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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法律法條整理,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

發表于: 2023/04/25


中華民國憲法 ( 民國35年12月25日 【西元1946年 12月25日】制定 )

前言 :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 (交付並囑託),依據孫中山先生( 中國民國 國父 ) 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引用相關條文 :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 4 : 中華民國國旗,依憲法規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其位置及尺度,比例如左 :

一、旗面之橫度與縱度,為三與二之比 (3:2)。
二、青天為長方形,其面積為全旗(國旗全部面積)之四分之一 (1/4)
三、長方形之青天中置國徽上之白日青圈,及十二道白尖角光芒,其白日體圓心,位於長方形青天縱橫平分線之交點上。

備註補充 : 青天(藍天)、十二道白尖角光芒(白日12道光芒,代表1年有365天,有12個月(大月:1、3、5、7、8、10、12; 小月;2、4、6、9、11 ),有12個時辰[12個辰](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 )
=>
子(ㄗˇ) : 23:00p.m. ~ 01:00a.m.、
丑(ㄔㄡˇ) : 01:00a.m. ~ 03:00a.m.、
寅(ㄧㄣˊ) : 03:00a.m. ~ 05:00a.m.、
卯(ㄇㄠˇ) : 05:00a.m. ~ 07:00a.m.、
辰(ㄔㄣˊ) : 07:00a.m. ~ 09:00a.m.、
巳(ㄙˋ) : 09:00a.m. ~ 11:00a.m.、
午(ㄨˇ) : 11:00a.m.~13:00p.m.、
未(ㄨㄟˋ) : 13:00p.m. ~ 15:00p.m.、
申 (ㄕㄣ) : 15:00p.m. ~ 17:00p.m.、
酉(ㄧㄡˇ) :17:00p.m.~19:00p.m.、
戌(ㄒㄩ) : 19:00p.m.~21:00p.m.、
亥(ㄏㄞˋ) : 21:00 p.m. ~ 23:00p.m.

四、白日體半徑與青色長方形之橫長,為一與八之比 (1:8)。
五、青圈與十二道白尖角光芒之位置及尺度比例,準用第三條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規定。

第一章 總綱

@憲法第1條 :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憲法第2條 :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憲法第3條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憲法第4條 :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C.F.(參考)憲法增修條文§1

【(*憲法第4條引用相關條文+@憲法 §94 、§107、@中央法規標準表 §1、§5、§11;@監察院組織法 §2、@監察法 §1
)
*憲法第94條 : 監察院依本憲法行使同意權時,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議決行之。
*憲法第107條 :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

一、外交。
二、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司法制度。
五、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國營經濟事業。
九、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度量衡。
十一、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中央法規標準法 :

第1條 :
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第5條 :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第11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監察院組織法

第2條 : 監察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監察法

第1條 :
監察院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提出糾正案,除審計權之行使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法之規定。


【憲法第4條引用相關條文C.F. (參考)憲法增修條文§1
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 :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6個月),應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4 條、第174條之規定。憲法第25條至第34條及第135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憲法第5條 :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憲法第6條 :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資料來源: 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