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美國文官制度的演進:功績制確立前依序為恩賜時期→贍循時期→分贓時期;以用人制度來看,則為仕紳制→分贓制→功績制,再到1978年的現代文官改革。 理解仕紳制的弊端與分贓制興起的背景,並分辨美國行政人員的社會階層以中產階級為主。 辨識1883年潘德頓法是功績制的濫觴,主要精神為功績用人、公開競爭與去政治化;永業保障不是其主要精神。 熟記1978年文官改革法:卡特總統將文官委員會改組,由人事管理局、功績制保護委員會、聯邦勞動關係局等機關承接職能;並明定九項功績制原則與被禁止的人事措施。 理解高級主管制(SES)的意義與設計目的,能以定義、目的及特色作答申論題;SES並非完全由常任文官擔任。 核心觀念 一、制度演進:從仕紳任官到功績用人 美國文官制度在功績制確立之前,大致分為三個時期,順序為恩賜時期→贍循時期→分贓時期。建國初期的恩賜、贍循兩個時期,用人大致以具有財產、教育與社會地位的仕紳為主,也就是一般所稱的仕紳制背景;傑克遜總統之後,政黨分贓被制度化,進入分贓時期;1883年潘德頓法通過後,才走向功績制。 制度用人基礎與背景主要問題或改革方向 仕紳制早期任用偏重具有財產、教育與社會聲望的仕紳菁英,權力集中於上層菁英。文官與民眾疏離、無法對公共利益作出評價;聯邦行政人員久任其位,造成文官體系老化;公共事務效率低落。 分贓制傑克遜總統將政黨分贓制度化,以政黨忠誠、選舉貢獻及政治關係作為任用依據。原意在打破仕紳壟斷、透過職位輪替使政府更貼近民意,卻造成酬庸、貪腐、專業不足與行政經驗流失。 功績制以能力、資格與工作表現為人事決定依據,透過公開競爭考試選才。降低政黨干預,建立專業、公平且具有行政連續性的文官體系。 判斷關鍵:仕紳制的權力集中在上層仕紳,不是中產階級,因此「政府權力過度集中於中產階級」不是仕紳制的問題。另一方面,就現代美國政府行政人員的社會背景而言,則有極大比例來自社會的中層(中產階級)。兩個考點的階層剛好不同,不要混淆。 政務官與事務官的區分,重點在政治領導與常任專業行政的分工,與常任文官體系、功績制及行政中立的發展有關,不能說是由美國政黨分贓制發展而來。分贓制恰好是政治任用滲透到所有職位、使兩者無從區分的制度。 二、1883年潘德頓法:功績制的濫觴 潘德頓法(The Pendleton Act)於1883年通過,代表美國文官功績制的濫觴,也象徵以功績為核心的競爭考試模式成為改革主流。該法設置文官委員會(Civil Service Commission)負責考選等人事事務。其主要精神為: 功績用人:重視能力與適任性,以才能而非政治關係決定任用。 公開競爭:透過公開競爭考試等公平程序選拔人才。 去政治化:限制政黨分贓及政治壓力對文官人事的干預。 功績制雖然有助於常任文官體系的發展,但「永業保障」不是潘德頓法的主要精神。身分保障也不代表終身不得免職;依法處理不適任人員,與功績原則並不衝突。 三、1978年文官改革法:文官委員會的改組 卡特總統推動1978年文官改革法(Civil Service Reform Act),認為原文官委員會同時負責人事管理與權益保障,角色衝突,因此將其改組為數個機關,使管理與保障分立,並建立高級主管制(SES)。 機關主要職掌辨識關鍵 人事管理局/人事管理總署(OPM)負責聯邦人事政策及人力資源管理,協助總統管理文官。人事政策、管理與執行。 功績制保護委員會(MSPB)負責保護功績制及個別公務員權益,審理人事處分的申訴,對抗濫權及不公正的人事處分。功績保障、人事救濟。 聯邦勞動關係局(FLRA)處理聯邦公部門勞資關係,包括集體協商及不當勞動行為等事項。勞資關係;正確名稱是「勞動關係局」,不是「文官關係局」。 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在同一波改組中,承接原文官委員會有關聯邦平等就業的職能。就業歧視、平等機會;屬於文官委員會職能分流的去處之一。 因此,題目問文官委員會改組後由哪些機關承接時,OPM、MSPB、FLRA 以及承接平等就業職能的 EEOC 都屬其中;選項中的「聯邦文官關係局」是杜撰的錯誤名稱,應予排除。至於「1978年文官改革法設立了人事管理總署、功績制保護委員會及聯邦勞動關係局」的敘述則是正確的。 另須注意:負責功績制與公務員權益保護的是 MSPB,不是 OPM(人事管理)、不是已被改組的文官委員會,也不是政府倫理局(處理政府倫理事務)。 四、九項功績制原則與被禁止的人事措施 為確保功績制的推行,美國國會於1978年通過文官改革法,明定九項功績制原則,並規範被禁止的人事措施,以保障公務員的身分及地位。九項原則可整理如下: 公平公開選才:廣泛招募,以相對能力、知識及技能公平競爭,決定甄選與陞遷。 公平待遇:人事管理應公平,不因無關因素歧視,並尊重隱私與憲法權利。 合理待遇與獎勵:同值工作同等給薪,考量相關薪資水準,獎勵優良表現。 廉正與公共利益:維持高度誠信、行為標準及對公共利益的關懷。 有效運用人力:以有效率且有效能的方式運用聯邦人力。 依績效留任:矯正不良表現,對不能或不願達到要求者予以處理。 適當教育訓練:在有助於組織與個人績效時,提供有效的教育與訓練。 防止政治濫權:保障人員免受恣意處置、私人偏袒及黨派政治脅迫,禁止利用職權干預選舉。 保障合法揭弊:保護依法揭露違法、管理失當、重大浪費、濫權或公共安全危害者,免受報復。 「功績制原則」是人事管理應遵循的正面準則;「被禁止的人事措施」則界定不得從事的違法或不當行為,例如歧視、政治脅迫及報復揭弊者。兩者相互配合,由 MSPB 負責保障其落實。 五、高級主管制:SES的意義與設計目的 高級主管制(Senior Executive Service,SES)是1978年文官改革法建立的高階管理人事制度,位於政治任命首長與一般文官之間,取代原一般俸表最高的幾個職等。其目的在培養具有共同管理能力、廣泛公共利益視野,並能回應政府政策方向的高級主管。 設計目的: 強化政策回應:發揮政治主管任命與領導高級文官的彈性,以期貫徹政策命令。 促進跨機關流動:讓公共管理的技能與專業在不同組織間相互交流,提升政府整體管理能力。 擴大公共利益視野:藉由高級文官在不同單位間流通,避免只從單一機關立場思考,展現更廣泛的公共利益視野。 制度特色: 兼容不同任用:包括職涯(常任文官)任用與非職涯(政治任命)任用等類型,並非完全由常任文官擔任,也未排除政治任命人員。 重視績效:強調績效考核,並以績效獎金等方式激勵表現。 職務調動彈性:人員可在不同職位、機關間調派,以配合管理需要。 申論可依定義(1978年文官改革法建立的高階主管制度)→設計目的(政策回應、管理專業交流、公共利益視野)→特色(兼有職涯與非職涯任用、重績效、可流動)鋪陳;不可寫成純粹政治酬庸,也不可寫成完全排除政治任命的常任文官制度。 常考陷阱 時期順序排錯:功績制之前的三個時期固定為「恩賜→贍循→分贓」,分贓時期在最後,接著才是潘德頓法的功績制。 仕紳制弊端混入「中產階級」:仕紳制的權力在上層菁英,「權力過度集中於中產階級」是錯誤選項;疏離民眾、久任老化、效率低落才是仕紳制的問題。 行政人員階層選錯:美國政府行政人員極大比例來自社會中層,不是高層、低層或基層。 政務官與事務官的來源:「政務官與事務官的體制發展自美國政黨分贓制」是錯誤敘述。 潘德頓法精神選錯:功績用人、去政治化、公開競爭都是主要精神,永業保障不是。 把兩部法律對調:功績制濫觴、競爭考試模式蔚為主流,選潘德頓法;九項功績制原則、被禁止的人事措施、SES,選1978年文官改革法。 相似法律名稱干擾:哈契法(赫奇法,1939年)著重限制文官政治活動;政府倫理法雖同為1978年通過,但規範的是倫理事項;倫理法典、「文官中立法」、「文官功績法」、「功績制保護法」都不是正確答案。看到「九項功績制原則」只選文官改革法。 改組機關名稱造假:「聯邦文官關係局」是錯誤名稱,正確為聯邦勞動關係局;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則屬承接文官委員會職能的機關之一,不是答案。 保障機關選錯:保護功績制及公務員權益、對抗濫權與不公正處分的是功績制保護委員會,不是人事管理局、文官委員會或政府倫理局。 SES全由常任文官擔任:錯誤。SES兼有政治任命人員,設計目的之一正是讓政治主管有任命與領導高級文官的彈性。 我國制度比較選項:我國除兩制合一的一般人事分類外,另有警察、醫事、關務等專業人員的特別人事制度,「皆為兩制合一制,沒有其他專業人員制度」是錯的;人事機關「獨立制」是指人事機關獨立於行政系統之外,不是「各行政部門均有單獨的人事制度」。 記憶口訣 「恩、贍、分,再到功」:恩賜→贍循→分贓→功績制,依序不能顛倒。 「仕紳在上層,行政在中層」:仕紳制權力集中上層菁英;美國行政人員多來自中產階級。 「潘法開功績,考試不保永業」:潘德頓法是功績制濫觴,重公開競爭,不以永業保障為主要精神。 「七八改革:管(OPM)、保(MSPB)、勞(FLRA),平等歸 EEOC」:文官委員會一拆數個機關,沒有「文官關係局」。 「SES:能流動、懂管理、應政策,政務常任都有份」:跨機關交流、管理專業、政策回應,且不排除政治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