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計程車司機甲, 載乘客乙到達其所要的百貨公司目的地後, 該乘客乙因為不滿該計程車司機, 開車速度緩慢, 且聽政論廣播, 老是在等紅燈, 害得他覺得搭上惡司機, 運氣很悖。在下車後, 乙氣得即將車錢丟在地上, 要甲下車來檢, 用以羞辱司機甲, 並表達自己的嚴重抗議。
甲就很快就下車, 且拿一根拐杖鎖, 攔住乙, 作勢要打乙, 甲要求乙要道歉, 並撿起來地上的錢, 但是乙不從。路人丙見狀, 為化解此項衝突與尷尬, 丙便撿起來該錢, 交給甲, 認為他已經化解危機。殊不知甲、乙並不甘休, 均覺得對方無理, 甚至應該是犯罪行為, 而向刑事偵查機關告訴, 試問警察、檢察官受理後, 對於本案的刑事訴訟之詢 (訊) 問, 即對於被告之陳述, 應注意哪些程序規定, 及若有被告之自白, 即「供述證據」時, 其證據能力與證據證明力, 各應如何認定? 至於甲的行車紀錄器與街道的監視器, 在刑事證據法上, 又有何其證據的效力?
假如被告均不為自白, 且無任何行車紀錄器與街道的監視器存在時, 而只有路人丙作證, 檢察官即以丙之證言, 及各該告訴人的筆錄, 就分別起訴甲、乙。而在刑事審判中, 甲乙雙方均否認各自有犯罪行為時, 即只有檢察官起訴的證據, 試問法官的證據證明, 可否以「超越合理的懷疑」, 而為有罪判決的基礎? (本題占 5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