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行政處分的法定定義,能用「行政機關、公法上、具體事件、單方、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判斷某項措施是否為行政處分。 理解一般處分:相對人不特定,但能依一般性特徵確定範圍,或涉及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時,仍屬行政處分。 區分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行政處分由機關單方作成;行政契約須有公法上的意思表示合致。 政府機關依法進用約僱人員,權利義務依契約規定,該契約屬行政契約,不是私法勞動契約。 熟記行政執行三大類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即時強制。名詞解釋應包含定義、要件或種類,以及簡短例示。 核心觀念 一、行政處分:單方形成具體的公法法律效果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判斷時,應逐一檢查下列要件: 行政機關:行為主體為行政機關。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在委託範圍內也視為行政機關。 公法上行為:所處理的必須是公法關係。機關購買辦公用品等私法交易,不會因為一方是政府就成為行政處分。 具體事件:針對具體事實作成規制,例如對特定違規行為裁處罰鍰。若是對抽象、不特定事項訂定一般性規範,屬於法規命令等,不是行政處分。 單方行政行為:法律效果由機關單方決定,不以相對人同意為必要。即使須由人民先提出申請,機關作成的准駁決定仍可能是行政處分。 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直接設定、變更、消滅或確認人民的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單純的機關內部指示,或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說明、通知,通常不符合此要件。 核發許可、駁回申請、作成罰鍰處分,都可以依上述要件判斷。判斷重點在實質內容與法律效果,不能只看文件名稱有沒有寫「處分」。行政處分也不以書面為限,不能把「有正式公文」當成必要要件。 二、一般處分:相對人不必逐一具名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前項決定或措施的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的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常見例子包括特定時段封閉某一路段、命某區域內居民撤離等。 因此,行政處分不一定只針對一位具名的人。一般處分處理的仍是具體事件,只是相對人依共同特徵確定範圍,或內容涉及公物及其一般使用。不要把「涉及多數人」直接等同於法規命令。 申論作答架構:先寫第92條第1項的定義,再分點說明五項要件,接著補充第92條第2項的一般處分,最後舉一例,例如主管機關對違規業者裁處罰鍰。 三、行政契約:以合意建立公法關係 行政契約是以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為目的,由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所成立的契約。依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行政契約的締結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 辨識行政契約有兩個重點:「公法關係」與「雙方合意」。不能認為政府簽訂的契約都是行政契約,也不能認為只要是契約就一定屬於私法關係。 政府機關依法進用約僱人員,雙方以契約約定公法上職務關係與權利義務,該契約屬行政契約。不能因為名稱有「僱」字,就認定為私法勞動契約;也不能因為契約涉及人員身分,就用「身分契約」取代公法或私法性質的判斷。至於機關以私法方式僱用勞工,應依實際法律關係判斷,不能與依法進用的約僱人員一概而論。 比較項目行政處分行政契約私法勞動契約 法律領域公法公法私法 成立方式機關單方決定雙方意思表示合致雙方意思表示合致 判斷關鍵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契約標的為公法法律關係契約形成私法勞動關係 典型例子罰鍰處分、許可准駁機關進用約僱人員的契約民間企業僱用員工 四、行政執行:以強制手段實現公法目的 行政執行是指行政機關對不履行公法上義務者,依行政執行法以強制手段使其履行,或實現與履行相同的狀態。依行政執行法第2條,行政執行包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以及即時強制。因此,完整作答不能只寫「處理不履行義務」,還要涵蓋為排除急迫危險而採取的即時強制。 種類核心內容辨識重點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強制實現依法應繳納的公法上金錢義務例如逾期未繳的稅款、罰鍰;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使義務人完成應為的行為,或遵守不得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分為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間接強制包括代履行、怠金 即時強制為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有即時處置必要時採取的強制措施不以先有行政處分及義務不履行為前提;方法包括對人之管束、對物之扣留或使用處置、進入住宅或處所等 行政執行原則上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因此,不能說所有行政執行都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辦理。 申論作答架構:可先寫「行政執行,係行政機關對不履行公法上義務者,依法以強制手段使其履行或實現與履行同一狀態,並包括為排除急迫危險所為之即時強制。」接著列出三類並各舉一例,最後補充執行機關的分工。 常考陷阱 「政府簽的契約都是行政契約」:錯在只看締約主體。應判斷契約形成的是公法關係還是私法關係。 「約僱人員有僱用關係,所以是私法勞動契約」或「屬身分契約」:不要望文生義。政府機關依法進用約僱人員所訂的契約,屬行政契約。 「行政處分須經人民同意」:行政處分是單方行為。人民提出申請,不會使機關的准駁變成契約。 「行政處分只能針對特定一人」:忽略一般處分。相對人依一般性特徵可確定範圍時,仍屬行政處分。 「機關發出的通知都是行政處分」:應檢查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單純提供資訊或內部作業,不當然成立行政處分。 「行政執行就是行政處罰」:兩者目的不同。行政執行在實現義務或排除危險;行政罰在制裁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罰鍰與怠金也不能混用。 「所有行政執行都以先命履行而不履行為前提」:忽略即時強制。即時強制因情況急迫,不必先經義務履行程序。 記憶口訣 處分:「機、公、具、單、外」:行政機關、公法上、具體事件、單方行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另外記得補上一般處分。 契約:「先看公私,再看合意」:政府參與不是唯一標準,公法關係加上雙方合意,才是行政契約;約僱契約屬行政契約。 執行:「金、行、即」:金錢給付、行為或不行為、即時強制。記住即時強制,名詞解釋才不會漏掉法定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