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學-界說(途徑)》 重點是羅聖鵬的界說,一切以羅聖鵬為主。 (一)共通點是:政治、管理途徑 (二)多出一個「法律」途徑:羅聖鵬 (三)多出一個「職業」:夏福利茲與羅素(反正他也抄羅聖鵬抄得很爽) (四)吳定:多出「二公」--(A)公策 (B)公共性,即NPA,新公共行政,明尼布魯克會議(黑堡宣言) (註:發展: (1)傳統公共行政(官僚行政/師法企業/強調效率,威爾遜等人) (2)新公共行政(NPA,黑堡宣言,明尼布魯克會議,強調「公共性」=公部門的事情有其特殊性質) (3)新公管(主張「二分」,把公民當消費者,至今還活著。) (4)新公共服務(主張「合一」,文官乃公僕,強調公民地位與民主參與)至今還活著。 (五)吳瓊恩:多出「文化」途徑,但該途徑其實該被歸在「管理」,且吳瓊恩的界定目前不太考。 《公共行政學之方法論》(選擇題) ※從本體論的方面,論述「邏輯實證論」與「後邏輯實證論」二者的區別。 邏輯實證論:「研究對象」並不會因為「研究者」的不同,而有任何屬性上的改變。(因為研究對象是一種客觀的、恆定的事實)。 這基於「經驗主義」。 →後邏輯實證論:事實上,研究者從對研究對象的「範圍界定」到「解讀方式」,都會影響在研究者眼裡的研究對象的屬性,性質。(我個人是把他看成一種「心即理」的方式,用此去理解。) 也因此,後邏輯實證論是反「經驗主義」的:並不是反對其「實證性」,而是因為「邏輯實證論」重視的是「價值中立」(效率、效能、經濟性等,可被客觀驗證的「工具價值」。) ※「後邏輯實證論」強調科學研究需承載「目的價值」: 分別是 (一)詮釋性(交互主觀性,即與研究對象之共情) (二)批判性:研究者可以透過科研,來展示自己的洞見,進而暴露、揭露有權者對「自由的扭曲」 (扭曲有四種,不過總之老師上課沒教,我不看老師也不會恨我的……) ※後邏輯實證論的領域: 分別為:(一)詮釋性(二)批判性 (這兩種旨趣不一樣,詮釋性在於共情; 批判性在於透過科學研究來「解放」人類,使人類獲得「真正自由」) 最後一點必須提的: (一)邏輯實證論者乃「行為主義者」,主張人非「能動者」,只能受外界的刺激而動。 以我自己而言,我感受最深的就是Skinner(斯金納)(斯金納箱)、例如賀茲伯格的「二因子論」(激勵保健)。 例如:當我寫了一篇文,有人給我一篇長評,我非常高興,我就會繼續寫下去→因為我受到外界的刺激,因而我有了行動。 反之:外界若無任何刺激→人無反應→人無行為。( Behavior ) (二)「後」邏輯實證論者乃「行為主義者」:主張人為「行動者」(後面協力、治理、公策會時常看到)。 人有自由意志,故能自己制定目標,並且做出「決策行為」(也就是賽蒙所謂的「行政人」)。 最客觀的例子是:人每天都在為自己訂定時間表,並且在該做那件事情的時間,去完成那件事。所以人既有制定目標的能動性,也有完成目標的能動性。 《民法.緒論》 選擇題重要考題: (一)財團法人必為公益性質 常見考題選項:醫院、宮廟、私立大學(←公權力受託人) (二)社團法人: 可以不營利(例如農會的目標是照顧農民,每個組織都會有自己的目標,這也是行政學的一環。) 也可以營利(如:台GG) (三)不動產上的定著物: 例如房子、芒果樹,這些跟土地是分開的。 (一個人買房子,地跟房子的錢是分開付的) ※重點複習:台灣的民法繼承自「德國」,所以毛特別多。 (有大概聽過《民法》第一課的人,應該會知道一個人買一個東西,其中其實涉及三、四種不同階段的法律行為……) (重點)不動產的定著物:例如一棵芒果樹,長在土地上。 佐助向鳴人承租木葉忍者村的土地,用來種芒果樹。 當芒果還沒從樹上落下來的時候,屬於地主鳴人的。 當芒果被佐助從樹上摘下來以後,該芒果就屬於佃農佐助的。 ※相關延伸討論:佐助種的芒果熟了以後,落在隔壁鹿丸家的土地,請問這顆芒果是誰的? 答案:鹿丸的。 因為芒果一顆值的錢不多(除非非常非常高價,這就要開始民法上的爭訟),芒果自己熟了落在鄰居的土地上,鹿丸看起來覺得好好吃,直接帶回家削皮然後嗑掉,這是合法的。 他不需要向佃農佐助支付任何芒果的價金。 (啊芒果就自己跑進來我家的,不然呢?) 「死亡宣告」 佐助已經失蹤七年(口訣:5731,我妻善逸),小櫻覺得佐助不會再回來了,於是想改嫁。 可是她要如何改嫁呢?必須向木葉忍者村的法院,申請佐助的「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的法益並非剝奪被宣告死亡者的權利,而是讓他的關係人(如配偶、遺產繼承者),能改嫁的改嫁,能分得遺產的快點分遺產。 且,由於這些財產與權利已經被分配,這些善意(不知情)第三人也不知道佐助會有回來的一天,因此即使佐助在第八年重新回到木葉忍者村,他的老婆(小櫻)還有他的遺產(被他女兒繼承走),這些東西都不會還給他。 ※重點:選擇題最愛考的就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下受監護宣告,因此七歲以上,不滿十八歲者,皆為此類。 ↑可生效的法律行為: (一)這種人可以去墊腳石買文具,他們的買賣行為效力是生效的。 (二)父母給的零用錢,拿去買養樂多喝,生效。 (三)跑去訂一台保時捷→效力未定 (需其監護人(法律上代理人=法代)事後肯認,若期間(一個月)內不肯認,視為拒絕) (四)純受利益的法律上行為: 佐助在進入曉組織以後,他哥宇智波鼬靠做任務發大財(成員進得來,任務發布得出去,曉組織發大財),決定送他弟一百萬。 先不提宇智波一族人都死光了,佐助有沒有法代可以幫他決定這個問題。(因為就算有,法代拒絕也沒用) 重點:「純受法律上利益,無負擔」的行為,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完全有效。 因此,這一百萬,佐助可以直接收下。 (五)自然生效(因為滿十八歲了): 金田在滿18歲前的第364天的晚上11點,興沖沖訂購一台紅色的超大重機。 此時:契約效力未定(需法代肯認) 但是在金田滿十八歲以後,他就可以自己肯認他自己的契約,因此訂購重機的契約依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