形,應歸入較高一級。 刑事訴訟法規定,時效已完成,法院應諭知免訴判決;應與不受理判決及管轄錯誤判決區別。 舊題中的「專科沒收」是舊法用語,作答時視為舊法下正確的敘述,但不宜當成現行行刑權時效的條文背誦。 核心觀念 一、先辨認:國家要追究犯罪,還是執行已確定的刑罰? 追訴權時效處理國家追究犯罪的時間限制;行刑權時效處理裁判確定後,執行所宣告刑罰的時間限制。兩者雖然都以刑度分級,判斷基礎與年限卻不同,不能只記一組數字後交互套用。 比較項目追訴權時效行刑權時效 主要依據刑法第80條刑法第84條 消滅原因期間內未起訴期間內未執行 分級基準犯罪的最重本刑法院實際宣告的刑 一般起算點犯罪成立之日裁判確定之日 一般期間30、20、10、5年40、30、15、7年 「最重本刑」是法律對該罪規定的最高刑度;「宣告刑」則是法院就個案實際判處的刑度。例如某罪最重本刑為5年有期徒刑,法院實際宣告有期徒刑2年,追訴權應依最重本刑5年判斷,行刑權則依宣告刑2年判斷。 二、追訴權時效:依最重本刑分級 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最重本刑追訴權時效 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30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20年 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10年 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5年 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追訴權時效為20年。這裡的「3年以上」修飾的是最重本刑,不是要求法定最低刑必須達到3年。例如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最重本刑為5年,即屬此級。 追訴權時效原則上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犯罪行為有繼續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至於第一級的死亡結果例外,必須同時符合該級最重本刑及發生死亡結果,不能擴張為所有造成死亡的犯罪一律沒有追訴權時效。 三、行刑權時效:依宣告刑分級 刑法第84條規定,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期間原則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宣告刑行刑權時效 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40年 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30年 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15年 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7年 本單元最容易失分的是第三級:宣告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行刑權時效是15年,不是20年。例如宣告有期徒刑2年,應選15年;宣告有期徒刑3年,因已達「3年以上」,應選30年。 舊題可能把「專科沒收」與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並列為7年,這是舊法條文的寫法,在該類題目中屬於正確敘述,不是出題者設計的錯誤選項。但應注意,現行刑法第84條的7年級距已未列專科沒收。作答此類題目時,主要測驗點仍是「15年遭誤寫成20年」。 四、時效完成:免訴、不受理與管轄錯誤的區別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規定,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判決。此處的時效是指追訴權時效;行刑權時效是裁判確定後執行階段的問題,不會在審判中以免訴判決處理。 程序情形法院應為的判決依據 時效已完成免訴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 對被告無審判權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已起訴的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案件不屬該法院管轄(無管轄權)管轄錯誤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04條 「無審判權」與「無管轄權」用語相近,法律效果卻不同。前者依規定判決不受理;後者涉及應由哪個法院審理,應判決管轄錯誤並移送,兩者都不能選成免訴。 常考陷阱 把行刑權第三級寫成20年:宣告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正確為15年;20年是追訴權第二級的期間。 追訴權與行刑權年限混用:同樣是「3年以上10年未滿」,追訴權為20年,行刑權為30年;看清題目問的是哪一種時效。 拿法院判刑決定追訴權時效:追訴權依最重本刑,不能因個案判得較輕,就改套較短期間。 拿法定最高刑決定行刑權時效:行刑權依宣告刑,應看法院實際判處的刑。 忽略級距邊界:正好1年歸入1年以上;正好3年歸入3年以上;正好10年歸入10年以上。 把最重本刑誤認為最低刑: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本刑就是5年,追訴權時效為20年。 認為時效完成應判無罪或不受理:時效已完成應判免訴;無審判權、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是不受理;無管轄權是管轄錯誤。 誤把「專科沒收」當成錯誤選項:舊題選項中的「專科沒收」屬舊法正確文字,真正錯誤的是年限被改寫的選項。 記憶口訣 「追看本刑,行看宣告;追三二一五,行四三十五七。」追訴權依序為30、20、10、5年;行刑權依序為40、30、15、7年。 「時效免訴;無審、重訴不受理;無管判錯再移送。」先抓程序關鍵字,再選判決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