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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下
阿摩第 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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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64號解釋

發表于: 2018/08/20


解釋文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8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移轉為民
營後繼續留用人員,得於移轉當日由原事業主就其原有年資辦理
結算,其結算標準依前項規定辦理。」就適用於原具公務人員身
分之留用人員部分,未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權之保障意旨尚無違背,亦不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權之
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