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載入中..請稍候..
【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我想開課
●
公告
搜尋
回報
註冊
登入
功能列表
課程筆記
循序
試卷
寫作批改
NEW!
錯題
自由
考試秘書
考試一覽表
近期刊誤
最近測驗
未完成試卷
冠軍賽
精熟測驗
各科能力分析
打氣工具
私人筆記
打卡
考用行事曆
我上傳的試卷
收錄的題目
按讚的題目
發表的討論
查單字
收錄的試卷
好友
加值服務
商城
鑽石兌換商城
NEW!
加值訂單查詢
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
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
活動
密技
林忻昱
小一上
阿摩第 12 期
1170枚
打氣
送VIP
+好友
◄ 返回列表
發帖
回覆
3
人
【疑問】關於所得稅法第103條第四項
發表于: 2020/03/05
故事說明:
E向主管稽徵機關檢舉F營利事業逃漏營業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證屬實,並對f進行裁處罰鍰。e應遲遲未獲檢舉獎金,向行政院陳情,由行政院將案件移由主管稽徵機關辦理。主管機關函覆e以其檢舉時任公立學校教師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人員,依相關規定,不適用發給獎金之相關規定。e乃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規定核發檢舉獎金。主管稽徵機關予以否准。e遂循序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及上訴,案經最高行政法院以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駁回確定。(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963號判參照)惟財政部108年4月12日台財法字第10713952940號訴願決定書則認為,營業稅法上針對檢舉人檢舉營業人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並經主管稽徵機關審查成立者,已有每案由主管稽徵機關發給獎金之相關規定,且未如所得稅法第103條第四項規定訂有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得領取罰鍰金額之限制,乃據此撤銷另案不發給獎金之原處分,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以上是本篇之概要,但小弟我的疑惑是為什麼一開始是以因e是公務員身分不核發獎金,但最後財政部又說未如所得稅法第103條第四項之規定撤銷原處分
還請各位為小弟我解惑一下??
(初考/地特五等)同時報考“一般行政”/“其他行政”可行嗎?
有關藥局協助政府販售口罩是委託還是委辦?
企業管理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
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