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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國立和美實驗學校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發表于: 2012/05/30 |
國立和美實驗學校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及本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等有關規定辦理。
貳、甄選科目及名額:特教高職部、國中部及國小部身心障礙類正式教師共6名,並備取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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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甄選資格條件: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
一、持特殊教育學校(班)身心障礙組、特殊教育身心障礙組及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教師證書者。
二、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三、參加101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得檢附檢定考試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單)暨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四、已取得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另一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一、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至現場證件審查日止)。
二、具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一情形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之一情形或第
33條規定之情事。
肆、公告時間、方式:
一、公告時間:101年5月30日起至6月5日止。
二、公告方式:
(一)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nhes.edu.tw)
(二)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網站(網址http://www.tpde.edu.tw)
(三)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網址http://tsn.moe.edu.tw/index/NewsShow.aspx?f=FUN201003161118253V1)
(四)阿寶的天空(網址http://www.aide.gov.tw/releaseRedirect.do?unitID=1&pageID=95)
伍、簡章及報名表:請自行於本校網站下載列印,報名表及切結書均不得任意變更原有內容(請使用A4白色紙張格式列印)。
陸、甄選日程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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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報名及審查:
一、初試:
(一)報名方式:採通訊報名,請將報名表(含最近1年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2張、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報名費於報名截止日101年6月5日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並請以電話確認)以限時掛號郵寄至50846彰化縣和美鎮鹿和路六段115號「國立和美實驗學校人事室」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報名教師甄選」。
(二)報名費:新臺幣850元整(手續費自理),請以「郵政匯票」方式繳納,匯票受款人請書寫「國立和美實驗學校」,本初試不辦理現場資格審查,有意報名者請先自行檢視是否符合應試資格,如經繳費後恕不受理退費。
二、複試:
(一)錄取參加複試人員,應先備妥下列表件辦理資格審查,經審核通過並繳
交複試報名費新臺幣500元整後始能參加複試,如經審核資格不符,即
取消參加複試資格不得異議,該複試名額不予遞補為原則。
(二)參加複試人員證件審查請依序排列,證件正本驗後發還,並應附A4格
式影印本1份留存本校,可親自或委託辦理資格審查。
1、委託書(檢附委託人身分證正本),由受委託人持身分證正本辦理。
2、國民身分證。
3、該科合格教師證(限以教師證書登記科別報名)。
4、大學(含)以上學歷證件。
5、學歷及資歷計分表(含經歷證明文件)。
6、切結書。
三、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有考試特殊需求者,應事先提出申請,填寫『應考特殊
需求申請表』,提經甄選委員會審議後,結果通知報考人員,請於101年6
月5日前提出。
四、複試資格審查:
(一)時間:101年6月14日(星期四)上午9時起至下午4時止。
(二)地點:本校4樓會議室。
捌、甄選方式:分初試及複試二階段辦理,初試通過者始得參加複試。
一、初試:筆試
(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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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科參加複試名額:應考人數於30人以內者錄取8人,每增10人,則增加錄取
1人,各科最高以錄取15人為限。若最低錄取分數同分者2人以上,則增額錄取。
二、複試:學歷及資歷積分審查、試教、口試、實作
(一)學歷及資歷積分審查。
(二)試教:範圍(版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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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口試:每人10分鐘,得檢附個人各項研究、著作、專長證照、參加競賽及指導學生得獎等資料文件,並製作個人簡歷3份於口試時供參。
(四)實作:高職部身心障礙類具美工或美術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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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甄選成績計算:
一、初試:筆試佔24%。
二、複試:
(一)學歷及資歷積分審查佔6%。
積分審查計分標準,詳如各科適用之計分表,其他規定如下:
1、學歷積分:應檢附學位證書、修畢40學分證明等正本、影印本各1份,於報名當時
未取得證書者,均不予採計。
2、年資積分:年資採計至101年7月31日止,每校連續服務未滿6個月及留職停薪之年資,不予採(併)計。採(併)計年資未滿一年者,不予計分。應檢附相關離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在職證明書或考核通知書等正本、影印本各1份,於報名當時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者,均不予採計。
3、經歷積分:應檢附可供證明文件正本、影印本各1份,於報名當時未取得證明文件者,均不予採計。
(二)試教、口試、實作合計佔70%。
1、高職部綜合職能科、國中部及國小部:試教40%、口試30%。
2、高職部具美工或美術專長:試教25%、實作30%、口試15%。
三、複試入選總成績計算:以初試和複試成績加總計算,試教、實作成績其中一項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四、總成績相同時優先順序如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試教成績較高者、實作成績較高者、筆試成績較高者。
拾、考試時間、地點:
一、初試:101年6月9日(星期六)13時起於本校舉行,試場座次表於6月8日(星期五)下午6時前在本校網站及行政大樓一樓川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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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複試:101年6月17日(星期日)上午9時起,考試地點於6月16日(星期六)下午6時前在本校網站及行政大樓一樓川堂公告。
三、參加複試人員請於101年6月17日(星期日)上午8時20分前(逾期視同棄權)至行政大樓4樓會議室完成報到。
拾壹、初試錄取參加複試名單於101年6月11日(星期一)下午4時前在本校網站公告,請自行上網查看,如有疑義者,於成績複查截止前洽教務處04-7552009分機1240。
拾貳、甄選完成後,按甄選結果造具名冊,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暨教師甄選委員會審查,按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擬予聘任及備取人員若干人後由校長核定,如甄選成績總分、試教成績、實作成績未達70分者,得審議為不足額錄取。
拾叁、成績複查:擬申請初試、複試成績複查者,應分別於101年6月13日(星期三)與6月18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持准考證及身分證親自向本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複查費用為100元,初試、複試成績複查各以一次為限。
拾肆、複試入選名單訂於101年6月17日(星期日)下午10時前在本校網站公布,請自行上網查看,不另行通知,正式錄取名單俟複試成績複查無訛後,訂於101年6月19 日(星期二)下午5時前在本校網站及公告欄公告。俟甄選作業程序完成後,另案統一寄送所有應考人書面成績通知。
拾伍、擬予聘任人員,應於101年6月26日(星期二)上午9時前應聘,現職人員並同時附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不予聘任。應聘人員二年內不得申請全時進修,但公餘進修者不在此限,其餘進修辦法請參照本校相關公告辦理。
拾陸、應聘人員須檢附公立醫院出具之合格體檢表乙份,如有活動性肺結核、惡性傳染病者,不予聘任。
拾柒、擬予聘任人員,如逾期未報到應聘或有第拾陸點情形不予聘任者,取消其擬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拾捌、申訴電話專線、信箱:04-7552009分機1118、1119
5 0 8 彰化縣和美鎮鹿和路六段115號 國立和美實驗學校人事室。
拾玖、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經本校教評會決議得修正之,並公告
於本校網站。
簡章附件: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12條 國民小學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
二、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學系、或教育學院、系畢業者。
三、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國民小學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13條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大學或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巳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前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後段性侵害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33條 有痼病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巳屆應即退休年
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教師法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
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
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國立和美實驗學校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試場規則
一、應考時考生必須攜帶准考證準時入場,對號入座。准考證須妥為保存,如有毀損或遺失,考生應於測驗當日攜帶與報名時同式相片和身分證件,向人事室申請補發。
二、筆試正式開始後15分鐘起,遲到者不得入場。若強行入場,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三、筆試正式開始後30分鐘內,考生不得提早離場。若強行離場,不服糾正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四、文具自備,必要時可用透明墊板,不得有圖形、文字印刷於其上,且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抽煙、嚼食口香糖等。
五、嚴禁談話、左顧右盼等任何舞弊行為。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六、測驗完畢後必須將答案卡、答案紙和試題本一併送交監試人員,然後離場。攜出答案卡、答案紙及試題本經查證屬實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七、答案卡、答案紙上不得書寫姓名座號,也不得作任何標記。故意污損答案卡、答案紙及損壞試題本,或在答案卡、答案紙上顯示自己身分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八、非測驗必需之物品如電子辭典、計算機、行動電話、呼叫器等計算及通訊器材等必須關機且須放置於試場前後方地板上,若隨身攜帶經監試人員發現者,以零分計算。
九、如遇警報、地震,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十、測驗結束鐘(鈴)響起,監試人員宣布本節測驗結束,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交卡離場。交卡後強行修改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逾時作答,不聽制止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十一、考試中不可攜帶飲水入場,在測驗說明時請肅靜。
十二、有關違反測驗規則處理方式,悉遵照「國立和美實驗學校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試場規則」辦理。
國立和美實驗學校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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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和美實驗學校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
准 考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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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和美實驗學校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
學歷及資歷計分表(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科適用)
報考部科別:高職部(綜合職能科) 姓名: 准考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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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和美實驗學校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
學歷及資歷計分表(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科適用)
報考部科別:國中部 姓名: 准考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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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關科系畢業之學士,且以本科系為輔系者30分 □其他相關科系畢業之學士,且以本科系研究所畢業、四十學分進修結業 或碩士以上學位者40分 □本科系畢業獲得學士學位者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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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和美實驗學校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
學歷及資歷計分表(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科適用)
報考部科別:國小部 姓名: 准考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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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關科系畢業之學士,且以本科系為輔系者30分 □其他相關科系畢業之學士,且以本科系研究所畢業、四十學分進修結業 或碩士以上學位者40分 □本科系畢業獲得學士學位者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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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和美實驗學校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
學歷及資歷計分表(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科適用)
報考部科別:高職部(美工組) 姓名: 准考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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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考 貴校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已詳閱簡章,特切結保證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發生時,願無異議放棄錄取及聘任資格;如有欺瞞偽造之事實,並願負偽造文書刑責暨放棄先訴抗辯權:
一、所附有關證件正(影)本不實者,或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規定之一情事者。
二、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現職人員,報到時無法檢具原服務單位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者。
三、現役軍人於本校規定報到日期,無法取得退伍證明文件者。
四、所附為外國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要點規定查證有不符或不予認定情形者。
五、實習教師或代(理)課教師於101年7月31日前無法取得合格教師證者。
六、其他未符合報名資格及條件者。
此 致
國立和美實驗學校
具切結書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通 訊 處: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委 託 書
立委託書人 因故確實無法親自報名 貴校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試,特委託 代為辦理報名手
續。
此 致
國立和美實驗學校
委 託 人: (簽章)
住 址:
電 話:
身分證統一編號:
受 委 託 人: (簽章)
住 址:
電 話: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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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務 意 願 書
立意願書人(姓名) 報考國立和美實驗學校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同意服務承諾如下:
一、本人充分認知國立和美實驗學校為『一般教育與特殊教育並重之融合教育學校』,願意配合學校進行課程及教學之各項事務,如個別化教育計畫、教學研究、教學檔案評量、教師專業評鑑、行動研究、協同教學、課程統整等。
二、國立和美實驗學校特教部由幼稚部至高職部,並設有普通高中部,員額編制有限,本人願意依學校教務、行政調配之需要,兼任導師、行政職務、搭配學校課程,必要時支援其他部別相關教學活動。
三、為維護學生受教權,建立健全的教育環境,本人願意配合學校辦理各項研習活動、課業輔導等課程,並配合實施全日上班制。
此致
國立和美實驗學校
立意願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國立和美實驗學校教師甄選
應考特殊需求申請表
※本表填妥後,務請於報名時一併繳驗,以憑辦理。※(詳見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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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親自簽名: (無法親自簽名者由其監護、代理人代簽並註明原因)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辦法
一、 本辦法提供服務對象係如下:
(一)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障考生。
(二)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上肢重度障礙考生。
(三) 其他因功能性障礙嚴重影響閱讀、書寫能力考生。
※患有聽覺、下肢、情緒等障礙、癲癇或重大疾病(如心臟病、血友病、糖尿病等)等非上列服務對象之考生,如需提供必要之協助者,請在報名表之備註欄中註記清楚,並填寫「應考特殊需求申請表」。但如有使用個人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仍須於考試開始前報備並經試務人員檢查後始得使用。
二、 身心障礙考生報名時,除應依照簡章「報名辦法」之規定辦理各項報名及繳費事宜外,並須附繳「應考特殊需求申請表」(含身心障礙手冊),以作為審查之依據。(若以「診斷證明書」代替者,所附之「診斷證明書」,須至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或地區教學醫院,與考生之身心障礙類別相關之醫療科別,檢查影響考生考試之閱讀、書寫及移動之程度。
三、 身心障礙考生得視其需要,由下列應考服務項目中,申請一或多種方式:
(一) 提早五分鐘進入試場準備。
(二) 延長應考時間,惟最多以延長20分鐘為限。
(三) 提供放大為A3紙之試題本或點字試題本。
(四) 以原答案卡放大為A4紙之影印本或空白答案紙作答選擇題,或以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作答。
(五) 協助考生閱讀或記錄答案之輔具。
(六) 其他功能性障礙所需之特別服務。
四、 提供之應考服務內容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平性為原則,並由本甄選委員會邀請身心障礙相關領域之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考生所提申請資料審定之。
五、 提供各考生之試題每人以一種為原則,惟情況特殊經審查同意者,得不受限制,但每一考科以提供一種為限。
六、 考區所提供之服務內容,以考區現有之資源及一般性事務設備為原則。考生如使用紙筆以外之作答器具(如點字機、盲用電腦、立體算盤等)、輔具(如擴視機、放大鏡等)及醫療器材等,應自行準備,並須經試務人員檢查後始得使用。
七、 點字試題本、電子試題之部分試題,因原試題之圖形過於複雜、題幹過長、或為判讀語音題型等因素,以致未製作而免予作答時,該考生成績按其應可作答之實際題分依比例還原後,再重予計算。
八、 凡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應考服務之身心障礙考生,或於考試前因突發傷病申請應考服務之考生,一律不予延長應考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