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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國立鳳新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發表于: 2012/06/02 |
國立鳳新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
要點」等有關規定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101 年5月 29日會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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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任教師類科名額:
三、公告時間及方式:
(一)時間:101年6月1日(星期五)至101年6月8日(星期五)。
(二)方式:
1.本校公佈欄。
2.刊登本校網站:(http://www.fhsh.khc.edu.tw/)。
3.刊登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網站。(http://www.tpde.edu.tw)
4.刊登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四、索取簡章及報名表方式:請在本校網站首頁最新消息下載。
報名網址:http://teacher.fhsh.khc.edu.tw/
本校地址:高雄市鳳山區新富路257號(地圖請參閱本校網站首頁交通動線)
人事室電話:07-7658288#5115或5116
五、報名基本資格條件: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需在台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且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各款規定不得任用情事(如後附則所示),並依其報名甄選之類科別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名。
(一)持有中等學校各該甄選類科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二)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
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或本學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
明)及101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
名,但以報名參加實習科別為限。
(三)參加101年度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得檢附檢定考試及格成績通
知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101年7
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
參加師資檢定考試(原教育實習)科別為限。
(四)已取得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
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另一類科者,得檢附原
持有合格教師證書、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
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101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
切結書,暫准報名。
(五)已取得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尚在辦理另一任教學科、
領域專長參加教師甄選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等相關可資證明文件,及101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六、報名方式:分初試及複試二階段。
(一)、初試:一律採網路報名。
1.報名時間:101年6月1日(星期五)上午10時起至101年6月8日(星期五)中午
12時止至本校教師甄選網站(網址http://teacher.fhsh.khc.edu.tw)
登錄報名,並列印繳費單,依系統之繳費說明完成繳費,應考人
必須於上述時間內完成網路登錄,逾時網路登錄系統即自動關閉
不再受理。
2.繳費方式:
(1)報名費為新臺幣600元,請於101年6月1日(星期五)上午10時起至101年6
月8日(星期五)24時止依系統之說明完成繳費。未於指定時間內完成繳費者,恕不接受事後補繳費程序(請自行預留繳費時間)。
(2)經報名繳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3)完成繳費後,請於101年6月12日(星期二)上午10時起自行於本校網站列印准考證(自行黏貼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1張)。
(4)報名繳費並列印准考證後,始完成線上報名手續。
3.報名資格請應考人依據本簡章「五、報名基本資格條件」之規定自行檢核,
初試報名無須書面審查。複試報名(通過初試始得參加複試),請應考人依本
簡章所定時間親自或委託檢具相關證件正本及A4規格影本(驗證完畢後正本
發還,影本留存本校)進行書面資格審查;不符合甄試資格者,應即取消複
試資格,不得有異議。
4.應考人如經取消複試資格者,則就該科成績高低依序遞補(本校將於6月19日
複試報名截止後,於學校網頁公告遞補人員准考證號碼及相關報名事項,請
留意查閱並於規定時間辦妥複試報名手續)。
(二)、複試: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進行書面資格審查。(完成複試報名書面資格
審查,始可參加複試)
1.報名時間:101年6月19日(星期二)上午8時30分至12時,逾時不予受理(遞
補人員報名時間另行於本校網站公告)。
2.報名地點:本校行政教學大樓1樓人事室(地址:高雄市鳳山區新富路257號)。
3.報名費:新臺幣500元整(現場繳費,經報名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
求退費)。
4.複試報名應繳附下列各項表件:(正本驗畢發還,另請以A4規格影印各乙份,由本校留存)。
(1)報名表1份。(請自本校報名網頁列印並貼妥照片)
(2)准考證1份。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持國外學歷證件者,入學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並應另送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證明)。
(5)合格教師證書(或實習教師證書或檢定考試及格成績通知單及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6)切結書。
(7)委託書(複試委託報名者請加附)。
(8)回郵信封1紙(請用標準信封並填妥姓名、地址及貼足掛號郵資25
元,寄發甄試成績通知單)。
(三)身心障礙應考人除依本簡章規定完成報名手續外,得加附身心障礙手冊影
本,如有考試特殊需求者,應事先提出申請表,填寫「身心障礙應考人服
務申請表」,經審核通過後提供(初試請於101年6月13日前提出申請,複試
請於101年6月19日提出申請)。
七、甄選方式:甄選採初試(學科專業科目筆試)及複試(試教、口試)二階段進行,初試錄取者始得參加複試。
八、甄選時間:參加各階段考試,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准考證,缺一證件不得應試。
(一)初試日期101年6月16日(星期六)上午11時30分至下午1時(時間90分鐘)。
(二)複試日期101年6月21日(星期四)上午8時至8時20分報到,8時30分抽籤,9時起試教,每人試教15分鐘,試教完進行口試。
九、甄選地點:高雄市鳳山區新富路257號(考試當日依標示指定地點入場)
十、甄試科目及範圍:
(一)初試:學科專業科目筆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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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複試:
1.試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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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口試。
十一、成績配分比例:
錄取初試者參加複試,國文科取前12名,數學科取前12名,物理科取前
6名參加複試(初試錄取名額中最後1名成績如有同分者增額錄取參加複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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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錄取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
初試、複試依佔分比例計算錄取總成績,總成績相同者,以身心障礙人員者優先錄取,如無是類人員,錄取優先順序為:1.試教2.筆試3.口試,以上皆相同者抽籤決定。
各甄選類科總成績未達70分者,正取或備取均不予錄取。
十三、成績通知方式:
初、複試成績分別於101年6月17日(星期日)中午12時後,及101年6月21日(星期四)下午5時後,公佈於本校網頁首頁,請上網查閱,不個別通知;另初試如有測驗題型,試題與答案在筆試後2日內公告。
十四、成績複查期限、方式:
101年6月18日(星期一)上午8時至9時受理初試成績複查,
101年6月22日(星期五)上午8時至9時受理複試成績複查,
申請成績複查者,請於規定時間內持應試准考證向人事室辦理。
十五、榜示日期及方式:
初試錄取名單於101年6月18日(星期一)上午10時公告於本校網頁及公佈欄,不個別通知;複試錄取名單於101年6月22日(星期五)上午10時公告於本校網頁及公佈欄,不個別通知。
十六、申訴專線及信箱:(07)7658288轉5115;huei@fhsh.khc.edu.tw
十七、經報名參加本校教師甄選複試者,本校於甄選程序完成後將寄發甄試總成績單(包括口試、試教)。
十八、錄取人員應於101年6月27日(星期三)下午4時前至人事室報到,如為現職人員,應於報到時繳交原服務機關或學校離職同意書,否則視同未報到,並不予聘任。
十九、錄取擬予聘任之教師,如有資格不符或證件有不實、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聘離職,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如涉刑責應負相關刑事責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二十、錄取擬予聘任之教師如有逾期未報到應聘,或有上列各項相關不予聘任之情形者,應取消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但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二十一、本校辦理教師甄選,以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為甄選委員,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甄選作業由人事室主辦,試務工作由教務處承辦,其他單位協辦。
二十二、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決議得修正之,並公告本校公佈欄及網頁。
附則:甄選日程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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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前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後段性侵害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待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