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熟記《預算法》第79條追加歲出預算的四款要件,尤其是「依法律」與「重大事故」等關鍵文字。 熟記第83條特別預算的四款情事: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區分「各機關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與「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兩種法定表述。 掌握特別預算先行支付的限制:限第83條前三款情事、為因應情勢緊急需要,且僅得先支付其一部。 辨別追加預算、特別預算與第一、第二預備金,不要看到「增加經費」或「重大」就直接作答。 核心觀念 一、追加歲出預算:第79條的四款要件 追加歲出預算用來處理年度預算執行期間,符合法定情事而須追加歲出的需要。《預算法》第79條規定,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前兩款的判斷核心都是「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必須有法律依據,且因此增加經費;增設新機關也必須依法律為之。單純業務量增加、增加人力、擴大業務範圍,都不等於第79條的法定要件。 第三款要完整掌握「所辦事業」、「重大事故」及「經費超過法定預算」三個部分。這一款是追加預算要件,不是特別預算要件;題目若把「重大事故」改成「重大政事」,也不符合本款文字。 第四款是有關法律要求補列追加預算的情形。它較少成為選項重點,但仍要與前三款一併記憶,不要誤以為追加歲出預算只有三種要件。追加預算的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準用總預算的規定,仍須送立法院審議。 二、特別預算:第83條的四款情事 《預算法》第83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重大災變。 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第一款包含「國防緊急設施」與「戰爭」,不以戰爭已經發生為限。第二款是國家經濟發生重大變故,題目也可能寫成「國家重大經濟變故」或「經濟發生重大變故」,意思相同;但它不能與單一機關經費不足、年度預算入不敷出混為一談。 第三款著重災變的重大性。題目寫「重大天災發生時」、「造成重大死傷之水災」、「重大災害」,都應連結到重大災變;但一般天候變化或「氣候變遷挑戰」這類抽象政策議題,並不是本款所列情事。 第四款說明特別預算不以戰爭、災難等緊急事件為限。不定期或數年一次的重大政事,也有法定提出依據。例如2017年立法院通過「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這項重大建設的經費即以特別預算編列,不是預備金,也不是追加預算。 題幹只要出現「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答案就是特別預算。 三、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的比較 比較項目追加歲出預算特別預算 法律依據《預算法》第79條《預算法》第83條 法定主體表述各機關得請求提出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 法定情形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依有關法律應補列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重大」的區辨重大事故,且所辦事業經費超過法定預算重大變故(國家經濟)、重大災變、重大政事 先行支付無此例外規定前三款情事且情勢緊急,得先支付其一部 兩者都要依各自的法定要件判斷。不是金額大就編特別預算,也不是原預算不夠就一定能提出追加預算。作答時,先抓出事件的性質,再與法條文字比對。 四、特別預算的先行支付:第84條 特別預算的審議程序,原則上準用總預算的規定。依第84條但書,合於第83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情事,為因應情勢的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 適用情事: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 附加條件:須為因應情勢的緊急需要。 支付範圍:僅得先支付一部,不是全部。 第四款「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不適用這項先行支付例外。 所以題幹若問「為因應緊急情勢,在立法院審議完成前可先行支付部分經費的預算」,答案是特別預算,不是追加預算、分配預算或年度總預算。 五、相關制度:預備金 依《預算法》,第二預備金的動支事由包括三種: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原列計畫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 預備金是在已通過的預算內調度支應,與另行編製、送立法院審議的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不同。 常考陷阱 一、把追加預算要件放進特別預算 「依法律增設新機關」及「依法律增加業務致增加經費」是追加歲出預算的要件。題目問何者不屬於特別預算情事時,這兩類選項通常就是答案。「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或被改寫為重大政事)經費超過法定預算」也屬追加預算的句型,不是特別預算情事。 反過來說,「國家經濟重大變故」與「重大災變」屬於特別預算,不能當作第79條的追加事由。 二、把一般需求包裝成法定原因 「政府機關業務量增加」、「原列計畫因增加人力導致經費增加」、「擴大業務範圍」、「原列經費不敷使用」,都不是特別預算的情事;若沒有「依法律」等要件,也不構成追加預算要件。 「年度預算入不敷出」不是第83條所列的情事,不能把財務缺口解讀成「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混淆重大事故、重大政事與政策議題 重大事故要連結「所辦事業經費超過法定預算」,屬於追加預算;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屬於特別預算。兩者不可互換。 「氣候變遷和極端氣候之挑戰」不是第83條所列的情事。若選項同時出現「緊急重大工程」與「依法律增設新機關」,前者可連結國防緊急設施或重大政事,應選明確屬於追加預算要件的「依法律增設新機關」作為「非特別預算原因」。 四、混入預備金與虛構名稱 「原列計畫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及「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是第二預備金的動支事由,不是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的要件。 題幹提到「行政院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或第83條所列情事時,法定名稱是特別預算。「臨時預算」、「附加預算」、「例外預算」、「國安預算」、「緊急預算」、「暫行預算」等名稱都不是正確答案。「法定預算」是指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的預算,也不是本題型的答案。 記憶口訣 追加:「法增業、法設機、事故超、法補列」。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 特別:「國防戰、經濟變、重大災、重大政」。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先付:「前三款、情勢急、付一部」。第83條前三款情事,為因應情勢緊急需要,才能先支付其一部。 分辨:「機關要追加,院外編特別」。追加預算是各機關請求提出;特別預算是行政院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