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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政院修法/勞工過勞 最高可罰雇主30萬
發表于: 2012/11/17
【聯合報╱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
2012.11.16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除將名稱改為職業安全衛生法、增加三百多萬的保障人數,另訂定「防過勞條款」,要求雇主對輪班、夜班等高危險群採取預防過勞措施,若勞工因此罹職業病,最高可罰雇主卅萬元。
本次修法也增訂「六輕條款」,要求石化業等高危險行業,在運轉期間必須定期提出風險評估報告,如危及公安及勞工安全,最高可處三百萬元罰款,並可按次連續處罰。
另一修法重點是,為兼顧母性保護及就業平權,刪除女性不得從事若干危險工作規定,另修正雇主不得使妊娠、產後未滿一年女性從事危險項目。換言之,未來女性也可進入礦坑、拿鑿岩機工作,但妊娠、產後未滿一年婦女則不行;另不得要求妊娠女性在異常氣壓、有可能危及胎兒之化合物的場所工作。
勞工安全衛生法已廿餘年未大幅修正,此次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後,適用範圍將由營造、製造等指定行業擴大到所有工作者,保障人數一舉從六百七十萬人擴大至一千零六十七萬人。
其他修法重點包括,新增防過勞條款,要求雇主對輪班、夜班、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的高危險群,採取必要預防措施;若勞工因此發生職業病,可罰雇主三至卅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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