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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監院:溫泉業者標章取得率偏低
發表于: 2014/04/02
監察院今天表示,溫泉法緩衝期長達10年,但取得溫泉標章業者比率僅45%,成效不彰,水利署、觀光局核有未當。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上午通過監察委員程仁宏、李炳南、楊美鈴、洪昭男共同調查「溫泉業者取得溫泉標章相關情形」的調查報告案。
監委表示,溫泉是台灣重要的觀光資源,且深受民眾喜愛,溫泉業者是否已合法取得溫泉標章,事關民眾消費權益保障,但溫泉法緩衝期長達10年,取得溫泉標章家數占全部業者家數的比率僅45%。
也就是說,目前仍有超過半數以上的溫泉業者於經過10年緩衝期後,仍未能取得溫泉標章,水利署、觀光局均難辭其責,核有未當。
調查報告就諮詢所得意見指出,水利署現行溫泉探勘機制係委由學者專家調查,依地質結構及蘊藏範園等資料來估算溫泉蘊藏量、可開發及利用總量,惟此估算量非實際監測數值,不該等於核定可開發及利用量,為避免溫泉超量利用,政府單位應建置溫泉井監測制度。
報告指出,主管機關宜重視未採統一管線供應溫泉的地區,因溫泉自行開發且對溫泉流出量統計資料之記錄不夠確實,導致當地溫泉總量管制成效不彰,並建議比照日本及德國禁止大型溫泉社區的開發。10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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