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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與父執輩爭產 10歲童勝訴
發表于: 2013/11/11
與父執輩爭產 10歲童勝訴 自由時報 – 2013年11月11日 上午8:40
〔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現年10歲的張姓小朋友,2年前獲「阿公」贈與公告現值約100萬元的苗栗縣通霄鎮3筆土地二分之一權利,簽下贈與契約並辦理申報土地增值稅,但遲未完成過戶,不料今年2月阿公過世,叔叔及姑姑卻不過戶土地給他,說阿公死前已撤銷贈與,張小朋友提告包括父親在內的3位父執輩,法官判他勝訴。
判決書指出,張小朋友是家族長孫,2年前阿公把位於苗栗縣通霄鎮3筆土地贈與他和叔公(各持有二分之一權利),100年12月阿公與長子、長孫3人到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辦理申報土地增值稅完成,並簽下贈與契約,由長子擔任法定代理人,可是並未完成過戶手續。
2年來阿公獨自住在彰化縣員林鎮,張小朋友父子住台中市,一直沒把土地完成過戶。今年初阿公身體欠佳,2月12日過世,法定繼承人包括父親、叔叔、姑姑3人繼承上述3筆土地,父執輩都沒有拋棄繼承,為了要完成阿公贈與給他之心願,多次發函要求父親、叔叔、姑姑履行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義務,他們均置之不理,張小朋友在母親及律師代理下提出告訴。
審理中,嬸嬸出庭表示,今年元月她公公在加護病房,曾對她說很後悔贈與上述土地給長孫,法官表示,如果此話為真,還要通告契約兩造(契約一方是阿公、另一方是長孫)才算完成,可是長子一家卻都不知道,即使阿公真有撤銷贈與之意,理應告知長子及長孫才算,可是未完成意思表達,難信為真。
另被告等人主張阿公的贈與契約是在脅迫之下所為,需負舉證責任,被告審理中都無法舉證,所以贈與契約仍屬有效,被告等人應將上述土地移轉登記給張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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