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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章與墮胎罪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3
妨害性自主罪章與墮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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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1999年修法的罪章變動: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性侵害犯罪,由「妨害風化罪章」移列「妨害性自主罪章」,凸顯對個人性自主的保障。 1999年修法的訴訟要件變動:絕大部分妨害性自主犯罪由「告訴乃論」改為「非告訴乃論」,但仍有少數例外維持告訴乃論。 墮胎原則上有刑罰規定:刑法處罰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以及聽從他人墮胎;但須另外考量依法施行人工流產的情形。 人工流產有法定容許事由:優生保健法除考量疾病與醫學風險,也納入性犯罪受孕,以及懷孕、生產對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的影響。 法定容許與違憲宣告不同:大法官從未宣告刑法墮胎罪違憲;法律容許特定情形施行人工流產,不等於墮胎罪已被宣告違憲。 核心觀念 一、妨害性自主罪章:從社會風化轉向個人自主 我國刑法於1999年(民國88年)修法,將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性侵害犯罪,由原來的妨害風化罪章移列至新設的妨害性自主罪章。作答時必須同時掌握「原來在哪一章」及「改列到哪一章」,方向不能弄反。 此項修法凸顯的保護法益是個人的性自主決定權:個人有權決定是否、與何人及以何種方式從事性行為。性侵害犯罪的核心,在於侵害個人的自主決定,而非僅是違反社會風俗或道德。換言之,法益定位由「社會法益」轉向「個人法益」。 這次修法與「傷害罪章」無關。即使性侵害可能同時造成身體傷害,罪章沿革也不是在傷害罪章與妨害風化罪章之間移動。 二、告訴乃論改為非告訴乃論 1999年修法另一項重要變動,是將絕大部分妨害性自主犯罪,由告訴乃論改為非告訴乃論。其意義在於,國家追訴此類犯罪原則上不再以被害人提出告訴為必要,避免被害人承受是否告訴的壓力,也避免加害人以施壓方式迫使被害人撤回告訴。 概念判斷重點 告訴乃論合法告訴是追訴的必要條件;欠缺告訴或合法撤回告訴,案件即無法繼續追訴、審判。 非告訴乃論追訴不以提出告訴為必要;被害人未告訴或事後表示不願追究,並不當然阻止國家追訴。 公訴由檢察官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 自訴由依法得提起自訴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 告訴乃論與公訴、自訴不是同一層次的概念。告訴乃論處理的是「追訴是否須以告訴為條件」;公訴、自訴處理的是「由誰向法院起訴」。告訴乃論案件同樣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不能把告訴乃論等同自訴,也沒有所謂「公訴罪改為自訴罪」的修法。 應注意「絕大部分」的用語。刑法仍保留少數告訴乃論的情形,例如對配偶犯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以及未成年人與未滿十六歲之人合意性交或猥褻的情形,仍須告訴乃論。因此不能說「全部一律改為非告訴乃論」。 三、刑法墮胎罪:自行墮胎與聽從他人墮胎 刑法第288條規定,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以及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均有處罰規定。因此,「刑法對懷胎婦女服藥墮胎訂有刑罰」是正確敘述。 此處的「聽從」是指懷胎婦女同意、接受他人為其實施墮胎。刑法墮胎罪章另有處罰為他人實施墮胎、未得同意使婦女墮胎、介紹墮胎等行為的規定,並非只處罰懷胎婦女本人。 同條並規定,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自行或聽從墮胎者,免除其刑。此外,依優生保健法施行人工流產者,亦不依刑法墮胎罪處罰。可見刑法有處罰規定,不代表任何人工流產都違法。 四、優生保健法容許人工流產的法定事由 依優生保健法第9條,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各款是可分別適用的事由,具備其一即可,並非須全部具備。 法定事由作答關鍵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範圍包含本人與配偶,疾病類型含遺傳性、傳染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親屬範圍是四親等以內血親;本款限於遺傳性疾病。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不限於生命危險,身體與精神健康的危害也包括在內。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形發育之虞法條使用「有……之虞」,不以已確定畸形為限。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特定受孕原因本身即得作為人工流產事由。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心理健康、家庭生活均屬法定事由,不限於身體疾病。 上述事由仍須配合法定的診斷、證明及自願等要件;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事由施行時,應得配偶同意。 五、刑罰規定、合法人工流產與違憲審查的區別 應分開理解三個問題:刑法是否設有處罰、特別法是否容許特定行為、大法官是否曾宣告該規定違憲。三者不能互相替代。 司法院大法官從未宣告刑法上自行或聽從墮胎罪規定違憲。優生保健法容許符合條件者施行人工流產,是立法者所設的容許規範,屬於立法上對胎兒生命保障與婦女自主、健康之間的權衡,而不是憲法審判的結果。 同樣地,法律以刑法保障胎兒生命,也不表示完全禁止人工流產。作答時應依具體法條與法定事由判斷,避免「一律禁止」或「完全自由」等過度概括的說法。 常考陷阱 「由妨害性自主罪章改為妨害風化罪章」:修法方向寫反。正確是由妨害風化罪章移列妨害性自主罪章。 「移入或移出傷害罪章」:混淆身體傷害與性自主法益,與此次罪章調整無關。 「由公訴罪改為自訴罪」或「由自訴罪改為公訴罪」:把起訴主體當成告訴條件;本次修正是告訴乃論改為非告訴乃論。 「由非告訴乃論改為告訴乃論」:方向寫反。修法目的是強化國家追訴,所以是改為「非」告訴乃論。 「所有妨害性自主犯罪均非告訴乃論」:忽略對配偶犯罪及未成年人間合意性交等例外。看到「全部」「一律」須特別警覺。 「只有遺傳疾病或危及生命才能人工流產」:漏掉其他法定事由,尤其「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 「配偶罹病不在法定範圍」:法條明列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刑法未處罰懷胎婦女自行墮胎」:錯誤。刑法明定處罰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及聽從他人墮胎。 「大法官曾宣告墮胎罪違憲」:錯誤。這是本單元最常見的錯誤選項,不要把優生保健法的容許規定誤認為違憲宣告。 記憶口訣 「九九修法:風化轉自主,告訴轉非告訴。」九九指西元1999年;方向都是「由舊到新、由社會到個人、由被害人決定到國家追訴」,但仍保留少數告訴乃論例外。 「人工流產六事由:本人配偶病、血親遺傳病、母體有危害、胎兒恐畸形、受孕因性犯、心理家庭受影響。」具備其一即可,仍須符合法定程序與同意要件。 「墮胎有刑罰、優保有例外、大法官沒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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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8 我國刑法於 1999 年的修法,對於絕大部分妨害性自主犯罪的訴訟要件,做了何種修改? (A)由自訴罪改為公訴罪 (B)由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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