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內生不出小孩竟要無條件離婚?高雄蕭姓男4年前透過媒人介紹認識陳姓女子,並附聘金等共283萬元,於同年10月與陳女舉行婚宴,2人同居3個月後,蕭男竟要陳女簽下「2年內未生育則無條件離婚」契約,才願登記結婚,2人為此鬧翻分居。蕭男隨即以陳女跟網友搞曖昧為由,要她賠償結婚費用加精神慰撫金共483萬元。
但最高法案認定這份生不出小孩就離婚的婚前契約違反公序良俗,無效,且這份契約才是雙方結不成婚的主因,加上查無陳女與他人曖昧事證,因此今判決蕭男敗訴,陳女免賠定讞。
蕭男一開始先告陳女騙婚涉犯詐欺罪,指發現陳女在臉書上與網友互動親暱,並自稱「太太」,臉書的婚姻狀態還設為「單身」,電腦中並存有與其他男子親密合照,擺明騙婚騙財。但檢方調查後將陳女不起訴,蕭男因此轉向陳女求償483萬元。
陳女辯稱雖收了聘金200萬元及金飾等,但錢都用於支付結婚相關費用,且蕭男當初買給她的21萬元金飾及41萬元傢俱,都在蕭男住處,因此蕭男無權向她求償。
法院依據相關親友證詞,認定陳女並未拒絕與蕭男辦理結婚登記,是蕭男要求先簽協議再辦結婚登記,但因這份協議內容違反公序良俗,才導致雙方結不成婚,認為不可歸責陳女,因此判蕭男敗訴定讞。(丁牧群/高雄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