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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

發表于: 2024/03/06


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
市民社會一詞,最早的意涵可溯及雅典時期,原意指為「城邦」;而到了西元1世紀左右,透過思想家西賽羅的詮釋,「市民社會」一詞又被指涉為是一種「已經發展到可出現城市文明之政治社群或國家」;一直到19世紀,德國哲學家黑格爾才針對「市民社會」一詞,發展出具有現代性的理論意涵。
黑格爾認為,人類社會總共有三種性質不同的「領域」存在,分別為:國家、家庭、市民社會,而其中,「市民社會」即意指為相對於「國家」存在的一種「私人領域」。在「市民社會」當中,所有的人都被設想成為一種理性自利的獨立經濟人,皆會以追求自己的利益為其最高考量;而相反的,當人們處於「家庭」或是「國家」這兩個領域時,由於領域特質的不同,人們即會被要求「以他人的利益」為優先的考量。因此,「市民社會」一詞,在現代的政治學詞彙當中通常即泛指為:「不具有或不應具有政治或公眾性質的私人領域或空間」(其在性質上即等同於「私領域」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