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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考選部針對段宜康委員質詢之澄清稿
發表于: 2012/11/19
考選部針對段宜康委員質詢之澄清稿
針對立法院段宜康委員今(15)日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表示,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五等考試(以下簡稱該考試)中,公民與英文科目第六題之答案(D),為董保城部長『憲法新論』一書之特殊見解,並質疑該書由元照出版社出版,有圖利自己或補習班之嫌。就此考選部特予澄清如下:
一、董部長就任考選部政務次長、部長之前,已於政治大學、東吳大學法律學系任教二十多年,講授「憲法」、「行政法」、「教育法」、「國家賠償法」等科目。長期在學術界耕耘,專研憲法、行政法等公法領域,有教科書、論文、研究報告等各種著作。
(一)「憲法新論」乃由董部長與已故法治斌教授合著之憲法教科書,是董部長於2004年自行出版(當時董部長為政治大學法律系專任教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總經銷。本書前身係1997年由國立空中大學出版之「中華民國憲法」一書。後來為貼近憲政運作實際狀況,陸續修訂,增補憲政推進與人權釋憲案例,於2004年大幅修訂後改書名為「憲法新論」。至於其他四本書「行政法講義」、「國家責任法」、「法治與權利救濟」、「教育法與學術自由」,均為董部長於政治大學服務時,亦即任職本部之前所出版。
(二)憲法為國家之根本大法,大法官解釋與憲法著作每年推陳出新,董部長身為憲法教科書之作者,本於學術良知與專業品質之自我要求,負義務與責任向讀者說明最新司法實務現況與未來發展。
(三)董部長現仍講授憲法、行政法課程,為了使學生簡明易懂,以本書作為輔助教學之教材,並無任何圖利自己與補習班之情事。至於元照出版有限公司與高點教育出版集團是否有任何關係,董部長皆無所悉。
二、該考試公民與英文科目第6題為大同參加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後,在公家機關任職。請問: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是《憲法》保障人民的那一項基本權利?
(A)平等權 (B)受益權 (C)參與政權 (D)參與治權。考選部公布之標準答案為(D)參與治權。
(一)本題主要係測驗應考人是否知悉與暸解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之意義與內涵。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國內學者多定位為參政權。所謂參政權強調國家權力均出自人民,代表國家意志的法律與政策須由人民整體意願共同形成。亦即指人民應依主動的身分,參加統治權之行使。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統稱為人民參政權。若依此脈絡廣義理解參政權的概念,可將應考試服公職納入參政權行使之一環。
(二)惟董部長於「憲法新論」一書指出,國內學者多將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定位為參政權,但應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官或專技證照之資格,最終目的就是要就業、工作,為了生活資源之取得,應認為是一種受經濟性的工作權保障之一環(p.277)。
三、實務上,考選部部長、政務次長不得參與命題、審題、閱卷之工作;命題、審題、閱卷委員之遴聘係由典試委員長決定,報請考試院長核提考試院會議通過後聘用之。命題、審題及閱卷委員依法獨立行使命題與閱卷之職權,均非考選部長所能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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