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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國立彰化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4次教師甄選簡章--公民、體育
發表于: 2013/01/22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4次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
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科別及需用名額
公民與社會科正式教師1名,按實際需要備取若干名。體育科代理教師1名,按實際需要備取若干名。本校若有同類科代理教師職缺,得由備取人員中依序進用。
科 別
需用名額
備 註
公民與社會科
正式1名
102年2月起聘任
體育科
代理1名
代理懸缺(代理期間102年2月起至102年7月31日止,代理原因消失應無條件解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補償)
三、公告
(一)時間:102年1月17日(星期四)至102年1月21日(星期一)。
(二)方式:
1、全國高級中等以下教師選聘網:
http://tsn.moe.edu.tw/
http://tsn.moe.edu.tw
2、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http://www.tpde.edu.tw/
http://www.tpde.edu.tw
3、國立彰化高中:
http://www.chsh.chc.edu.tw/
http://www.chsh.chc.edu.tw
四、報名資格條件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之情事,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
(一)持有中等學校各該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二)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102年1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於第二階段甄試報名時檢附,但以報名參加實習科別為限。
(三)參加年度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得檢附檢定及格成績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102年1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於第二階段甄試報名時檢附,但以報名參加師資檢定考試科別為限。
(四)中等學校合格教師擬以尚在辦理另一領域專長、任教學科加註科目參加教師甄選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專門課程學分表及相關證明暨102年1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於第二階段甄試報名時檢附,但以報名辦理加科登記科別為限。
五、報名方式
(一)第一階段甄試:
1、第一階段甄試採網路報名,開放報名期間自102年1月17日下午4時起至102年1月21日下午3時止,逾期不予受理。不辦理現場資格審查;有意報名者請審慎考量,並先自行檢視是否符合應試資格,如不符合應試資格者,經繳費後恕不受理退費。
報名網址:
http://recruit.chsh.chc.edu.tw/
http://recruit.chsh.chc.edu.tw
2、第一階段甄試報名費:新臺幣800元整,繳費期限自102年1月17日起至102年1月21日下午3時30分止,逾期不予受理。
(1)請至臺灣銀行各分行公庫窗口填具「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三聯式)存款單,務必書明繳款人姓名,存入戶名:中等學校基金-彰化高中401專戶,帳號016036056585,免收手續費。
(2)至各地金融機構臨櫃辦理匯款,請匯款至戶名:中等學校基金-彰化高中401專戶,帳號016036056585,手續費自付。
3、繳費後請將收據證明傳真本校總務處04-7201843,電話確認04-7222121轉分機2321、2322或0928-962585出納組柯組長。
4、網路列印准考證開放時間:自102年1月24日下午3時起至102年1月25日
下午3時止。
(二)第二階段甄試報名:
錄取參加第二階段甄試(複試)人員,應先備妥下列報名表件辦理資格審查,一律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請附具委託書)並接受書面資格審查,經審核通過並繳交第二階段報名費新臺幣300元整後,才能參加甄試,如經審核資格不符,即取消參加複試資格,不得有異議,該甄試名額不予遞補。
1、報名時間:102年1月30日上午9時至中午11時,逾時不予受理。
2、報名地點:本校中興樓一樓人事室(地址:彰化市中興路78號)。
3、報名費:新臺幣300元整(現場繳費,經報名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退費)。
4、參加第二階段甄試人員證件審查請將證件依序排列,正本驗後發還,A4
格式影印本1份留存本校。
(1)報名簡歷表1份(請自報名系統下載列印並簽名)。
(2)准考證1份(請自報名系統下載列印)。
(3)國民身分證(含正、反面影印本)。
(4)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
國外大學院校,並應另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證明)。
(5)合格教師證書(尚未取得報考類科合格教師證書者,請視實際狀況需
要檢(加)附實習教師證書、檢定考試及格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書)。
(6)學經歷積分表、經歷證明等(參加代理教師甄選者免附)。
(7)回郵信封(貼妥12元限時郵票並書明收件人姓名地址之回郵信封一個)。
(8)切結書。。
六、甄選方式
(一)甄選分兩階段,第一階段錄取者,參加第二階段,分數比率如下表:
項目
科別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公民與社會科
35﹪筆試(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公民與社會科教材及相關專業知識,不含教育科目)
20﹪口試
40﹪試教(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公民與社會第1冊至第4冊)
5﹪學經歷
體育科
15%筆試、35%術科考試,其甄選內容詳如附則
30%試教、20%口試,其甄選內容詳如附則。
(二)甄選成績計算:
1、第一階段成績擇優錄取若干名參加第二階段甄試。
2、總成績計算:以第一階段、第二階段合併計算總成績,依序排定名次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者,依試教、筆試順序比較,成績較高者為優先,惟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其總成績與其他考生相同時,列為最優先。
3、學經歷積分審查計分標準如下:請參加甄試人員先行填妥學經歷積分表(請於本校網站下載使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
(1)學歷計分標準,採計得分最高的一項學歷(最高30分):
本科研究所畢業獲博士學位者
30分
本科研究所畢業獲碩士學位者
27分
本科研究所四十學分進修班結業者
25分
本科系畢業獲學士學位者
20分
其他相關科系畢業之學士,但以本科為輔系者
10分
(2)經歷計分標準,採累計計分(最高40分):年資計算至101學年度第1學期止(以取得合格教師證當年起採計),但不包括代理及兼課(任)年資。
公私立高級中學任教每滿一學期
2分
公私立高級中學以外中等學校、國民中學任教每滿一學期
2分
大專院校或學術單位之助教、研究助理、講師等職務,每滿一學期
2分
(3)教學績效獎勵計分,採累計計分(最高30分):採計與本科相關之最近5年內個人獎勵事項,以最高得獎層級計分,但與本科無關之獎勵,不予採計。同一優良事蹟獎狀、獎勵擇一採計。
獎狀
縣、市級4分,省(區)級6分,中央或國際級8分
獎勵
嘉獎2分,小功6分,大功18分
教育著作
正式出版或發表之教育著作每件2分至10分
七、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
1.第一階段甄試於102 年1月25日(星期五)下午3時開始甄試(筆試時間2小時內)。
2.體育科第一階段術科考試於1月25日(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彰化市活力泳健游泳池報到後舉行,內容請詳閱體育科教師甄試附則。
3.各科甄試開始逾15分鐘者不得入場應試,考試流程當日公佈。
4.進入第二階段甄試錄取名單1月28 日(星期一)下午4時公布於本校網站
公佈欄,成績請自行上網查詢,不另行通知。(成績查詢聯絡電話:04-7222121轉教務處分機2121、2122)。
5.第二階段甄試:102年2月1 日(星期五)上午9時起。
6.第二階段甄試成績於2月4 日(星期一)下午4時起於本校網站開放考生查詢,請自行上網查詢,不另行通知。
(二)地點:在本校舉行(以考試當天公布地點為主)。
八、甄選結果
(一)甄選錄取合格人員數名(含備取);惟應甄者成績及各方面表現不符本校期望者,本校甄選委員會得決議不予選取。
(二)甄選完成後,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由校長就經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中,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
九、申請第一階段成績複查應於102年1月29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向本校教務處
(電話04-7222121轉分機2121、2122)申請辦理複查(傳真04-7220633),逾時不
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如經申請第一階段成績複查後,達進入第二階段成績標準
者,以外加增額進入第二階段甄試。第二階段甄試成績複查應於102年2月5日(星
期二)中午12時前向本校教務處(電話04-7222121轉分機2121、2122)申請辦
理複查(傳真04-7220633),逾時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十、甄選考試榜式錄取名單預定於102年2月6日(星期三)下午4時在本校網站公佈
欄及華陽街校門口公告,報到時間另行通知。
十一、擬予聘任人員,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於應聘時同時附具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不予聘任。
十二、擬予聘任人員,如逾期未應聘或有上開十一點情形不予聘任者,應取消其擬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遞補。
十三、申訴專線及信箱:電話專線04-7222121轉2011或2012,申訴信箱--彰化市中興路78號人事室收
十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則:
一、教師法
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13條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31條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33條 有痼病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4次教師甄選體育科教師甄試附則
一、本甄試分二階段,第一階段為筆試、術科考試,第二階段為試教及口試。
二、第一階段筆試(15%)及術科考試(35%)分數加總後錄取前8名(第8名同分則增額錄取)進入第二階段考試。
三、依總成績高低順序(筆試佔15﹪、術科考試佔35﹪、試教佔30﹪、口試20%)薦送前三名提教評會、校長核定,公佈錄取名單。
四、第一階段筆試於1月25日下午3時舉行。
五、游泳術科考試於1月25 日上午8時30分直接前往彰化市活力泳健游泳池(地址:彰化市崙平南路146巷11號,電話:04-7631968)實施游泳術科檢測(泳池門票請自付)。測驗完後自行返回彰化高中,於10:10開始實施籃球、排球、桌球術科考試。
六、術科考試項目:包含1.次數(或時間)分數;2.動作姿勢分數
(一)游泳:蝶、仰、蛙、捷混合四式(佔術科分數25%)
1. 混合四式:四式各25公尺。
2. 需於2分30秒內連續游完,中途停下休息者或完成時間超過2分30秒者,本項成績O分。
(二)籃球:左手及右手五定點上籃(佔術科分數25%)
1. 於三分線上放置五個角椎,由籃框正下方出發,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逐一運球繞過角椎折返上籃(球必須進籃,若該次不進可於籃下直接補進)
2. 右手(左手)運球上籃五定點完成後緊接著實施左手(右手) 之五定點運球上籃。
3. 聽到哨音出發並開始計時,最後一次上籃球進時停止計時,以完成十次運球上籃之總時間為最終成績。
(三)桌球:正、反手發球(佔術科分數25%)
1. 以正手及反手各發5球至限制區域內,球落於限制區域內為成功。
2. 不論成功與否,正手及反手各發5球後即測驗結束。
(四)排球:低手、高手交叉自拋自打傳球(佔術科分數25%)
1. 以一低手接球加一高手傳球算一次,違反排球規則者,該次不予計算。
2. 接傳球高度須高於排球網上緣,未達高度該次不予計算。
3. 接傳球範圍為半徑1.8公尺之圓區域,若擊球時任一隻腳離開圓區域時,則測驗結束;若腳踩到圓區域之線上時,可繼續擊球,球數照算。
4. 測驗時間為80秒鐘,時間結束時計算合格次數。
第二階段試教及口試於2月4日舉行。
七、試教:謳馨99年版高中體育1-4冊,課程單元中,每人當場抽籤決定試教單元題目實施12分鐘試教。
八、本附則有未盡事宜者,以本校教師甄試委員會公告為準。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4次教師甄選 科學經歷積分表
姓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號:
電話:(公) (私)
取得合格教師日期: 年 月 日
服務現職單位日期: 年 月 日
類別
項目
積分
標準
自評
積分
審查
積分
備註
學歷
本科研究所畢業獲博士學位者
30
採計得分最高的一項學歷
(最高30分)
本科研究所畢業獲碩士學位者
27
本科研究所四十學分進修班結業者
25
本科系畢業獲學士學位者
20
其他相關科系畢業之學士,但以本科為輔系者
10
經歷
公私立高級中學任教每滿一學期
2
1、年資計算至101學年度第1學期止(以取得合格教師證當年起採計),但不包括代理及兼課(任)年資。
2、採累計計分(最高40分)
公私立高級中學以外中等學校、國民中學任教每滿一學期
2
大專院校或學術單位之助教、研究助理、講師等職務,每滿一學期
2
教學績效獎勵
獎狀
縣、市級4分、省(區)級6分
中央或國際級8分
1、採計與本科系相關之最近5年內個人獎勵事項,以最高得獎層級計分,但與本科系無關之獎勵,不予採計。同一優良事蹟獎狀、獎勵擇一採計。
2、採累計計分(最高30分)
獎勵
嘉獎2分、小功6分、大功18分
教學著作
正式出版或發表之教育著作每件
2分至10分
註:1、學歷證件以學位證書為準,無學位證書不予核計。
2、年資證明需由服務學校開立證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3、表列所有證明文件需檢附影印本,於報名時持正本驗證,請備妥證明文件逾報名時間未補件者,均不予計分。
收件(人事單位): 複審(各學科): 填表人簽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參加國立彰化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4次教師甄選,茲切結事項如下:
一、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時發現者,予以扣考;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如經聘用則依教師法之規定,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解聘;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具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情事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
(四)偽造或變造有關證件、資料者。
(五)自始不具備甄選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持外國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二、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無法於報到時繳交原服務機關單位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三、本年度實習教師或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無法於102年1月31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無異議同意註銷錄取擬聘任資格,所繳交之報名費不得請求退還。
四、參加年度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無法於102年1月31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無異議同意註銷錄取擬聘任資格,所繳交之報名費不得請求退還。
五、中等學校合格教師擬以尚在辦理另一領域專長、任教學科加註科目參加教師甄選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專門課程學分表及相關可資證明文件暨102年1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辦理加科登記科別為限。
此致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簽章)
立切結書人: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報名委託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報名國立彰化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4次教師甄選茲委託 (關係: )全權處理報名事宜,如有任何遲誤致無法完成報名手續,願自負一切責任。
此致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簽章)
委託人: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話:
(簽章)
受託人: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月 日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教師甄選應考人成績複查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
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甄選名稱
101學年度第4次教師甄選
報考類科
准考證編號
申複查項目
□筆試 □試教 □口試 □術科 □其他 。
申請人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筆試、試教、口試、術科成績,應於各該考試規定複查成績之期限內,以書面向本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二、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複查非選擇題時,除漏閱或校核發現有疑義者外,不重閱答案卷。
---------------------------請-----------------勿-------------------撕------------------------開---------------------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教師甄選應考人成績複查結果通知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
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甄選名稱
101學年度第4次教師甄選
報考類科
准考證編號
申複查項目
□筆試 □試教 □口試 □術科 □其他 。
複查結果
(本欄應考人請勿填寫)
注意事項:
一、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複查非選擇題時,除漏閱或校核發現有疑義者外,不重閱答案卷。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除「收件編號」及「複查結果」欄位外,其餘欄位由申請人自行填妥。
成績複查委託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複查國立彰化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4次教師甄選成績,茲委託 (關係: )全權處理成績複查事宜。
此致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簽章)
委託人: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話:
(簽章)
受託人: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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