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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有關勞基法與勞工請假規則有關休假規定之整理
發表于: 2013/05/26
引用自
http://i17.tw/?p=4041
http://i17.tw/?p=4041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所有勞工休假規定的法源依據:
1.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勞動基準法(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2.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6
勞工請假規則(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
另外休假的種類分為: 婚假、病假、喪假、事假、產假…等, 若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特休假勞基法休假規定:(勞基法 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二、婚假勞基法休假規定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三、喪假勞基法休假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
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
給。
四、產假勞基法休假規定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最後總結,已下情況雇主都是要給全薪的!!
例假(勞基法36)
所謂「有給薪不工作」(週六的6小時)
紀念日,民俗節日,勞動節(勞基法37)
特別休假(勞基法38)給全薪
職業傷病醫療(勞基法59)給全薪
產假、流產假(勞基法50)、哺乳假(勞基法52)、陪產假(兩性工作平等法)
婚喪假(勞基法43及勞工請假規則)給全薪
公假,工會會務假(勞基法43及工會法)
選舉假(勞基法37,內政部定)
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內謀職假(勞基法16)
還有其他休假:
扣半薪的休假:病假(勞基法43及勞工請假規則)
不扣全勤、不扣考績的病假:生理假(兩性工作平等法)
扣全薪的假:事假(勞基法43及勞工請假規則)
不扣全勤、不扣考績的事假:家事照顧假(兩性工作平等法)
另外,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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