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直轄市設置的「人口125萬以上+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兩要件,並與「市」的設置條件區分。 分清改制的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定機關(行政院),以及議會同意在程序中的地位;地方制度法並未規定以公投決定改制。 辨識直轄市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及區長的產生方式與任免權限,注意一般區與山地原住民區的差別。 掌握地方首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的代理機關、3個月內補選原則,以及「所遺任期不足2年不再補選」的例外。 記住增置副縣(市)長的人口條件(125萬)與備查機關(內政部),並與直轄市副市長報行政院備查區分。 核心觀念 一、直轄市與市的設置條件 依《地方制度法》第4條,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人口門檻與特殊需要必須同時具備;法條用語是「得設」,表示具備條件後仍須依法定程序辦理改制,並非人口一達標就自動升格。 類型人口條件其他法定條件 直轄市125萬人以上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 市(與縣同級)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 縣轄市10萬人以上、未滿50萬人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 各類型的條件不可互換。直轄市的法定人口門檻是125萬,不是75萬、100萬或150萬;法律沒有「升格或獨立設市滿20年」的要求,也沒有「土地面積」門檻;「自治財源充裕、公共設施完備」屬於縣轄市的設置條件,不是直轄市的要件。 二、改制程序:內政部主管,行政院核定 依《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1,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屬內政部主管的業務;最後由行政院核定。須將「主管機關」與「核定機關」分開記憶。改制途徑有三: 中央主動: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縣(市)自行改制:由縣(市)政府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地方共同提出合併改制:由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因此,兩個鄰近縣市提出合併升格構想時,法律所要求的是人口規模、區域(都會)發展的特殊需要,以及議會同意等程序;土地面積不是法定條件。地方制度法也沒有規定以公民投票決定合併改制,公投不能取代議會同意及中央核定程序。 三、直轄市政府的人事配置與任免 依《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58條: 職位產生或任免方式作答關鍵 市長由市民依法選舉。置1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一屆。 副市長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置2人,人口250萬以上得增置1人;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均屬政務職務,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秘書長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置1人,屬常任文官,不能套用副市長的政務任命方式。 一般區區長由市長依法任用。區公所為市政府的派出機關,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不是民選首長。 副市長的任命權在市長,行政院只是備查機關;不是由行政院長任命,也不是報立法院備查。另須注意,民選直轄市長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不能因其由選舉產生,就認為不受該法規範。 四、地方首長的民選與任用:注意原住民區例外 縣(市)長、鄉(鎮、市)長,以及村(里)長,均由各該地方居民依法選舉。因此,「鄉長或鎮長由縣長任用」「村長由鄉長任用」都是把上下層級關係誤認為人事任命關係。 直轄市的區長則須區分: 一般區:區長由市長依法任用。由鄉(鎮、市)改制而成的區,改制前一日仍在職的鄉(鎮、市)長,由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任期自改制日起4年;性質仍是任用,不是民選。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區長由區民依法選舉。 所以「直轄市所有的區長均為民選」是錯的;但「直轄市里長為民選」是對的,不能因里位於一般區內,就認為里長也由市長任用。 五、首長出缺:代理與補選分別判斷 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地方首長辭職、去職或死亡造成職務出缺時,先由法定機關派員代理,再判斷是否須辦理補選。代理是填補職務空缺,補選則是產生接任的民選首長,兩者可以先後並存。 出缺職位代理方式 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補選原則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但所遺任期不足2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補選當選人的任期以補足原任者所遺任期為限。 須與停職區分:直轄市長停職,由副市長代理;縣(市)長停職,由副縣(市)長代理;副首長出缺或因故不能代理時,才由上級派員代理。出缺(辭職、去職、死亡)則一律由上級機關派員代理,副首長並非當然代理人,議長更不會代理行政首長。 例如縣長在任期屆滿前1年辭職:屬出缺,應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所遺任期不足2年,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任期屆滿。 六、增置副縣(市)長:人口達標仍須報備查 依《地方制度法》第56條,縣(市)政府置副縣(市)長1人,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人口在125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1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得增置」表示達標後可以增置為2人,不是必須增置。 比較項目直轄市副市長副縣(市)長 基本員額2人1人 增置條件人口250萬以上得增置1人人口125萬以上得增置1人 任命者市長縣(市)長 備查機關行政院內政部 常考陷阱 「人口達125萬即應升格」:錯在漏掉特殊需要與法定程序,且法律用語是「得設」。 人口數字換成75萬、100萬、150萬:直轄市門檻只有125萬;50萬以上未滿125萬是「市」。 「升格須設市滿20年」「須自治財源充裕及公共設施完備」:前者法無規定,後者是縣轄市的條件,都不是直轄市要件。 「合併升格須達一定土地面積」:土地面積不是法定條件;人口規模、區域發展特殊需要、議會同意才是。 「可透過公民投票決定合併改制」:地方制度法未規定以公投決定,程序是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改制屬國發會、省政府或人事總處主管」:主管機關是內政部;行政院負責核定。 「副市長由行政院長任命,報立法院備查」:直轄市副市長由市長任命,報行政院備查。 「秘書長由市長任命、報行政院備查」:秘書長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與副市長不同。 「直轄市所有區長均為民選」:一般區區長由市長任用;只有山地原住民區區長民選。里長則為民選。 「村長由鄉長任用」「鄉(鎮)長由縣長任用」:村長、鄉(鎮、市)長均為民選。 「縣長辭職由議長代理/副縣長直接代理」:辭職屬出缺,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副首長代理適用於停職。 「首長出缺一律3個月內補選」:先算所遺任期,不足2年不再補選。 「增置副縣(市)長報行政院或縣(市)議會備查」:備查機關是內政部,勿與直轄市副市長(報行政院)混淆。 記憶口訣 「升格一二五,特殊需要足;議會先同意,內政報院定;面積公投都不是。」記直轄市設置條件與改制程序。 「直副報院、縣副報部;秘書依任用,區長市長派。」記副首長備查機關與直轄市內部人事任免。 「辭死去職上級派,停職才由副手代;三月補選,不足兩年免。」記出缺代理與補選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