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署名「警察特考報考人」於聯合晚報刊登廣告抗議警察特考以警察學歷方式限制報考資格,違反公平原則,請予更正乙事,考選部說明如下:
一、警察特考雙軌制度設計之意義與目的
(一)雙軌制意義
雙軌制是指警察人力進用分為二種考試,即警大警專畢業生報考「警察特考」;一般大學、高中畢業生報考「一般警察特考」。
(二)警大警專招生係屬國家計畫性人力進用之一環
國家設置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為培育警察幹部及人力之專業機構,其人力進用係屬長年計畫性招生用人。
(三)雙軌制為行政院與考試院共識
本部於98年間會同相關機關研擬警察人員考試制度改進方案雙軌制,針對不同教育背景應考人,分別設計應試科目與評量方式,以符警政業務之需求,並經行政院、考試院兩院會商獲致共識後,陳報考試院會議審議,基於對專業警察人員應經專業養成教育及訓練的用人原則及兼顧多元取才、活化警察用人等目的,考試院通過警察人員考試制度雙軌分流方向。本部爰據以修正兩項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經考試院第11屆第102次會議修正通過,於99年9月21日發布,並自100年開始實施,程序嚴謹審慎並合法。
二、警察特考雙軌制度並未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一)憲法平等原則係指實質平等
司法院大法官多號解釋指出:「…所謂平等,係指實質上之平等而言…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如釋字第205、485、571、593、596、618、626、635號解釋等)。
(二)警校生與一般生本質不同
「警校生」與「一般生」學經歷與教育背景均不同,警校生是已接受二年或四年警察專業正規教育,一般生未曾接受任何正規警察專業訓練,若未審慎斟酌所規範的事物性質的差異性,而強加不論「警校生」與「一般生」皆置於同一種考試科目與考試方式,恐有違反平等原則。故警察特考實為學習完成後之警察專業成就測驗,而一般警察特考是一般基礎法治知識的入門門檻測驗,兩者本質不同。
(三)行政法院實務見解肯認雙軌分流與憲法平等原則無違
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71號判決理由書,認為「……考試院依公務人員考試法之授權,依應考人是否接受警察養成教育與專業訓練等養成背景、基本學養之不同,並配合此一養成背景之差異,基於專業之判斷依法定程序訂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分訂不同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以供據以舉辦警察特考與一般警察特考兩類考試,俾臻完備我國警察人員取才制度,與考選警察人員是否具有執行警察、治安等實務工作所需之知識、技術與能力間,具有合理之關聯性……。無違背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第18條保障人民應考試權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之意旨。因此雙軌制並無抗議書所稱報考資格綁標問題。
三、積極調整一般生需用名額
依考試院會議決議,自100年起,一般生與警校生之需用名額比例,三等考試為14%與86%;四等考試為30%與70%,3年後重新檢討分流比例。自雙軌制實施以來,本部已積極協洽用人機關增加一般警察特考需用名額,以四等考試而言,100、101、102年一般生與警校生比例分別為30.07%:69.93%、 33.33%:66.67%、40.93%:59.07%,已逐步提升,本部將持續努力協洽用人機關。
四、未來改進方向
警察雙軌制度實施已逾3年,本部已蒐集各界對該制度相關意見及反映,並依日前考試院會議之決議,儘速會同相關機關檢討雙軌制度妥適性,惟該制度檢討涉及警校任務及定位、公費培訓制度、先訓後考或先考後訓問題,非考選部單方所能決定,本部已與警大、警專及內政部警政署進行研商,並將各項可能方案納入討論,以期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