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何謂國際法上的責任?責任發生的條件為何?
三、締結契約可提出保留,保留的意義為何?保留提出的時機為何? 保留的效力為何?
二、聯合國大會於一九七四年通過第 3281(XXIX)號決議,且將之定名為「各國經濟權利義務憲章」(Charter of Economics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本憲章第二條第二項 c 款規定每個國 家有權:將外國財產的所有權收歸國有、徵收或移轉,在收歸國有、徵收或移轉時,應採取此種措施的國家,給予適當【補】 償,【且】要考慮到他的有關法律和規章以及該國認為有關國有化的一切狀況。因【補】償問題引起的任何爭論均應由實行國有化國家的法院依照其國內法加以解決,除非有關各國自由何互相相同根據各國主權平等依照自由選擇方法的原則尋求其他和平解決辦法。 試問
(2)又國家間同長多以何種方法解決因徵收外國私人財產所引起之爭端?
40 下列何者並非遺囑之方式?
(A)密封遺囑
(B)公證遺囑
(C)口授遺囑
(D)見證遺囑
39 甲出售機車一輛予乙,機車已交付予乙,並已經收取價金,然而過戶手續向未辦理。此時機車不幸因地震而毀損,請問此時該由誰來負擔機車損失之責任?
(A)甲
(B)乙
(C)政府
(D)保險公司
38 買賣之物有瑕疵,買受人視情況之不同,而有不同之權利。請問下列何者並非是買受人之權利?
(A)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B)請求第三人負擔保責任
(C)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D)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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