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任用原則、任用資格與國籍限制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學|題數:14
任用原則、任用資格與國籍限制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22日

學習重點 掌握任用的兩項重要原則:專才適所與親屬迴避。熟記「學識、才能、經驗、體格」須與職務相當,並記住機關應注意人員的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 區分任用的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積極資格是考試、銓敘、升等三種途徑;取得資格後,仍須確認有無法定不得任用的情形。 辨認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的公務人員與常任文官,不要和政務人員、民選人員、教育人員混為一談。 記住初任程序「派代→送審→銓敘→任命」。國籍屬於權利能力要件,不是行為能力,也不是基本、專業或工作能力。 依國籍法,歸化者須自歸化日起滿十年,才能擔任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等法律列舉的公職。 核心觀念 一、任用原則:專才適所、品德忠誠與親屬迴避 公務人員任用法要求,任用公務人員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使其學識、才能、經驗、體格與擬任職務的種類及職責相當。這項原則是讓人員條件配合職務需求,容貌、體型、工作或操行都不是這四項法定條件。 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忠誠的對象是國家,不能改寫成對特定政黨或機關首長的忠誠。 親屬迴避分兩個層次: 機關長官的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 各級主管長官的上述親屬,不得在其主管單位任用。 親屬範圍和組織範圍都要記住。不能說所有主管的親屬都不得在整個機關任職。 機關長官或主管長官接任前,已在該機關或主管單位任用的人員,不受前述限制。因此不能推論新任長官到任後,既有人員就必須離職。 二、任用資格取得途徑 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的任用資格有三種:依法考試及格、依法銓敘合格、依法升等合格。題目也可能換個說法,例如「經由國家考試及格」「依各種任用法規審查合格」「考績升等」,分別對應這三種途徑。政黨推薦不是任用資格的取得途徑,檢定合格也不屬於任用法所列的任用資格。 途徑判斷重點 考試及格依法參加國家考試並及格,是初任公務人員的主要途徑。 銓敘合格依任用法規審查學歷、經歷等資格,確認具備相應的任用資格。 升等合格依法定升等制度取得較高官等的資格,例如考績升等或升官等考試。 檢定合格、政黨推薦都不是任用法所列的任用資格,選項出現時應排除。 三、能力要件:國籍屬於權利能力 能力要件是一個人能成為公民的法律原因。權利能力指能否成為法律上權利義務的主體,「具有本國籍者,才能擔任公務人員」就屬於權利能力要件。 能力內涵與國籍的關係 權利能力能否成為權利義務的主體,例如是否具有本國籍國籍條件屬於這一項 行為能力能否以自己的行為發生法律效果,與年齡、監護宣告等有關不是國籍條件 基本能力、專業能力、工作能力執行職務所需的知識、技能與體能不是國籍條件 四、消極資格:有資格,仍可能不得任用 消極資格是法律明定的任用障礙。本單元應掌握下列情形: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任用。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任用。判斷時要注意「尚未復權」的狀態。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不得任用。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任用。只是被檢舉、被懷疑或尚在調查,不符合這一款。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不得任用。如果是在動員戡亂時期犯這兩種罪,不屬於這一款,仍得任用。 以下情形都不是法定的消極資格: 「行為不檢遭檢舉」或「行為不檢受罰鍰處分」。這不代表機關可以忽略品德要求,但應區分法定任用障礙與品德適任審查。 「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法條所定的是「依法停止任用」,和「停止職務」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混為一談。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民法已將禁治產制度改為監護、輔助宣告,任用法也隨之修正。現行法以「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為準,所以以「禁治產」敘述的選項應判斷為錯誤。 五、公務人員範圍與常任文官 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所稱公務人員,是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的人員。不同法律對公務員的範圍可能不同,作答前應先確認題目所指的是哪一部法律。 人員例子判斷關鍵 公立大學人事室主任屬學校的人事行政職務,定有官等職等,是任用法所稱的公務人員。不能因為任職於學校,就當成教育人員。 立法院預算中心主任屬常任文官。立法機關也有常任行政人員。 行政院秘書長、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屬政務職務,不是常任文官。 地方議員、里長屬民選人員。 司法院大法官依特別程序提名任命,不是一般常任文官。 公立大學校長屬教育人員,適用教育人員任用制度。 六、人事制度與初任程序 我國一般公務人員採官等職等併立制,不是官職分立制。「官」指人員的官等、職等資格,「職」指所任職務,任用時須依法配合。同一官等內各職等的晉升,主要依考績辦理;跨官等的晉升才需要升官等考試或考績升等,所以「同官等內各職等均依考試晉升」是錯的。 擬初任公務人員的程序依序為派代→送審→銓敘→任命: 機關先派代擬任人員。 機關將資格送請審查。 銓敘機關依法審定資格。 辦理任命。 另應記住:試用人員不得充任各級主管職務,法律沒有「必要時例外」的規定。 七、歸化取得國籍後的公職限制 依國籍法,外國人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須自歸化之日起滿十年,才能擔任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等法律列舉的公職。例如日本人歸化我國,要滿十年才可以擔任這些公職。 應區分「具有我國國籍」與「具備特定公職的任職資格」。歸化後取得國籍,不代表能立即擔任這些列舉公職;題目只問「擔任我國公職須滿多少年」時,答案就是十年。 常考陷阱 專才適所條件被換字:正確是「學識、才能、經驗、體格」。選項出現操行、工作、容貌或體型時應排除;品德另有規範。 親屬迴避寫成四親等或五親等,或寫「並無限制」:應記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並區分本機關與主管單位。 國籍被當成其他能力:國籍是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基本能力、專業能力、工作能力都是干擾選項。 資格途徑混入假選項:只有考試、銓敘、升等三種。政黨推薦、檢定合格都不是。 初任程序順序顛倒:派代一定在最前,任命一定在最後,中間是先送審、再銓敘。 停職、檢舉、罰鍰被當成不得任用事由:因案停止職務、行為不檢遭檢舉、受罰鍰處分,都不是法定消極資格。 使用舊制「禁治產宣告」:現行法是「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以禁治產敘述的選項判斷為錯誤。 內亂、外患罪的時間條件被刪掉或改寫:法條限制的是「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罪。「於動員戡亂時期」犯罪的人仍得任用。 貪污要件被放寬:須「曾服公務」、「貪污行為」、「有罪判決確定」三者兼具。 職位分類用語混淆:我國採官等職等併立制,不是官職分立制;試用人員不得擔任主管。 公務人員範圍誤判:政務人員(秘書長、人事長)、民選人員(議員、里長)、教育人員(校長)、大法官都不是任用法所稱的常任公務人員。人事室主任、預算中心主任才是。 歸化年限記錯:四年、六年、八年都是錯的,正確是自歸化日起滿十年。 記憶口訣 適所四項:學、才、經、體。 資格三途:考、銓、升(沒有檢定,也沒有政黨)。 初任四步:派、送、銓、任。 親屬迴避:配偶三親;機關長官管全機關,主管長官管所屬單位。 國籍能力:有國籍才有權,國籍屬權利能力。 內亂外患:戡亂「終止後」才算數。 歸化限制:歸化起算滿十年。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22 下列何者符合我國政府人事制度的規範? (A)一般公務人員採用官職分立制 (B)同官等內各職等均依考試晉升 (C)各機關任用公務人...
  2. 17 初任各官等之公務人員,其任用資格的取得,不包括下列那個途徑? (A)政黨推薦 (B)經由國家考試及格...
  3. 25 下列何種情形仍得任用為我國公務人員? (A)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B)行為不檢受罰鍰處分(C)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D)喪失中...
  4. 25 下列何種情形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A)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B)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C)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
  5. 23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擔任公務人員者應符合特定資格,下列何者不包括其中? (A)考試及格 (B)銓敘合...
  6. 25. 下列何者係屬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中所稱之「公務人員」? (A)行政院秘書長 (B)新北市議會議員 (C)臺北市立大學人事...
  7. 24 下列何者為常任文官? (A)司法院大法官 (B)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C)立法院預算中心主任 (D)臺北市之里長
  8. 13 我國擬初任公務人員的法定任用程序,下列何者為正確的先後順序? (A)送審、銓敘、派代、任命 (B)銓敘、派代、送審、任命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