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灣人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甲因工作常往返台灣與A國,某日 乙發現甲常趁出差A國之便,與其工作夥伴A國之丙女發生性 關係,乙遂檢附證據,欲向台灣之法院訴請甲損害賠償。因A 國不處罰通姦行為,亦無相關之損害賠償規定,因此乙女主張甲 丙之行為應定性為「婚姻之身分上效力」,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 法第12條之規定,適用夫之本國法(即中華民國法);甲則主張 應定性為侵權行為。試問:
(四)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9條有無修法之必要?應如何修正?
(三)本案若定性為侵權行為,依我國現行法之規定選擇其準據法,是否將造成不妥適之情況?
(二)本案若定性為侵權行為,依我國現行法之規定,其準據法如何選擇?
40.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之一條所指加重強制性交罪,包含下列何者: (A) 強暴 (B) 脅迫 (C) 恐嚇 (D) 藥劑。
39. 刑法條文規定之行為方式,針對「攜帶」一語而言,與下列何種犯罪有關: (A) 第一百三十八條妨害職務上掌管文書物品罪 (B) 第一百八十七條加重危險物品罪 (C) 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 (D) 第三百四十九條贓物罪。
38.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規定酒醉駕駛公共危險罪,其吐氣酒精濃度值係指:「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以上」,則零點六五、零點七五或零點八五等數據,更不用說也是酒醉駕駛,這樣論證與下列何者有關: (A) 當然解釋 (B) 擴張解釋 (C) 限縮解釋 (D) 反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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