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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給付遲延相關疑問,好心人幫幫我
發表于: 2020/11/16
民法229、230: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爲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產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我的疑問是不可抗力不就是不可歸責嗎?那債務人到底要不要付給付遲延責任?
要負責的話那「不可歸責事由不負遲延責任」不就錯了嗎?
我有點混亂,是我哪裡理解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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