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認識刑法公文書的定義:關鍵在於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不能只看製作者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 區分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前者著重製作名義的真正,後者著重文書內容的真實。 掌握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身分、職務權限、明知不實及足生損害等要件。 比較第213條與第214條的行為主體及登載方式,並理解兩罪的「明知」均不包括間接故意。 判斷警詢筆錄是否不實,應先確認筆錄所要證明的是「陳述內容客觀為真」,還是「受詢問人確實如此陳述」。 核心觀念 一、公文書: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 依刑法第10條第3項,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判斷時須同時注意製作者的公務員身分,以及製作文書與其職務的關聯。僅有公務員身分,並不足以使其製作的一切文書都成為公文書。 公文書的製作名義,可以是公務機關,也可以是公務員個人。例如以機關名義製作的公函,或由承辦公務員依職務製作的紀錄,均可能屬於公文書。不能因文書以個別公務員為名義人,就直接認定為私文書。 相對而言,公務員處理私人事務所製作的借據、私人契約或書信,不因其職業身分而成為公文書。刑法上,公文書以外之文書,屬於私文書;但前提仍須是具有文書性質的資料,並非任何文字或物品都是文書。 二、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名義不真與內容不實 比較項目有形偽造無形偽造 判斷重點文書的製作名義是否真正文書所登載的內容是否真實 典型情形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有製作權人以真正名義製作內容不實的文書 第213條的定位並非本條處罰的類型公務員在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登載不實,屬此類型 第213條的重點,是有權製作文書的公務員,卻在其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中登載不實事項。文書名義確實是該公務員或其機關,名義並無虛假,問題出在內容。因此,本罪屬於無形偽造,保護重點在於公文書內容的真實性。「偽造文書」是犯罪類型的概括稱呼,不能因此把所有相關犯罪都判斷成有形偽造。 三、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刑法第213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拆解為下列要件: 行為主體為公務員:本罪屬於純正身分犯,公務員身分是成立本罪的特別資格。 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不只要求行為人是公務員,還要求該公文書屬於其職務上掌理的範圍。 明知事項不實而登載:實務上,此處的明知是指直接故意,不包括間接故意。誤認內容為真而登載,或單純疏失登載錯誤,均不符合本罪的明知要件。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須有發生損害的可能性,不以損害已實際發生為必要;公眾或他人其中一方有受損害的可能,即可能符合。 「純正身分犯」是指特定身分構成該罪成立的基礎。判斷時應注意:這是對本罪行為主體資格的說明,不能進一步推論沒有公務員身分的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依共犯規定負責。 四、警詢筆錄:忠實記錄陳述,不等於保證陳述為真 警察製作詢問筆錄時,應忠實記載受詢問人的陳述。筆錄所要證明的,是「受詢問人當時這樣說」,而不是「所說內容在客觀上為真」。即使證人或被告所說的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只要警察確實依其陳述記錄,便不成立第213條之罪。 例如受詢問人確實說出某段話,筆錄也如實記載,筆錄所記錄的「陳述經過」並未失真。反之,若警察明知對方未曾如此陳述,卻擅自增添、刪改或捏造陳述內容,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才可能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五、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第214條處罰的是:行為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本罪任何人均可成立,不要求行為人具有公務員身分,因此不是純正身分犯。本罪是行為人利用不知情的公務員,使公文書內容失真,性質上同樣屬於侵害公文書內容真實性的類型。 依實務見解,典型情形是公務員依申報內容即負有登載義務,僅作形式審查,行為人利用此程序,使不實事項進入公文書(例如以不實資料辦理戶籍、地政等登記)。若依法須經公務員實質審查、判斷後才能登載,則不能僅因申報內容不實,就直接認定成立本罪。 本罪同樣要求明知不實的直接故意,不包括間接故意;也同樣要求足以生損害,無須等到實際損害發生。 比較項目第213條第214條 核心行為公務員明知不實而自己登載使公務員登載明知不實的事項 行為主體須具公務員身分,屬純正身分犯不以公務員身分為必要,非純正身分犯 登載之公務員行為人本人,明知不實通常為不知情、僅作形式審查之公務員 主觀要件明知不實,限於直接故意明知不實,限於直接故意 損害要件足以生損害即可足以生損害即可 保護重點公文書內容的真實性 常考陷阱 「凡公務員製作的文書都是公文書」:錯在漏掉「職務上」;私人事務文書不因製作者是公務員而變成公文書。 「公文書只能以公務機關為名義人」:錯。以公務員為名義人,仍可能是職務上製作的公文書;以機關為名義人亦可。 「公文書以外之文書均是私文書」:正確敘述,不要誤判為錯誤選項。 「第213條屬於有形偽造」:錯。本罪名義真正、內容不實,屬於無形偽造,保護的是公文書內容的真實性。 「第213條與第214條都是純正身分犯」:錯。第213條要求公務員身分,第214條任何人都可犯,不以公務員身分為必要。 「明知也包括間接故意」:錯。兩條的明知不實,實務上均指直接故意;選項寫「指直接故意」「不包括間接故意」都是正確敘述。 「必須已造成實際損害才成立」:錯。條文要求的是「足以生損害」,有損害的可能性即可。 「筆錄記載的證詞不符合事實,警察就犯罪」:錯。警察如實記錄受詢問人的陳述,即使陳述與事實有出入,也不成立第213條。 記憶口訣 「公文看職務,名義機關人;二一三自登,二一四使登;兩罪須明知,足損不必真損。」 另記:「名義假,有形造;內容假,無形造;筆錄看有無照實記。」 身分犯判斷:「自己登要身分,叫人登誰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