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下行函的主旨、說明、辦法:主旨提出目的與處理結論,說明交代依據及緣由,辦法列明執行要求。 依發文機關與受文機關選用稱謂,熟用貴、本、該、檢送、請查照、請照辦等用語。 能處理主動指示、檢送計畫、核復申請、轉知所屬及移送救濟案件等情境。 完整保留題示的名稱、數字、期限、附件、速別、回報及副本要求,不自行增加法定要件或補助條件。 將目的轉成具體措施,兼顧執行、檢討與考核,使受文機關知道應辦事項。 核心觀念 一、先確認發文立場與受文對象 下行函以具有隸屬關係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行文為典型,例如行政院對法務部、內政部對所屬入出國及移民署。中央機關對地方政府或地方業務主管機關行文,仍須看具體業務關係,不能只因發文者是中央機關,就認定地方機關均為其所屬。作答應依題示關係交辦或請其配合。 發文者自稱「本院、本部、本府、本局、本會」;稱受文機關為「貴部、貴署、貴關、貴府、貴局、貴校」。提到其他機關或人員,可用「該局、該機關、林君」等。財政部致臺北關,正文應稱「貴關」;致地方衛生局、文化局,則稱「貴局」。機關名稱沿用題目設定,不自行換成其他名稱。 二、三段式結構與函稿欄位 段落應寫內容判斷關鍵 主旨目的、處理結論及期望語。一段完成,不分項;核復案須表明准駁或修訂結果。 說明來文、法令、背景、審議經過及理由。函復用「復貴部……函」;依其他機關來文辦理,用「依……函辦理」。 辦法措施、辦理對象、期限、送件及回報方式。要求須具體,並與主旨、說明相互呼應。 函的段落依內容繁簡運用,不是一律必須三段,也不是寫三段就一定得分較高。簡單案件可用主旨或主旨、說明完成;執行事項較多時,再另列辦法。分項可用「一、」「(一)」「1、」等層次,全文保持一致。 函稿須注意發文機關、受文者、發文日期、發文字號、速別、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正本、副本及署名等欄位。未提供的日期、字號或姓名可用「○」表示;無保密事項,不任意設定密等。附件欄與正文提及的文件名稱、份數應一致。 三、常用公文用語 用途適當寫法注意事項 要求知悉、配合請查照、請查照辦理。「請查照」亦可用於平行文,並非下行專用。 交辦具體事項請照辦、請切實辦理。依權責及行文關係選用。 要求回報、轉知請辦理見復、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要回復或轉知時,須明確寫出。 附送文件檢送、檢附;下行頒發文件亦可用檢發。本單元檢送計畫、要點等,以「檢送」最直接。 核復申請同意、准予、所請歉難照准。依實際審核結論使用,不可將部分同意寫成全案照准。 「鈞」及「請鑒核、請核示」用於對上級行文;本單元對受文機關不應套用。「檢陳」也不宜用於下行檢送附件。 四、主動指示與檢送計畫:把目的寫成可執行事項 防疫宣導:說明天氣轉涼、流感疫情漸增的背景;要求以各鄉(鎮、市、區)為單位加強民眾宣導並落實防疫,檢附「流行性感冒防治要點」1份。 校外教學:檢送「臺北市國民中小學辦理校外教學實施原則」1份,要求配合辦理,並落實活動規劃、行前教育及安全維護,不能僅寫收悉附件。 國境查驗訓練:要求加強人臉、身材等特徵辨識與證照真偽判別課程,以提升證照查驗效能、防止中外籍旅客違法入出境,確保國境安全。 災後重建:以促使災區及早復原為目的,檢送「○○年重大天然災害災後重建臨時工作補助計畫(含申請表)」,請依計畫協助宣導及辦理申請;不得自行創設補助金額或資格。 文化活動:「老樹尋根」須交代徵求特色老樹及相關歷史文物的推薦,目的為提升文化資產保護觀念;活動辦法宜涵蓋推薦對象、資料及送件方式,未給定的日期以「○」表示。「金劇獎」則要求選薦各類劇團參加選拔,以獎勵保存地方文化,不能混寫成老樹推薦。 人文關懷:檢送「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推動人文關懷要點」1份,要求研擬具體實施辦法,逐年將執行成果報本局彙整處理,並轉知所屬機關。 五、核復案件:結論、理由與後續要求缺一不可 監所增員案:說明引用法務部99年5月10日99人處字第12965號函。所請預算員額為30人,行政院僅同意增加12人;理由包括最近五年已增加120人,須避免員額持續膨脹並兼顧業務急需。不足人力請法務部就現有人力統籌調派、有效運用,並檢討改進管理措施,以達節約用人要求。副本列「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觀光方案修訂案:須明確寫出原名稱「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執行計畫」修訂為「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方案」,並交代國家發展委員會會議審議經過。以「友善、智慧、體驗」之亞洲重要旅遊目的地為目標,涵蓋開拓多元市場、活絡國民旅遊、發展智慧觀光、推廣體驗觀光等方向。 後續要求應包括依修訂方案執行、檢討進度與成效、辦理相關考核;智慧觀光可連結創新科技服務與I-center旅遊服務中心創新計畫,體驗觀光可連結「點亮村落」及海灣山城觀光營造計畫。經費由觀光發展基金及公務預算逐年編列支應,不得改寫成已一次核撥全部經費,亦不自行設定考核頻率。 六、轉知遴薦與移送救濟 模範公務人員遴薦:彰化縣政府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12月5日99局字第38654號函及所附要點,請所屬各局處、各鄉鎮市公所遴選符合條件者,於99年12月31日前函送縣府核辦。人事行政局要求縣府於100年1月31日前遴薦1名並函送遴薦表,不能誤寫成每個所屬單位均直接向該局推薦1名。 救災有功、創新業務或破獲重大刑案者優先考慮;如無適當人選,亦應函復。縣府收件期限與向上級送件期限須分清。 海關復查案件:依題示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緝私案件處分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第47條第1項規定,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處分,得於收受處分書翌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林先生於109年5月25日收受處分書,同年月28日向財政部提出書面救濟,尚在題示期間內。財政部應將書面理由及資料轉請臺北關依法裁處、逕復林先生,速別為最速件。處分內容為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併沒入貨物,引用時不得漏寫或改寫。可副知林先生案件已移送,但不宜把此項安排誤稱為題目明定的副本要求。 常考陷阱 方向與稱謂錯置:對受文下級寫「鈞部」,或對臺北關寫「貴署」,均未掌握行文對象。 只寫背景,未交辦事項:宣導須寫明以鄉(鎮、市、區)為單位;訓練須包含特徵辨識及證照真偽判別;方案須包含執行、檢討與考核。 核復結論失真:申請30人不等於核准30人;同意增加12人,也不代表不足人力可另行自行增補。 期限與送件層級混淆:所屬先送縣府核辦,縣府再向人事行政局遴薦,不能直接照抄上級期限。 把復查寫成其他救濟:應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財政部轉送案件,不直接撤銷原處分,也不先認定申請有理由。 遺漏附件或成果回報:計畫含申請表、要點份數、逐年報送成果、無人選亦應函復等,均應落實於正文及相關欄位。 擅加條件:不得虛構補助額度、申請資格、法條、確切日期或考核期間;執行細節應合理且不牴觸題意。 記憶口訣 段落:「主旨定結論,說明交依據,辦法列行動。」 稱謂:「對方貴,自稱本,第三者用該。」 核復:「准多少、為什麼、接著怎麼做。」 轉函:「引依據、分期限、明對象、留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