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二上
阿摩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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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大法官釋字精華版+題庫

發表于: 2014/01/02


壹~基本原則與總綱
釋字328號→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釋字499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貳~人民之權利義務.
1.平等權
釋字340號→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之意旨有違.
釋字365號→民法中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七條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五項消除性別歧視之意旨不符.
釋字452號→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尚有未符.
釋字457號→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發布之「本會各農場有眷場員就醫、就養或死亡開缺後房舍土地處理要點」,女兒出嫁後均應無條件收回土地及眷舍,如有兒子准由兒子繼承其權利,有違男女平等原則.
釋字477號→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適用對象,以「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為限,形成人民在法律上之不平等,有違憲法平等原則.
2.自由權
釋字130號→憲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之時限,不包括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以及在途解送等時間在內。
釋字166號→違警罰法有關拘留、罰役由警察官署裁決之規定,應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
釋字251號→違警罰法中規定「送交相當處所,施以矯正或令其學習生活技能」屬限制人民之身體自由,其裁決由警察官署為之違憲.
釋字272號→非現役軍人得由軍事機關審判,與憲法尚無牴觸.
釋字364號→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國家對於人民「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釋字373號→工會法禁止教育事業技工、工友組織工會實已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之必要限度,侵害從事此項職業之人民在憲法上保障之結社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