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題 (30%)
為預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散播,行政院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CECC)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公告解除14日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應為7日自主健康管理。2020年12月24日,CECC 為防止跨年活動提高群聚傳染風險,即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3項公告:「自主健康管理者不得參與人數眾多、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而可能傳播 COVID-19的室外大型集會,違者將依同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處以罰鍰。」CECC也在2020年12月31日啟用電子圍籬2.0系統,利用大型集會周圍的電信業者基地台,偵測自主健康管理者的手機訊號,以有效防止自主健康管理者違規參與大型集會。自英國返台,5天前剛結束14天居家檢疫的A,認為電子圍籬2.0系統侵害人民的隱私權,所以在檢疫期滿並自費採檢獲得COVID-19陰性證明後,於2020年12月31日晚間,全程佩戴口罩跑到民謠樂團六月雪的演唱會場地外打卡。A被電子圍籬2.0系統偵測到後,遭到B市政府處以15000元罰鍰。A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在2022年2月以「CECC在2020年12月24日公告係為防疫所必要,下級審判決並無不當」為由,判決A敗訴確定。A隨即依據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提出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主張該判決違憲侵害其隱私權。妳是承辦本案的大法官,請依據我國憲法學理及實務的相關見解,審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的實體合憲性。(30%)
第二題 (30%)
新冠肺炎疫情肆虐,行政院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CECC) 於 2020 年 1 月 25 日發布限制中國大陸人士來台之相關規定。隨著中國大陸各省確診個案數快速增加,同日也公告陸客來台限制對象新增在海外、港澳之陸籍人士。因此,陸配子女若無中華民國國籍,不得申請來台。
不過,陸委會基於家庭團聚及人道考量,宣布「持長期居留證或長期探親的國人陸配、中國大陸子女,准予人境」。沒想到這一宣布引發大量反對聲浪,陸委會主委親自召開記者會,宣布只有符合「在中國大陸無人照顧」及「未成年」兩個條件才能入境,且要專案申請,另增加「父母雙親都在台灣」的條件。但爭議仍未平息,最後 CECC 指揮官衛福部陳時中部長還是撤銷了陸委會所宣布的陸配子女有條件入台的規定。陳部長表示防疫以「國人優先」為前提,更提到陸配的孩子出生時可以選擇國籍,如果當初沒有選擇台灣,現在應該要自己做些安排與承擔。
假設:中國大陸女子 A 與其中國大陸丈夫 B 於 2006 年結婚,同年在中國大陸生下兒子小明。兩人婚後在朝夕相處下,才發現對方根本不是自己理想中的對象,時常發生激烈爭吵,最後決定於同年離婚。A 於離婚後遇見在中國大陸工作的台灣男子 C,雙方一見鍾情下決定立即結婚。婚後由於 A 和 C 有意讓小明在台灣升學,因此於民國 2019 年舉家搬遷至台灣。
依我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規定,小明必須在台灣待滿 4 年,才能申請長期居留,之後再待滿 2 年,才能取得我國國籍身分。由於小明目前尚未符合前開規定,其僅持有「長期探親證」,尚未取得長期居留證及我國之身分證。
小明於 2020 年農曆過年前,搭機返回中國大陸探視生父 B,隨後由於學校即將開學,小明決定提前搭機返台。詎料疫情增劇,我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限制中國大陸人士來台之規定,導致小明無法返台就學,被迫與母親 A 及繼父 C 分隔兩地。小明的繼父 C 認為 CECC 的作法,是對他受憲法保障的家庭權的嚴重侵害,同時也違反了台灣已經國內法化的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的兒童及其父母的家庭團聚權。
請依據憲法學理及實務,詳附理由說明妳認為 C 的主張是否有理?小明是否可以返台?(30%)
第一題 (40%)
立法院在 2020 年 10 月,已經成立修憲委員會,正式啟動修憲工程。目前各黨立法委員連署的修憲提案,已有 38 案之多。其中多數提案是調降選舉權的年齡,由二十歲改成十八歲,亦有直接刪除憲法上對選舉權年齡限制的規定,完全授權法律定之。此外,有不少提案是要廢除考試院及監察院,將其職權移轉由其他機關行使;也有考量到目前修憲程序困難,而提案降低修憲門檻。這些修憲提案公布後,引發各界許多討論。
關於調降選舉權的年齡,有人主張這根本不需要修憲,因為憲法第 130 條是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倘若立法院通過法律允許年滿十八歲者有選舉權,未涉及任何對基本權的「限制」,並非憲法所不許。
此外,監察院與考試院的廢除,是否可能因此動搖中華民國憲法所定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與監察等五院的憲法權力結構,影響五院間之權力分立與制衡,牴觸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所設之修憲界限,也引發論辯。尤其近年來,比較憲法上不乏許多國家的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以修憲牴觸憲法明文或非明文的界限,而宣告修憲違憲,甚至予以廢棄。許多支持制定新憲法的團體更是認為,過去幾次的修憲,早已經將中華民國憲法修得面目全非,根本之道還是應該制定一部三權分立且與國際人權完全無縫接軌的台灣新憲法。
請你依據憲法學理及實務,詳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三、修憲提案廢除考試院與監察院的五院架構,是否牴觸中華民國憲法的修憲界限?而必須以制定新憲法的方式為之?(15%)
40. 丁公司2020年1月1日簽發10年分期清償,面額$200,000,票面利率10%之票據以取得公允價值$200,000之設備,當時市場利率為10%。若丁公司需於每年12月31日支付$32,550以償還票據本息,則丁公司2020年12月31日應付票據帳面金額應如何分類(四捨五入至整數位)?(A)流動負債$12,550,非流動負債$187,450(B)流動負債$13,804,非流動負債$173,646(C)流動負債$32,550,非流動負債$167,450(D)流動負債$32,550,非流動負債$134,900
39. 甲公司於2018年1月1日發行面額$600,000可轉換公司債,持有人可於流通期間以$120轉換為甲公司面額$10的普通股1股。該可轉換公司債相關之「資本公積———認股權」金額為$36,000。2019年12月31日,甲公司為誘導轉換,將轉換價降為$100,當日普通股每股市價為$140。公司債之帳面金額為$640,000。若該日全部公司債均轉換為普通股,則下列何者屬於轉換時之分錄?(A)貸:資本公積—普通股股票溢價$696,000(B)貸:資本公積—認股權$36,000(C)貸:普通股股本$100,000(D)借:修改轉換條件費用$20,000。
38. 甲公司2019年1月1日發行面額$4,000,000,票面利率8%之七年期公司債,每年12月31日付息一次,發行價格為$3,610,526,有效利率10%,採有效利率法攤銷公司債折溢價。若甲公司於 2020年12月31日以103之價格加計應計利息買回全數公司債,則買回公司債之損益為何(四捨五入至最接近答案)?(A)利得$52,404(B)損失$348,752(C)損失$423,264 (D)損失$432,962
This is a large mod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