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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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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小心就業歧視》徵亮麗女行政 健身中心挨罰15萬

發表于: 2013/06/12


畢業季將至,全台將有卅一萬多名社會新鮮人投入職場,根據台北市勞動局統計,去年至今已有廿件就業歧視申訴案,其中有私人健身中心雇主在徵才廣告上刊登「徵求女性行政人員,需活潑開朗、外型亮麗、笑容可掬」等外在條件,經檢舉被罰十五萬元。
勞動局表示,健身中心雖辯稱所應徵之行政人員是要服務女學員,女學員穿著運動服皆較為貼身,所以限定女性,但經實際勞檢發現,服務女學員不是常態工作內容,所以行政人員不能限定女性,且設定外在條件已明顯涉及容貌歧視,因此依就業服務法處罰十五萬元。
勞動局表示,就業歧視成立包括性別、容貌、以往工會會員身分、婚姻等,即使廣告中不見歧視字眼,歧視也可能藏在文義中,如限役畢、洗碗歐巴桑、女服務員、面貌清秀等。
但就業安全科長劉家鴻表示,是否涉及就業歧視還是會依個案情況判斷,被檢舉業者可陳述意見,再由勞動局依照實際情形判定。例如,上月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的審議案,一名男性求職者面試賣場清潔人員時,被業者以「本工作限定女性」為由拒絕。經求職者申訴後發現,賣場規模不大,女廁屬隱私、密閉空間,且賣場過去曾僱用男性清潔廁所,但遭女客客訴才會做性別限定,因此勞動局裁定歧視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