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行政院院長、行政院會議、政務委員、秘書長與發言人的定位、職權及分工。 掌握民國九十九年組改四法,以及精簡部會、法規鬆綁、強化院本部統合能力等改革方向與其所要處理的缺失。 辨認行政院所屬機關與其他憲政機關,並分清「機關」「機構」「單位」的差異。 熟記二級機關的名稱類型、新設與改制沿革,並能辨識不存在或名稱錯誤的機關。 以設置主體、隸屬關係與地區分工區別派出機關與地方政府所屬機關。 核心觀念 一、行政院首長與院本部的分工 憲法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是我國最高行政首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對外代表行政院的是院長,不是秘書長。 職務定位與職掌作答關鍵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最高行政首長;對外代表行政院。 政務委員行政院組織法規定置七人至九人,特任;法律明定得兼任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協助院長進行政策規劃、統合與跨部會協調,是強化院本部綜合規劃能力最直接相關的職務。 秘書長置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行政院幕僚長;不對外代表行政院。 發言人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委員兼任。行政院新聞局已於組改中裁撤,不再由新聞局局長兼任。 覆議不是院長對所屬機關的監督權。覆議是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認為窒礙難行時,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重新審議的制度,屬行政與立法兩院間的制衡;院長對所屬機關行使的是指揮監督權。 二、行政院會議的法定事項與實際功能 行政院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依憲法第五十八條,應提出院會議決的事項包括擬提立法院的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以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的事項。 從行政學觀點,院會的主要功能是跨部會協調、凝聚政府共識與政策合法化。政策合法化指政策方案經正式權責程序取得決策地位;涉及法律者仍須送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 審議決算報告不是院會的主要功能。憲法規定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將決算提出於監察院,由審計長審核後再向立法院提出審核報告。預算是事前規劃,決算是事後審核,屬財務監督範疇。 三、行政院組織改造的背景、法制與策略 行政院組改的關鍵法律是行政院組織法。精簡行政院所屬部會的數量與架構,主要涉及本法的修正;民國九十九年立法院通過其修正案,新制自民國一○一年起分階段施行。當時規劃將原有三十餘個所屬機關精簡為二十九個,架構為十四部、八會、三個獨立機關、一行、一院、二總處。這是當時的規劃,其後仍有改制或新設,例如民國一一一年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同年新設數位發展部,所以作答須對準命題時點。 組改四法主要處理問題 行政院組織法規定行政院院本部及所屬部會的基本架構;部會精簡由本法處理。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央行政機關的層級、名稱、設立程序等共同準則;一級至三級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以命令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總量管理方式控制中央政府機關員額。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處理組改過渡期間業務、人員、預算、財產等的移撥與安置。 注意:「中央政府改造法」「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行政機關組織通則」都不是正確的法律名稱,正確名稱是「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組改所要處理的缺失:部會數量過多、業務重疊與權責不清;部門本位造成跨部會協調困難;院本部政策規劃與統合能力不足;機關名稱與層級紊亂;組織法規過於僵化、員額缺乏總量控管,難以因應環境變遷。 相應策略:精簡部會數量、整合相近業務、強化跨部會協調治理能力、組織法規鬆綁、員額總量管理,以及增強院本部綜合規劃能力。業務瘦身另有「去任務化、地方化、法人化、委外化」等工具,其中法人化指行政法人,不是增設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 概念重點 效能化強化院本部規劃與統合,提升整體決策品質與施政效能,與增強院本部綜合規劃能力最直接對應。 分權化/地方化權限或業務下放地方。 去任務化政府不再承擔某些任務,回歸市場或民間。 委外化業務委託民間執行。 「積極成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不是組改策略。這種做法容易形成政府職能外溢與監督漏洞,與精簡政府的方向相反。 四、二級機關的名稱、組織定位與沿革 行政院二級機關以「部」「委員會」為主,但不限於這兩種名稱:獨立機關(如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外,還有中央銀行(行)、國立故宮博物院(院)、行政院主計總處與人事行政總處(總處)。 名詞意義辨認重點 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對外表示國家意思,依組織法律或命令設立、行使公權力的組織。部與委員會都是機關。 機構機關依組織法規將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的組織。如學校、醫院、研究機構。 單位基於業務分工,在機關內部設立的組織。不能對外獨立行使職權。 政治回應性: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等以特定族群為服務對象的機關,主要反映政府對特定群體需求的政治回應性。 院別歸屬:國立故宮博物院屬行政院體系;國家安全會議屬總統府體系;審計部屬監察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屬司法院,現已改制為懲戒法院。 沿革: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要由原經濟建設委員會與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整合而成,不是國家科學委員會改制。 國家科學委員會先改制為科技部,後又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海洋委員會是九十九年修法規劃新設的二級機關。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在組改中調整為院本部的消費者保護處。 公平交易委員會原已存在。 「公平貿易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新住民委員會」都不是行政院所屬部會,新住民業務由內政部移民署主管。 衛生福利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題目當時的科技部,都是行政院組織法所列的部會。 五、派出機關與地方政府所屬機關 派出機關是上級機關基於地區分工需要,在特定區域設立、代表上級機關執行部分職權的機關,管轄範圍限於該區域。它仍隸屬設立機關,所以「派出」與「所屬」並不互斥。 類型辨認方式與例子 派出機關中央機關依地區分設,例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外交部南部辦事處。臺灣省政府在精省後定位為行政院派出機關。 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或單位由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設置、辦理地方事務,例如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臺東縣政府農業處。這些都不是派出機關。 判斷關鍵是「誰設的、替誰執行職權」:名稱冠以「某部」再加地區的,多為中央派出機關;冠以「某市(縣)政府」的,屬地方自治體系。地方政府中稱「局」者多為機關,稱「處」者多為內部單位,但仍以組織規程的定位為準。 六、申論題的組織方式 政府體制與行政改革:依「背景→措施→評述」作答。 背景:民主化、財政壓力、全球競爭、公共需求多元。 措施:組改四法與部會精簡、員額總量管理、組織法規鬆綁、行政法人與委外、績效管理、電子化政府。 「過去十年」以命題年度為基準推算。 組改所處理的缺失:依前述缺失逐項說明,並對應改革策略。 評述:不能只寫機關減少,還應檢視權責是否釐清、跨部會協調是否改善、服務品質是否提升,以及人員安置與民主課責是否兼顧。組織精簡是手段,治理效能才是目標。 常考陷阱 「政務委員不得兼任主任委員」:錯,法律明定得兼任;人數是七人至九人,不是無限制。 「秘書長對外代表行政院」:錯,秘書長是特任的幕僚長,對外代表的是院長。 「院長對所屬機關有覆議權」:錯,覆議是針對立法院決議;院長對所屬機關行使的是指揮監督權。 「院會審議決算報告」:決算提出於監察院審核,不是院會的協調、共識或合法化功能。 「委員會是機構」「二級機關只能稱部或委員會」:委員會也是機關;二級機關另有行、院、總處及獨立機關。 「國發會改制自國科會」「發言人由新聞局局長兼任」:沿革錯置,新聞局已裁撤。 「積極成立財團法人」「強化院本部就是分權化」:前者與精簡方向相反;後者的題旨是效能化。 法律名稱與機關名稱錯一兩個字:如「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公平貿易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都要逐字辨認。 「機關位於某地區就是派出機關」:市(縣)政府的局、處屬地方自治體系,不是派出機關。 記憶口訣 「院長綜理對外、政委七九協調、秘書特任幕僚」:抓住院本部的分工。「架構看組織、共通看基準、人數看員額、移撥看暫條」:區分組改四法。「部掛地區是派出,市縣冠頭屬地方」:辨識派出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