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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下
阿摩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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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有誰能幫我解釋本條文

發表于: 2014/01/09


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推事有第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8%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htm#a420
四百二十條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