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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第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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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大鹿林道給通車嗎?(上):檢討「帝王條款」、認識林道管制(聯合新聞網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339/4937126

發表于: 2020/10/15


「啊~19k呀~以前我們都是搭車進去的呢!」大霸尖山,台灣唯三印在鈔票背面的山峰,是泰雅族的聖山,也是老一輩登山人都曾擁有的美好記憶。在2004年以前,不管是誰都可以輕鬆開著自己的車,直達大鹿林道東線19k行車終點,來個三天兩夜的大霸尖山小旅行,爬上世紀奇峰的絕頂,感受俯視聖稜線的壯麗景色。

當年的大霸尖山,從馬達拉溪登山口啟登,三天兩夜來回約28公里,總爬升約2,250公尺,相當於嘉明湖三天兩夜的行程,是個比入門再稍難一些些的過夜百岳。(嘉明湖含三叉向陽來回約29公里,總爬升約2,200公尺)

然而,2004年的艾莉颱風摧毀了這一切,該次重創讓大鹿林道東線封閉四年。但修復後僅短暫開放了一年多,雪霸國家公園就在2010年1月25日,公告大鹿林道東線禁行車輛,自此讓大霸群峰萬頭鑽動的菜市場年代走入歷史。

今天的大霸尖山,是個三天兩夜或者四天三夜長約63公里,總爬升約2,550公尺的非入門路線,體能門檻硬生生的擋在前方,現已非無經驗的新手可以隨意親近的地方。

而大鹿林道東線要不要開放通車,也就這麼吵吵鬧鬧十年了。

正視被濫用的國家公園帝王條款

十年以來,雪霸國家公園是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8款「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對大鹿林道東線進行管制。然而這條所謂的「帝王條款」擺明就是空白支票,金額隨你填。但無可否認的是,該條授權立意良善,立法者為避免規範有所疏漏而後續又難以修訂,才給予行政機關一定的彈性,讓他們得以自行延伸出適地適用的法規加以管理。

但此漏洞實在太大、權力過於誘人,直接導致國家公園在封山時代成為霸據一方的獨裁者。比如說,大霸尖山禁止登頂、雪山西稜曾封山十年,更誇張的是曾禁止過第一晚申請翠池和雪北山屋,可以說是任意侵害人民權益,相當不正義。

隨著2019年行政院宣示開放山林,未來國家公園或許不會再濫用該帝王條款。我們可以看見如玉管處全境開放的大破大立、陽管處開放大砲岩等,但仍看到一些舊時代的殘遺依然健在。如太管處小溪營地禁止紮營、雪管處大霸尖山依然禁止登頂、大鹿林道東線依舊禁止通車與腳踏車、玉管處南橫三星還在用權責外的「公路不通」為理由封山、玉山主峰單攻一日限量60人仍遠低於真正的環境承載量等,個個都在等待國家公園的改革進步。

要說明帝王條款有多不講道理、多官僚的經典案例,恐怕是2010年大霸尖山禁止登頂一案莫屬。當年禁止登頂理由是,「基於保護大霸尖山脆弱之地質景觀、及維護山友登山安全,並保持原住民族信仰聖山之完整性。」這顯然是雪霸國家公園以帝王條款任意侵害人民權益,因為:

第一,脆弱之地質景觀:一條登山步道並不足以毀掉整座大霸。事實上,大霸是由變質砂岩與石英砂岩組成,地質結構如雪隧般難挖、龍洞這麼好爬,非常堅硬,連潛盾機都難以貫穿,登山活動對這類石頭來說算得上什麼?若依照雪霸此認定標準,何止大霸,全台高山都要禁止登頂才對。

第二,維護山友登山安全:這樣的禁止理由正是舊時代陰影,那是當年懼怕國賠的媽寶機關最常見的封山理由,在《國賠法》修正又宣示開放山林的今天,這種說詞應隨時代洪流遠去。

第三,保持原住民族信仰聖山之完整性:此主張不具正當性,國家公園沒有權利逕自代替原住民發聲。

以原住民族信仰禁止登頂不是不行,而是要有真實合理的根據,國際上因為原住民族信仰而禁止登頂的山峰比比皆是,如圖博的岡仁波齊峰。但這種事不能「代位求償」,應該是當地族人自古即有相關傳統與禁忌進而形成規範,並且需由族人集體提出才具正當性。「聖山禁止登頂」不該是一個成立不到三十年,以漢人為官員主體的國家公園,能代表幾百年來住在這裡的泰雅族決定的。

再說了,因為是聖山就要禁止登頂的話,第一個要禁的就是「玉山」,祂是布農族和鄒族的共同聖山,但玉山並未因此理由禁止登頂,那大霸尖山以此理由禁止登頂就嚴重缺乏正當性。說好的開放山林呢?

從大霸尖山本身,就可以看到本條款被濫用的情形有多嚴重,這也是開放山林的年代,山友們一直在爭取的「正義」——行政機關不能對人民自由施加不合理的限制,所有限制都要有合理與科學根據,而不是空口說白話就變成法律的威權統治。

因此,過去任何國家公園以帝王條款制定的限制,都有必要被拿出來好好檢討,去除所有不合理的條文,才能真正實踐「向山致敬」的精神,使其不淪為一個虛有其表的口號。

「管車不管人」的台灣林道現狀

回到大鹿林道東線,該林道雪霸國家公園只有設柵管制,所有權仍在林務局手上,而林務局是怎麼管理轄下眾多林道的呢?2019年政府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道管制執行要點》,其中第6條與第8條與登山較有關。第6條規範各執行機關每年應定期檢討林道使用狀況,並注意林道通行安全,若林道位屬環境敏感地區或崩坍難以修復,該法也授權執行機關管制車輛進入的權限。

此外,第8條則規範相關管制措施,但也劃出特別規範,指出林務人員有識別證者、公務機關因公務需通行且有證件者、當地居民持有證件者,以及執行救災任務之車輛等,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是可以於管制車輛限制通行時間中進出林道的。

在2019年初,時任政偉張景森宣布全台林道「管車不管人」,行人是完全自由的,這點林務局的林道皆然。至於管不管制車輛,全看在地林區管理處的意思,這是法律賦予他們的行政彈性。

因此,只要林道「在環境敏感地區或崩塌難以修復」,林務局就有相當的權責管制車輛通行,比如說今日的萬榮林道、裡冷林道、大雪山230林道等。畢竟,林道落石真的很多,要整修到幾乎不會有落石的公路級安全,不知道要花幾個億;而林道又是「人為設施」,不是「自然環境」,因此一旦通車,當車子被落石砸到時,受害者家屬是有理據提告國賠的。今天統一原則「管車不管人」,則是把山林還給人民,不以安全為理由限制人身自由,但另以「禁止車輛通行」來宣告林道的危險性與事故免責權。

這邊我們也可以同時搞清楚一件事:林道「管車不管人」這一點,和「自由權」的概念相去甚遠,千萬不要誤用。因為所有的林道都不是「公路」,而是「專供林業經營運輸之道路」,法理上是給產業使用,沒有義務開放給所有人使用。

在這樣的基礎上談林道開放通車,理應是從「促進登山運動、發展山區觀光、便民」的角度著手,而非高喊著不正義、官僚等,那只會造成對立的反效果。因為此時,我們是「請求行政機關進行義務以上的積極作為」,而不是「要求侵害人民權益的機關改正」,兩者在訴求與心態上的正當性上有極大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