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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北一女發表于: 2012/05/25 |
※本件僅屬預告文稿(非正式簡章),正確簡章請於6月1日上網下載 本校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預告 一、甄選科目及預定錄取名額 (一)國文科正取2,備取4,初選錄取名額10 (二)英文科正取1,備取2,初選錄取名額8 (三)數學科正取2,備取4,初選錄取名額10 (四)化學科正取1,備取2,初選錄取名額8 (五)輔導科正取1,備取2,初選錄取名額8 備註:1、正取教師初聘聘期自101年8月1日至102年7月31日止。 2、甄選錄取者,須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及指導各科教學活動與競賽。 二、簡章公告時間及表件 (一)時間:101年6月1日(星期五)至6月5日(星期二)。 (二)公告網站: 1、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http://staff.tp.edu.tw/ 2、臺北市教師會網站 http://www.tta.tp.edu.tw/ 3、教育部選聘網站 http://tsn.moe.edu.tw/ 4、本校網站 http://web.fg.tp.edu.tw/ (三)簡章及報名表件請自行於本校網站下載列印,惟各項表格文件內容均不得任意變更,並請使用A4白色紙張列印。 三、報名日期:6月1日至6月5日(星期二)止,以郵戳為憑;表件不齊或模糊難辨者,恕不受理。 四、報名方式:通訊報名 填妥表件並附相關證件,於期限內以【限時掛號】郵寄本校人事室,並請於郵寄後2日以電話確認(電話:02-23711883或02-23820484轉212)。 五、報名地點: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人事室(臺北市中正區10045重慶南路一段165號) 六、甄選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年齡65歲以下(民國36年8月1日以後出生者)領有甄選各該科別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且無教師法第14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之情事始得報考。倘報名時未發現有此情事,於聘用後仍應予以解聘。以下列身分報考者,應符合各該項規定: (一)實習教師及實習學生於申辦中等學校教師證書期間報名,應檢附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證明暨師資職前教育、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書(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或實習教師證書);並應於切結書具結於101年7月31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二)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如有意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放棄原縣市(校)分發,並於101年8月10日前向原師資培育機構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始予聘任。 七、報名手續 (一)繳交已填妥之表件 1、教師甄選報名表 2、切結書 3、教師甄選個人資料表 4、准考證 5、實習教師切結書(領有甄選各該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免附) 6、繳交500元報名費匯款單據影印本。 (二)繳送證件影本:證件影本以A4大小為原則,依序裝訂送交本校留存。 1、國民身分證(請自行黏貼於切結書上)。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3、中等學校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 4、檢定考試及格證明、修畢中等學校各該科教育學程證明書(教育學分證明及專門科目學分證明)或實習教師證書(已具合格教師登記證書者免附)。 5、本人最近3個月內2吋半身正面脫帽彩色照片1式2張(背面書寫姓名並請自行粘貼於報名表及准考證上)。 6、現職單位同意離職證明書(未繳交者於切結書具結)。 7、經歷證明文件(如:離職/服務證明、成績考核通知書、身心障礙手冊、原住民族身分戶籍謄本、修習特教學分證明或特殊教育研習時數證明、得獎證明等)。 (三)繳交報名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通訊報名者,採匯款方式繳交,匯款單據影印連同報名表件郵寄本校人事室。 1、匯款銀行代碼:臺北富邦銀行公庫部0122102 2、匯款帳戶名稱: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特種基金保管款 3、匯款帳號:16050531900003 4、務必註明 (1)北一女中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報名費。 (2)本人姓名、性別、報考科別及聯絡電話。 八、甄選方式:分初選及複選二階段進行,經初選錄取始得參加複選。 (一)初選 1、分學經歷積分審查及筆試二部分方式進行。 2、初選成績僅做篩選參加複選教師之用,不列入總成績計算。 3、初選成績依高低順序擇優進入複選(筆試成績未達70分以上者,不得參加複選),如初選因成績相同致超出初選錄取名額時得增額錄取。 4、如該科報名人數未超過10名者,則不舉行筆試,逕行參加複選(參加複選教師,請自行上本校網站查看)。 5、成績計算方式 (1)學經歷審查佔20%:依學歷、經歷兩項積分標準核定。 (2)筆試佔80%:以高中各該科教學專業素養及課程內容為命題範圍。 6、應試人員請於當日16:30至17:20領取准考證。 (二)複選:分教學演示與口試兩部分。 1、教學演示佔總成績70%。 (1)範圍:以各該科高中課程內容為範圍。 (2)輔導科教學演示為個案諮商。 2、口試佔總成績30%。 依儀容舉止、表達能力、教育理念、教學專業、服務抱負等項目評定成績。 3、教學演示或口試原始成績平均未達80分以上者,不予錄取。 *攜帶所有學經歷資格證件正本送人事室核驗,繳驗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者,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法律責任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九、學經歷證件及積分審查標準 (一)學歷部分 1、證件:畢業證書(大學、研究所)、研究所四十學分班結業證書。凡持國外學歷,請檢具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歷年成績證明文件、境管局證明出境記錄(學士至少滿36個月、碩士至少滿8個月、博士16個月以上之出境記錄)或曾以該學?於公立學校提敘或改敘之敘薪通知書。 2、學歷計分標準:採計得分最高之一項學歷(滿分50分) (1)研究所畢業獲碩士以上學位 50分 (2)研究所四十學分進修班結業 40分 (3)大學院校畢業具學士學位 35分 (二)經歷部分 1、證件:服務證明書、離職證明書或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等,足以供積分審查之證明文件。(除100學年度聘書從寬採計外,歷年聘書不得作為經歷證明) 2、經歷計分標準:各項經歷計分(累計最高50分) (1)大學校院講師每滿1學期 5分 (2)公私立高中任教每滿1學期(含代理教師) 5分 (3)公私立國中任教每滿1學期(含代理教師) 4分 (4)公私立高、國中以外中等學校任教每滿1學期(含代理教師)3分 註:實習、代課抵實習及兼課年資不予計算;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年資亦不予計算。 十、甄選時間、地點與榜示: (一)初選:101年6月8日(星期五)下午16時30分至17時20分本校報到 (二)複選:101年6月10日(星期日)上午8時20分前至本校報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