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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公務員與不純正瀆職加重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18
刑法上公務員與不純正瀆職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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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刑法上的公務員採職務功能判斷,不以通過國家考試、具有正式編制,或服務於政府機關為唯一標準,要看是否「依法令」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或受「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 分清刑法第10條第2項的三種公務員:身分公務員(第1款前段)、授權公務員(第1款後段)、委託公務員(第2款)。最常考的是公立醫院、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的人員,以及民間協助行政的情形。 刑法第134條的要件: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法律效果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辨認三項不適用的情形:單純私人機會、刑法典以外的特別法犯罪,以及已因公務員身分特別規定其刑的犯罪。 核心觀念 一、刑法第10條:公務員的三種類型 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包括以下兩款: 第1款:「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第2款:「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類型判斷重點典型情形 身分公務員(第1款前段)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法官、機關首長(如民航局局長、環保局局長)、交通警察、戶政承辦人員、區公所里幹事、署立醫院會計室主任、民選縣市議員。 授權公務員(第1款後段)不在機關任職,但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公營事業(如台電)依政府採購法承辦採購的人員;公立醫院、公立學校依政府採購法兼辦採購的醫師、教師;改制前農田水利會的會長及專任職員。 委託公務員(第2款)受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的公共事務。受依法委託、負責驗證大陸地區文書的海基會職員。 民選不排除公務員資格。縣市議員、鄉民代表依法行使職權,屬刑法上的公務員。不能因為他們未經國家考試任用,就否定其公務員身分。 二、看具體業務,不只看任職單位 公立醫院:醫師單純看診、物理治療師協助復健、護理師施打疫苗,都屬醫療服務,不具法定職務權限,不因任職公立醫院就成為刑法上的公務員。醫師若兼辦依政府採購法進行的採購,在該採購職務範圍內屬公務員。署立醫院的會計室主任依法辦理會計職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也屬公務員。 公立學校:國立大學教授、公立學校教師從事教學研究,不屬刑法上的公務員;依政府採購法兼辦採購業務者,因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才屬公務員。受政府機關委託或補助執行科研計畫而辦理採購的公立大學教授,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的規定,該採購原則上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因此不屬刑法上的公務員。 公營事業:中油、台電、自來水公司的一般職員,不因公司屬公營就成為公務員;依政府採購法承辦採購者,屬第1款後段的授權公務員。 機關僱用的勞務人員:市政府、縣政府僱用的工友、保全人員、清潔人員,只提供勞務,欠缺法定職務權限,不是公務員。 人民團體:漁會總幹事不屬刑法上的公務員,不能僅憑職稱就比照農田水利會會長認定。 農田水利會須注意時點:改制前的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會長、專任職員是舊題常見的公務員例子。農田水利會已於2020年10月1日改制為公務機關,作答舊題時應依當時的制度判斷。 三、委託行使公權力與單純協助的界線 機關依法委託民間辦理公權力事務,和機關向民間購買服務,性質不同。以下情形都只是收款或機械性的協助,並未取得核課、裁罰或決定拖吊的權限,因此不屬委託公務員: 便利商店代收稅款、罰款。 金融機構代收地價稅。 民間拖吊業者協助警察拖吊違規車輛。 與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的連結:私人拖吊業者不是公務員,當場侮辱拖吊人員不構成本罪。下列人員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在依法執行職務時受本罪保護: 開立罰單的員警。 進行食安稽查的食藥署專員。 依法執行廢棄物收取工作的公所清潔隊員。 注意清潔隊員與「市政府僱用、單純從事清掃勞務的清潔人員」不同:前者依法執行公共事務,後者只是提供勞務。判斷時要看職務內容,不能只看名稱。 四、刑法第134條:不純正瀆職罪的成立與效果 本條又稱準瀆職罪,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本條是對所犯之罪的加重規定,竊盜、傷害、詐欺等罪本身的成立要件仍須具備。 行為人須為刑法上的公務員。 須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與職務須有實質關聯,不能只因行為人是公務員就加重。 須為故意犯罪。過失犯罪不適用本條。 須為瀆職罪章以外之罪。依實務見解,「本章以外各罪」只指刑法典中瀆職罪以外的罪名,不包含刑法典以外的特別法犯罪。 未因公務員身分另有特別規定其刑。若已有特別規定,適用但書,不再加重,例如第336條第1項的公務侵占罪。 法律效果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不是三分之一、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也不是「依各罪之刑論處」。例如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傷害他人身體,或犯第221條強制性交罪,都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五、職務關聯與排除適用的實例 情形是否適用第134條 社會局公務員利用家訪進入住家,趁機竊取手機適用:利用職務提供的進入機會。 環保局人員稽核工廠污水設施時,竊取廠內物品適用:利用稽核職務的機會。 交通員警毆傷不服從其指揮交通的人適用: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故意傷害。 法警押解人犯時,佯稱可代為活動減刑而詐財適用:利用押解職務的機會詐欺。 前往家訪的路上拾獲手機不適用:只是時間上的巧合,不是利用職務機會。 員警離勤後偶遇情敵,持警用手槍將其殺害不適用:屬私人恩怨,使用配發槍枝也不代表假借職務。 犯第336條第1項公務侵占罪不適用:已因公務員身分特別規定其刑。 犯刑法典以外的特別法之罪不適用:依實務見解,不在「本章以外各罪」的範圍內。 六、瀆職罪章的延伸考點 瀆職罪章並非全為故意犯,也並非全部只規範公務員或仲裁人。例如第132條設有過失洩密的處罰,也處罰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秘密文書的非公務員洩密。不能把第134條的故意要件推及整個罪章。 違法徵收稅款會成立犯罪。公務員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稅款,成立第129條違法徵收罪,不是「只受行政制裁」。 領域外犯罪也可依我國刑法處罰。我國公務員在外國犯第121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第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依刑法第6條關於公務員領域外犯罪的規定,仍依我國刑法處罰。第134條、第129條等罪也在第6條列舉的範圍內。 常考陷阱 「在政府機關、公立醫院或公營公司上班,就是公務員」:錯。工友、保全、清潔人員、看診醫師、護理師、公營事業一般職員都不是,要看是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國立大學教師是公務員,因為服務於國家機關」或「市立醫院醫師是公務員,因為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錯。理由寫成「任職單位」的選項要提高警覺。正確理由是「依政府採購法兼辦採購,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受政府委託辦理採購,就是公務員」:不一定。執行科研計畫的教授辦理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所以不是公務員;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承辦採購的人員才是第1款後段的授權公務員。 「鄉民代表、議員未經國考,不是公務員」:錯。民選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屬刑法上的公務員。 「受託拖吊、代收稅款或罰款,就是委託公務員」:錯。這些只是協助或收款,不是行使公權力;海基會驗證文書的職員才是委託公務員。 「在執勤途中、上班期間犯罪,或使用公家槍械,就適用第134條」:錯。時間或物品來源不能取代職務上的實質關聯。 「特別法犯罪也可依第134條加重」:錯。依實務見解,只限於刑法典中瀆職罪章以外的罪。 「公務侵占罪再依第134條加重」:錯。已因公務員身分特別規定其刑,適用但書。 加重幅度寫成三分之一、四分之一、五分之一,或「依各罪之刑論處」:錯。正確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違法徵收稅款不成立犯罪,只受行政制裁」:錯。成立第129條違法徵收罪。 記憶口訣 身分看職權,採購看法源;委託看公權,勞務不算數。 一三四:公務、假借、故意、章外(限刑法典);身分已加不再加,加重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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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8 下列何者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A)台灣中油公司的職員 (B)台灣電力公司的職員 (C)台灣自來水公司的職員 (D)區公所的里幹事
  2. 17 下列何者在其業務範圍內,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A)服務於公立醫院,開設門診的中醫師 (B)服務於公立醫院,協助病患復健的物...
  3. 19 下列何者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A)代收政府機關稅收的便利商店店員 (B)協助警察處理拖吊違規車輛之民間業者 (C)受政府機關委託...
  4. 16 下列何者於其職務範圍內,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A)於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負責驗證大陸地區文書之職員 (B)民間拖吊車業者...
  5. 14 下列何者為刑法上的公務員? (A)公立醫院中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業務之醫師 (B)國立大學之教授 (C)市政府中之工友 (D)縣政府...
  6. 28 下列關於公務員的敘述,何者正確? (A)市立醫院醫師屬刑法中之公務員,因其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 (B)公立學校依政府採購法兼...
  7. 30 對下列何者當場侮辱,不構成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 (A)受警察委託拖吊違規停車之私人業者 (B)開立交通違規罰單...
  8. 25 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處 3 年以上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