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 |
【高中】國立中壢高級中學 101 學年度第 2 次教師甄選簡章發表于: 2012/07/10 |
國立中壢高級中學 101 學年度第 2 次教師甄選簡章
一、 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 置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 教師聘任辦法」、本校教評會決議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 甄選教師類、科別及人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公告時間、方式:101 年 7 月 7 日(星期六)起在下列網站公告 (一)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網站(http://www.tpde.edu.tw/index.htm) (二)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三) 本校網站(http://www.clhs.tyc.edu.tw/) 四、索取簡章及報名表:
A4 白色紙張列印)。
五、報名時間及審核:採「網路報名」、「通訊證件審查」及「複試-現場報名審查」; 報名費分初試及複試兩階段方式收費。(未完成網路報名者,不
(一)網路報名:請於 101 年 7 月 7 日(星期六)上午 8:00 起至 101 年 7 月 12 日 (星期四)中午 12:00 止,登錄本校教師甄選網路報名系統 (http://www.clhs.tyc.edu.tw/),依指示詳細登錄各項資料,列印報名
1
表,貼妥相片 ,並完成繳費,附上報名相關表件掛號郵寄
至本校人事室審查。郵寄地址:32047 桃園縣中壢市光明里三光路 115 號。 (二) 繳費方式:完成網路填報資料後,於 101 年 7 月 12 日(星期四)15 時前以下 列方式繳費,初試報名費新台幣 800 元(手續費自行負擔)。繳費後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退費。
透過 ATM 方式轉帳繳款
插入金融卡輸入金融卡密碼
選擇跨行轉帳交易功能(如發卡銀行與 ATM 同一家,選擇轉帳交易)
輸入臺灣銀行代碼 004
輸入「轉入帳號」(網路報名時產生之個人虛擬帳號→1 組帳號僅供 1
位應考人使用)
輸入「轉入金額」800 元
資料確認無誤,請按「確認」
交易完成,請收取明細表,以確認轉帳是否成功
使用 ATM 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目前跨行轉帳手續費
每筆 17 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其它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跨行匯款方式繳款,請於匯款單填
入以下資訊
收款銀行:臺灣銀行中壢分行
收款人:國立中壢高級中學
收款帳號:請填入「轉入帳號」(網路報名時產生之個人虛擬帳號)欄
位之 14 位帳號
跨行匯款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目前跨行匯款手續費每筆 30
元,如有調整,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通訊證件審查收件截止日:101 年 7 月 12 日(星期四)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 受理;經審查後報名資格不符者,恕不退件亦不退費。
(四)列印准考證日期:請應考人於 101 年 7 月 13 日(星期五)中午 12 時起至 101 年 7 月 18 日(星期三)中午 12 時止,上本校教師甄選報名系統列印准考證。
(http://www.clhs.tyc.edu.tw/)。
(五)複試報名:應考人親自於 101 年 7 月 21 日(星期六)上午 7 時 40 至 8 時 20 分,
檢具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行政大樓 3 樓第 1 會議室進行現場資格審查,並繳交
報名費 300 元。 六、通訊證件審查及相關規定:(證件不齊、未完成網路報名者不予受理)
1.檢核表:請至本校網站下載填寫。
2.簡歷表:請至本校網站下載填寫並
3.報名表:請至本校網站報名系統登錄列印並
4.國民身分證影本(以 A4紙張影印,正反面印同面,勿裁剪)
5.大學以上學歷證件影本:持國外學歷證件報考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
親自簽名或蓋章
親自簽名或蓋章
親自簽名或蓋章
2
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並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另請檢附(1)經駐外 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中文譯本(2)經駐外單位驗證之歷年成 績證明影本及中文譯本(3)修業期間之入出境紀錄,未依「大學辦理國 外學歷採認辦法」檢附上開證件者,該國外學歷不予計分。
6.應考類科合格教師證書影本(或實習教師證書、檢定考試及格成績單、師 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等證件)。
7.切結書:請至本校網站下載填寫並
8.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者,另附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期限須至 101 年 8 月 1 日以後)。92 年 8 月 1 日前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 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34 條及 37 條第 4 款所認定離開教職之教 師,應檢附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
最近一年內之 2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3 張(分別黏貼於報名表、簡歷表、准 考證)
上述各項表證請以A4紙張列(影)印,依序以迴紋針於左上角固定,裝入大
信封並將 貼於信封上,以掛號方式寄至本校人事室審查。
應考人如需紙本成績單請加附回郵信封。本校地址:32047桃園縣中壢市光
明里三光路115號。
完成網路報名繳費者皆可參加筆試,惟資格審查不符者,不得參加複試。
七、報名資格條件: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須在台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且無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之情事者,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
(一)具有中等學校各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之非現職教師,92 年 8 月 1 日前未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 10 年以上者)。報名
藝術生活科教師甄選者如其教師證書係符合 95 學年度實施普通高級中學課 程暫行網要之六類,其教師證書需為藝術生活-基礎課程加上其餘 5 科(環境 藝術、應用藝術、音像藝術、表演藝術、應用音樂)中任一科教師證書始可報 名;若其教師證書係符合 99 學年度實施三類(音樂應用藝術、視覺應用藝術、 表演藝術)藝術生活科者則持其中一類合格教師證書皆可報名。
(二)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習教 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 101 年 7 月 31 日前能取 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實習科別為限。
(三)參加 101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得檢附檢定 考試及格證明(如成績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加附 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專門科目學分表)及 101 年 7 月 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 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考參加師資檢定考試科別為限。
(四)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尚在辦理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學 分參加教師甄選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
親自簽名或蓋章
通訊審查寄件封面
3
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及相關可資證明文件及 101 年 7 月 31
日前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五)上述(二)至(四)「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或「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
教育證明書」及「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需為由師資培育中心核發任教科
別證明之有效文件。
(一) 初試:以積分審查及筆試成績之總和,擇優參加複試。
1.時間:101 年 7 月 18 日(星期三)13 時至 14 時 30 分筆試。【體育科除
筆試外另訂於 7 月 17 日(星期二)上午 8 時舉行術科測驗】 2.地點:本校(試場座次表於 7 月 17 日 17 時前在本校網站公告)。 3.分數比例:筆試 100 分、另採計學歷及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積分,總分
最高為 104 分。 ◎學歷積分審查標準:持有博士學位證書加計 3 分、持有碩士學位證書加
計 2 分。學歷最高加至 3 分。 ◎身心障礙手冊積分審查標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加計 1 分。(有效期限
須至 101 年 8 月以後)
◎倘該科報名人數未超過複試名額時,取消該科筆試,並請於 7 月 21 日 (星期六)上午 8 時 20 分參加複試(直接公告於本校網站,不另行通知)。
4.成績公告:
(1)初試成績及進入複試名單訂於 101 年 7 月 19 日(星期四)22 時前在
本校網站公告。 (2)初試成績複查若達進入複試成績標準者,以外加增額進入複試。
(二)複試:複試流程於 101 年 7 月 20 日(星期五)中午 12 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 1.考試時間:101 年 7 月 21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 20 分前至行政大樓 3 樓 第一會議室報到,8 時 30 分抽序號。(各科報名人數未超過複試名額,直
接進入複試者,免繳複試報名費)。 2.方式:
(1)試教:以該科高級中學課程標準為範圍,試教單元於試教前 20 分鐘抽籤決定之。(試教時間:以 20 分鐘為原則)
(2)試教版本、範圍:
|
|
|
|
|
|
|
|
|
|
| 藝術與生活、視覺應用藝術篇 第三章 認識建築與室內空間 第四章 營造優質的生活環境 第六章 科技與藝術的協奏曲 第八章 承古開新的文化創意產業 |
4
|
|
|
|
|
|
(3)口試:訓輔知能、學科知識、教學態度與服務理念,可提供個人 資料,供口試委員參考。
(4)分數比例:試教占 70%、口試占 30%,總分 100 分。 (5)複試成績相同時,身心障礙者優先錄取,再則依試教、筆試順
序比較,成績較高者為優先。惟如參與複試人員成績未達錄取標 準 70 分,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後得予從缺。
九、成績複查及地點
(一)初試成績複查:101 年 7 月 20 日(星期五)上午 8:00 至 12:00。 (二)複試成績複查:101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二)上午 8:00 至 12:00。
初試及複試成績複查皆須親至本校教務處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每階段以 1 次為限,複查費用每科 100 元。複查時僅限於複查成績加總計算是否有 誤,不得要求重新閱卷、閱覽、複製、提供申論式試題或答案,亦不得 要求告知教師甄選相關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對於本次教師甄選有任何疑義,請函本校人事室或撥申訴專線電話及信 箱,電話:03-4932181 轉 53;信箱:person@mail.clhs.tyc.edu.tw。
十、錄取成績:依照各科複試成績高低造冊(初試成績不予採計),提請本校教師評選 委員會審查,審查通過後,請校長依序聘任。另擇優備取若干名。101 學年度內如需聘用各科代理、代課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同意, 得由本次教師甄選複試名單中依本校教學需求擇優聘用。
十一、錄取名單公告:錄取名單俟複試成績複查無誤後,於 101 年 7 月 25 日(星期三) 17 時前於本校網站公告正、備取名單,並通知正取人員辦理報
到。 十二、擬予聘任人員應於指定期限內報到、應聘,如為現職人員應檢附現職機關學校離
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不予聘任。 十三、擬予聘任人員逾期未應聘或有教師法第 14 條不予聘任之情形,應取消其錄取資
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十四、為公正、公平辦理教師甄選,本校教評會委員、甄選會委員及筆試、試教、口試
委員參加本次教師甄選者有配偶、前配偶、4 親等內之血親或 3 親等內之姻親、
或曾有師生、同學關係者及本校實習教師之實習輔導教師,均應迴避。 十五、本校辦理教師甄選,依規定成立甄選委員會,由校長擔任總召集人,甄選行政作
4.成績公告:複試成績訂於 101 年 7 月 23 日(星期一)18 時在本校網站
公告(僅公告准考證號碼及成績)。
5
告。 (三)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胸部 X 光透
視);如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
醫療院所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十七、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或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得
修正之,並公告本校公布欄及網站。 ◎補充事項:本校備有電梯、無障礙廁所服務措施。身心障礙應考人除依簡章規定完成
報名手續外,得視其需要申請應考服務(請另填具申請表),但實際服務方 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無者免附。
國立中壢高級中學 101 學年度第 2 次教師甄選(體育科)作業說明
一、 初試:
(一)、 項目
筆試(滿分 100 分)
審查資料(滿分 4 分)
3. 術科測驗(籃球、羽球、游泳)
(二)、 說明:
1. 以筆試成績之 40%、三項術科平均成績之 60%及審查資料分數之總和當作初
試成績,擇優前 14 名參加複試,若分數相同時以術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三)、 術科測驗
(四)、 術科說明: 1.籃球:
(1). 應考人站立於底線中點面向球場雙手持球預備。
(2). 聞哨音後運球出發繞過三分線折返點再返回運球上籃,球進籃框後才可
至下一個折返點,完成順序依次為 1 號2 號3 號4 號5 號,如下 圖所示;
|
|
|
|
|
|
|
|
6
5號
4號
3號
2號
順序錯誤時需立即修正,並重新繞過該次正確之折返點後繼續完成上籃動 作。
(3).人與球都必須繞過折返點始可運球上籃。運球繞過 1 號、2 號折返點後,
上籃動作限右腳起跳左手上籃;繞過 3 號時,不限定上籃動作;繞過 4 號、5 號,限左腳起跳右手上籃。上籃動作錯誤或上籃未進球時,需運 球重新繞過該次折返點,再完成運球上籃動作。
(4). 上籃順序、動作錯誤,需重新修正,違者取消該項資格。 2、 羽球:
(1)請自備羽球拍,球由本校提供,選用 Victory Shuttlecocks(黑底黃色球 筒)比賽球或同等級之他牌羽球。
(2)持拍者一律站於右側發球區內,不可踩線,依序向對角線方向 A B C D 斜線區塊發球,每一區塊各發 3 球。如下圖:(A、B 區塊為 40cm× 40cm;C、D 區塊為後側兩條端線與中央線、單打邊線所圍成之區域之ㄧ 半)
1號
D
A
(1
).先 反 手
C
B
發
短
(3)A、B 區塊限定以反手發短球各 3 顆,C、D 區塊限以正手發高遠球各 3 顆, 球
發短球時羽球之飛行路徑必須界於球網上緣及其上方 50 公分的標記繩之 再
間,發高遠球時羽球之飛行路徑必須高過地面 3 公尺以上,測驗時會設標 正
記繩以供區別;若球碰觸標記繩後仍落於指定區塊(含線),亦算發球成
手 發
功。
(4)時間限制為 100 秒鐘,時間結束不論是否發完 12 顆球均需停止測驗。
(5)工作人員視狀況更換羽球,應考人一律不得要求更換。
7
高
遠 球 , 發
短
(6)發球動作需符合以上規定及羽球發球規則,違者每次判發球失誤一次。 3.、游泳:
先入水中身體軀幹靠牆預備出發,可單腳抵牆。 (1)聞哨音後出發,先游蝶式再游仰式各 25 公尺,共 50 公尺,順序不可顛倒;
泳姿。
(2)出發後及游泳轉身之潛泳距離不得超過 5 公尺,游泳途中亦不可站立(不包
含轉身時之站立)。 (3)蝶式結束時需先雙手同時觸摸池壁,轉身時可站立後蹬牆或雙手扶壁蹬牆,
再以單仰方式游完,至終點需以身體任何部位觸摸池壁才算完成。 (4)必須符合上述規定及游泳規則,違者取消該項資格。
二、複試:
(一)、 試教
試教共分為「自選項目」及「抽籤項目」兩種。
需依本校表列之「試教項目」及該項目之「細項」作為試教內容。
若兩者之「試教項目」相同時,不論「細項」是否相同,仍須重新抽籤確認。
先進行「抽籤項目」後為「自選項目」,試教時間各為 10 分鐘。
若第一項試教已帶過熱身活動,「自選項目」試教時可不需重覆熱身。
「試教項目」如下表:
|
|
| 發(接)球、正(反)手擊高遠球、正(反)手殺球、雙打教學與比賽 |
| 發(接)球、正(反)手抽球、正(反)手搓球、雙打教學與比賽 |
| 發球、正(反)手抽球、正(反)手截擊 |
| 發球、高(低)手傳球、扣殺 |
| 運球上籃、傳接球、進攻與防守 |
| 傳球及停球、射門、進攻與防守 |
| 蹲踞式起跑、跳高、跳遠、鉛球、接力 |
|
|
(二)、 口試
每人進行「個別口試」10 分鐘。
國立中壢高級中學 101 學年度第 2 次教師甄選筆試試場規則
(一) 應考人應憑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 (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 8
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之證件)入場應試,並於就座後將准考證及身分證件置於
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二) 筆試如遲到逾 15 分鐘者不得入場。應考人應核對試場試卷上之編號、試題等
有無錯誤,如發現不符應即告知監試人員處理。
(三) 本節考試時間為 7 月 18 日(三)13:00-14:30 共 90 分鐘,預備入場為 12:
50,考試開始後 60 分鐘內不准離場,提早離場者,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
聲喧嘩,經勸止不聽者,扣減該科成績 5 分。
(四) 應考人應嚴守紀律不得擾亂試場秩序,如有作弊或冒名頂替者,即取消應考
資格。
(五) 考生應試時不得將行動電話等通訊器材、書籍、紙張或具有計算、記憶等功
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六) 筆試時,除應考文具外,請將所帶書籍及其他物品放置試場前方或後方,手
機請關機,手錶請關閉報時功能, 若響起(或震動)將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七) 文具請自備(包含 2B 鉛筆、藍筆或黑筆等文具),作答不可使用計算機。答 案卡請以 2B 鉛筆依題號劃記,答案卷務必使用黑色或藍色墨水的筆作答,否
則不予計分,除作答外,不得作任何註記,違者扣減其該科答案卷成績 10 分。 (八) 考生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考試離場前,將答案卡、答
案卷及試題紙一併交監考人員驗收,不得攜出試場外。 (九) 其他情節依國家考試規定辦理。
◎附則:
一、教師法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
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 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9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 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
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前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後段性侵害之 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 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 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 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 部定之。
第三十三條 有痼病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 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