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北市某國中於 112 年 12 月 25 日發生校園學生割頸致死事件後,各界質疑有危害
他人生命、傷害他人身體之虞的學生,從少年觀護所結束收容之後,應檢討該少年
是否適合直接轉銜回學區學校就讀,抑或應該採漸進式返回學校就讀,而出現設置
所謂中介教育、社區中介教育基地之類的提議。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
第 42 條、第 52 條,第 52-2 條,均有規定少年法院於必要時,對於少年得以裁定入
過渡性教育措施執行,為選項之一。在臺灣,中介教育與選替教育(alternative
education)經常被交換使用,其目的是預防學生中輟與順利復學的另類教育措施,
提供學生多元選擇以達到就學穩定的目的。目前常見的是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設置的慈輝班、民間非營利組織設立的少年學園或類似的中介教育,例如:以琳少
年學園、乘風少年學園、得安學園等。
請問:
【題組】3. 專輔教師在學生從少年觀護所回來學校就讀後,應該如何與學務處、縣市政府少年
輔導委員會的少年輔導員、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的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少年法院的
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等進行跨體系、跨機構分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