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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立院三讀 加重違法添加物刑責
發表于: 2013/06/01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31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違法添加未經許可的添加物,若致人於死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在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不得攙偽、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添加物,違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8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明定,若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將面臨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若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若致人於死,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
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食品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包括內容物名稱,其為2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主成分應標明所占百分比;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2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淨重、容量或數量;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等事項。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明定,食品添加物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包括品名及食品添加物字樣;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2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等事項。
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消費者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提出消費訴訟。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算。
另外,院會通過附帶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研議設置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做為健康風險評估及消費訴訟補助等用途,其收支相關管理辦法及訴訟相關補助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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