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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學齡前幼兒英語教育政策說帖(Ⅰ)
發表于: 2013/05/14
學齡前幼兒英語教育政策說帖(Ⅰ)
緣起
近來社會大眾對於幼兒是否該學英語?學甚麼?怎麼學?學到甚麼程度?
等議題討論十分熱切,為了澄清社會大眾的疑慮,本部在蒐集相關研究文獻,並
多方諮詢家長、幼教工作者及語言學、幼兒教育、英語教育等方面的學者專家意
見後,配合目前國內法令、師資、課程的配套條件,審慎研擬出以下「幼兒英語
教育政策」的立場和主張,希望能有助於大家的了解與支持 我們強調
「一個前提、兩個堅持、三種主張、四項作法」
一個前提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 條:「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
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
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與保護。」及幼稚教育法第1 條:「幼稚教育以
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為宗旨。」,本部即以「保護學齡前幼兒身心發展之最大
利益」為前提,基於依法行政、尊重專業及衡量與本政策攸關的重要關係人之利
益下,研擬出適切可行的幼兒英語教育政策。
兩個堅持
除了以保護學齡前幼兒身心發展之最大利益考量為前提外,我們堅持必須
遵照法令規章之合法性與尊重學理研究之專業性,研擬出適切可行的幼兒英語教
育政策。
一、堅持依法行政—推動幼稚園正常化教學
三、幼稚園不可聘任外籍老師教授英語教學活動:
學齡前幼兒需要在與他關係親密、讓他有安全感的大人照顧下學習與發展,
而這絕非大多數未受幼教專業訓練、無合格幼教師證照、流動率高、將自己定位
為「教英語」的外籍老師所能適任的;何況外籍老師在幼稚園任教,完全不符合
現行就業服務法第46 條之相關規定。如果幼稚園要提供幼兒接觸或學習英語的
機會,應由持有合格幼稚園教師證照的本國籍老師擔任較為適切。
四項作法
一、
就法令規章而言,依據幼稚教育法第3 條規定,幼稚教育之實施,應以健
康教育、生活教育及倫理教育為主,並與家庭教育密切配合,達成維護兒童身心
健康、養成兒童良好習慣、充實兒童生活經驗、增進兒童倫理觀念、培養兒童合
群習性等目標。課程安排則依照「幼稚園課程標準」分為6 大領域(健康、語文、
常識、遊戲、工作、音樂6 類),採統整式教學,以生活化、遊戲化之方式實施
教學活動。
二、堅持尊重專業—以學術研究為後盾
就學理研究而論,依據大腦神經科學、語言學、英語教育的相關研究發現,
第二語言或外語學習的關鍵期假說並不成立,而在英語是外語的環境下,幼兒學
得快、忘得也快,愈早學習並不保證英語能力就一定好,反而是認知發展較成熟
的青少年學習外語會比幼兒有效率得多,先掌握本國語文的讀寫能力和語言規則
對於學習外語會有所幫助;另依據幼兒教育的相關研究發現,在「全英語」、「No
Chinese」的環境下,由於語言的隔閡,幼兒不僅易產生偏食學習、學習內容的
深度與廣度會受限,還可能出現一些溝通障礙、情緒困擾、價值觀扭曲、與文化
認同的問題,甚至影響中文能力的發展。
三種主張
在一個前提兩個堅持之下,我們的幼兒英語教育政策有以下3 項主張:
一、語言學習順序應為先母語、再國語、後英語:
既然研究發現本國語言是學習外語的基礎,經考慮幼兒身心發展之特性與目
前本國環境之配套條件,語言學習順序應為先母語、再國語、後英語。所以目前
教育部的規劃是學齡前幼兒及國小一、二年級兒童的語言學習重點在於母語及國
語能力的培養,當本國語文的基礎穩固後,再開始正式學習外語,而從94 學年
度起,英語課程從國小三年級開始正式實施。
二、幼兒接觸英語應以「促進文化學習與國際了解」而非「培養流利的英語能力」
為目標:
既然依據現行幼稚園課程標準,「培養流利的外語能力」並非課程目標之一,
專業的研究證據也不支持「英文愈早學才能學好」,而幼兒學習英語又並非優質、
正常化幼兒教育的絕對必要條件,亦不符合教育部從國小三年級正式開始實施英
語教學的政策;所以,我們反對幼稚園實施「全英語」、「No Chinese」的教學,
或安排幼兒整個早上或從早到晚學英語;但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的情況下,以「促
進文化學習與國際了解」為目標者,或在課後安排英語才藝課程,以聆聽歌謠、
說故事、玩遊戲等適合幼兒學習的方式,讓幼兒有機會接觸英語者,則不在禁止
之列。
三、幼稚園不可聘任外籍老師教授英語教學活動:
學齡前幼兒需要在與他關係親密、讓他有安全感的大人照顧下學習與發展,
而這絕非大多數未受幼教專業訓練、無合格幼教師證照、流動率高、將自己定位
為「教英語」的外籍老師所能適任的;何況外籍老師在幼稚園任教,完全不符合
現行就業服務法第46 條之相關規定。如果幼稚園要提供幼兒接觸或學習英語的
機會,應由持有合格幼稚園教師證照的本國籍老師擔任較為適切。
四項作法
一、 加強宣導:
以文宣刊物、電視廣告、平面媒體、電子媒體等方式,提供家長及社會大眾
有關幼兒期所需注意的身心發展狀況、學習任務及本部幼兒英語教育政策的正確
資訊,大力宣導所謂優質、正常化幼兒教育的內涵及哪些教學活動方式不宜。
二、依法取締:
依據「幼稚教育法」、「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及「幼稚園課程標準」等相關
法令,對於幼稚園之名稱、師資與課程安排均有明文規定。幼稚園或補習班若違
反相關法令,採「全英語」、「No Chinese」教學,在招牌、網站、宣傳單上以「雙
語」幼稚園、「幼兒美語學校」、「國際美語幼兒學校」等違法立案名稱為號召,
或聘任外籍老師任教,則依照其違法事實,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5 條或幼
稚教育法第19 條規定予以處分。
三、修訂幼稚園課程標準:
目前的幼稚園課程標準,完全未針對外語在幼兒教育中的定位、如何適切地
提供幼兒接觸外語的活動及方式作說明。將來修定時,我們會在「社會」領域的
「促進文化學習與國際了解」目標中,強調幼稚園可藉由提供幼兒接觸外語的機
會,達成「了解多元文化」的目標,並提供讓幼兒接觸英語之合宜、不合宜的教
學活動方式與實例;也會在「語文」領域的目標中,加強陳述幼兒的語文學習是
以「培養母語及國語能力而非流利的外語能力」為目標,當幼兒本國語文的基礎
穩固後,進入小學三年級再開始正式教授外語。
四、進行長期相關研究,作為調整我國(幼兒)英語教育政策的方針:
政策研擬需以專業的學理研究為後盾,由於目前有關在英語是外語的情況
下,我國兒童如何學習外語的國內外研究非常稀少,所以需進行長期相關研究,
以作為未來調整我國(幼兒)英語教育政策的方針。本部已委託專業學術機構,
針對「提早於幼兒階段學習英語與後續英語、國語能力之相關研究」進行專案研
究,並於94 年3 月發表研究結果。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 條:「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
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
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與保護。」及幼稚教育法第1 條:「幼稚教育以
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為宗旨。」,本部即以「保護學齡前幼兒身心發展之最大
利益」為前提,基於依法行政、尊重專業及衡量與本政策攸關的重要關係人之利
益下,研擬出適切可行的幼兒英語教育政策。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 條:「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
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
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與保護。」及幼稚教育法第1 條:「幼稚教育以
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為宗旨。」,本部即以「保護學齡前幼兒身心發展之最大
利益」為前提,基於依法行政、尊重專業及衡量與本政策攸關的重要關係人之利
益下,研擬出適切可行的幼兒英語教育政策。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 條:「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
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
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與保護。」及幼稚教育法第1 條:「幼稚教育以
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為宗旨。」,本部即以「保護學齡前幼兒身心發展之最大
利益」為前提,基於依法行政、尊重專業及衡量與本政策攸關的重要關係人之利
益下,研擬出適切可行的幼兒英語教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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