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法官於審理某車禍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之民事事件時,發現其於車禍當時剛好開車經過,目睹車禍情形,知悉被告 B 確實有闖紅燈之事實,但原告 A 並未主張該事實(事實一)。甲法官為釐清車禍現場狀況,乃於審理程序中某日下班後,自行前往車禍現場勘查現場情形(事實二),並打算將其觀察結果寫入判決中。又依據原告 A 於起訴狀載明並附於卷內之侵權行為發生時間,甲法官發現原告 A 起訴時已經罹於侵權行為之消滅時效,但被告 B 並未提出時效抗辯(事實三)。試附理由回答:甲法官能否以上開事實一至事實三,為其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毋庸舉證,而在判決時依職權加以審酌?
二、甲駕車不慎撞傷騎機車之乙。因甲拒賠乙之損害,乙即向法院訴請甲應賠償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元醫藥費,訴訟進行中,甲和乙同意由甲賠乙十萬元而達成和解。一個月後,乙又再次向法院起訴請求甲應再賠給乙二十萬元之慰撫金以及五萬元之機車修理費,問:乙之訴是否合法?法院應如何處理?
一、甲、乙、丙、丁登記為土地共有人,甲、乙主張該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亦未有不分割之約定,共有人又不能協議分割,遂以丙、丁為被告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
(二) 如本件經第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甲、乙二人合法上訴,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後,甲、乙始共同聲請撤回上訴,被上訴人丁旋即具狀表示不同意上訴人撤回上訴。第二審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認定本件被上訴人並未提起附帶上訴,是其上訴撤回無須經被上訴人同意,一經上訴人撤回,即生撤回上訴之效力,上訴程序因而終結,訴訟繫屬歸於消滅,第一審判決即因而確定。被上訴人以法院適用法律顯有錯誤,認為共有人之一造撤回上訴,須依同法第 463 條準用第 262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本件撤回上訴應得他造共有人之同意始可,認為本件應不生撤回上訴之效力,提起再審,委任您為訴訟代理人,試為委任當事人擬具再審理由。
80.可程式控制器輸出模組一般有(A)NPN電晶體輸出(B)PNP電晶體輸出(C)繼電器輸出(D)電磁閥輸出。
79.使用CT時,下列哪些正確?(A)負擔(VA)是否足夠(B)二次側不能短路(C)二次側要做接地(D)二次側通常使用1.25mm2黑色導線來配線。
78.下列敘述哪些正確?(A)欲攻M4之螺牙,其攻牙前所鑽之孔徑應為3.0~3.4mm(B)使用鑽床時,調整鑽台高度使鑽頭與材料之距離約40~50mm(C)在配電盤箱上鑽孔定位時應使用中心沖(D)以手電鑽鑽孔,當接近完成時進刀速度應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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