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於民國(下同)99 年經診斷罹患初期癌症,經半年治療後病情獲得控制,僅需定期追蹤檢查而無須再做治療。甲於 110 年 5 月以自己
為被保險人,與乙人壽保險公司(下稱乙保險公司)簽訂人壽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險契約),並指定其母親丙為受益人。簽訂保險契約
時,甲隱瞞其曾罹患癌症並接受治療之事實,並未就系爭保險契約要保書中的書面詢問事項如實以告。嗣甲於 113 年 1 月因癌症復發而不幸身故,遺有其妻丁以及其母親丙。受益人丙依系爭保險契約向乙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乙保險公司拒絕給付,並向丙主張解除系爭保險契約。請問:
【題組】(2)系爭保
險契約是否已生解除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