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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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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暨附設進修學校101學年度第2次教師甄選簡章

發表于: 2012/07/04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暨附設進修學校101學年度第2次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教育部頒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1款、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



   辦法第2條第1款及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規定訂定之。



貳、甄選類別科目、名額、參加複選人數:( 一般類科代碼A;專業類科代碼B )



   




類別




甄選科目




日校甄選名額




進修學校甄選名額




參加



複選



人數




正式教師




代理教師




正式教師




代理教師




正取




備取




正取




備取




正取




備取




正取




備取




A




國文




 




 




3




5




 




 




1




5




8




A




數學




1




3




 




 




 




 




 




 




6




A




輔導




 




 




1




5




 




 




 




 




6




A




特殊教育




 




 




1




5




 




 




 




 




6




A




地理




 




 




1




5




 




 




 




 




6




A




計算機概論




1




3




 




 




 




 




 




 




8




B




冷凍空調




2




3




1




5




 




 




 




 




8




B




圖文傳播



(設計專長)




 




 




1




5




 




 




 




 




6




B




機械




 




 




 




 




 




 




1




5




6




B




電機




 




 




1




3




 




 




1




5




8




B




電子




 




 




 




 




 




 




2




6




8




B




汽車




 




 




 




 




 




 




1




5




6




備註:



1.計算機概論科教師需擔任系統管理師。



2.國文科及電機科代理教師得同時報考日校及進修學校;冷凍空調科得同時報考正式教師及代理教師,惟同時報考時均應圈選志願,俾為依序錄取或備取之依據。



3.日校代理教師國文科正取第1名為侍親留職停薪缺(至103年7月31日),正取第2名為進修留職停薪缺(至102年7月31日),正取第3名為育嬰留職停薪缺(至102年7月31日),輔導教師為育嬰留職停薪缺(至103年5月7日),特殊教育科為侍親留職停薪缺(至102年7月31日),其餘均為懸缺。



 進修學校代理教師電機科為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缺(至102年2月14日),其餘均為懸缺。



4.正式教師以當學年度8月1日起聘,聘期1年;代理教師以實際到職日起聘,聘期以11個月為限(當學年度8月起聘,翌年7月迄聘),聘期間如代理原因消失,即無條件解除代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留任或救助。



5.正式教師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代理教師如101學年度仍有同一科(類)



  3個月以上代理缺額時,依序由備取人員遞補。



6.進修學校上課時間均安排於晚上。




 



參、報名日期:101年7月9日(星期一)及10日(星期二)每日上午9時至12時(逾時不受理)。



肆、報名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具高中、高職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且在有效期間者。



二、須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如有教師法第14條各款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33條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請參閱最後1頁所附條文)。



伍、報名地點:本校行政大樓地下室聯誼中心(臺北市復興南路2段52號),電話:27091630#1714。



陸、報名方式:攜帶有關證件以親自或委託方式(免委託書),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填寫並繳交貼妥1吋相片之報名表(附件1)。



二、繳交2吋半身脫帽光面照片1張製作准考證(准考證由本校編碼後發給)。



三、繳交報名費,一般類科新臺幣500元,專業類科新臺幣800元及領取准考證。



四、繳驗下列證件:(請備正本驗畢發還,另請自備影本1份繳交)



(一)身分證、最高學歷證書、專業證照、特殊身分證明。



(二)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如未具該科合格教師證書者,應檢附師資培育機構開立得任教該



    科之證明文件)。



※ 持國外學歷報名,應附中譯本及駐外單位蓋章驗證之學歷證明。



柒、甄選方式及計分比例:



  一、甄選方式:分初選、複選兩階段進行,初選錄取者,始得參加複選。



(一)初選:以筆試方式進行,考試時間各科均為90分鐘,考試開始20分鐘後不得進場,50分鐘後始得離場(違反者取消複選資格)。



(二)複選:



1.教學演示(含輔導科諮商演練):就甄選科目命題範圍參考表所列3單元中,當場抽出1單元進行演示(諮商演練由主試人員當場給予應試情境後演練),演示或演練時間以25分鐘為原則(含5分鐘應試科目專業詢答)。



2.實作:一般類科無實作(惟計算機概論科增加實作);專業類科均有實作。



3.口試:口試時間以10至15分鐘為原則。



※ 各甄選科目筆試、教學演示範圍及實作項目,請參閱甄選命題範圍參考表(附件2)。



※ 參加複選教師應自行準備10份個人履歷自傳(格式如附件3),5份教學演示單元教材。



二、計分比例:



 (一)一般類科(不含計算機概論科)筆試佔30%,教學演示(含輔導科諮商演練)佔40%,



    口試佔30%;其餘含實作之甄選科目,筆試佔20%,教學演示佔25%,實作佔30%,



    口試佔25%。



(二)具勞委會職訓局發給與報考科目相關之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者(輔導教師經國家考試具



諮商心理師證照者),加計總成績1分。



捌、甄選日期:         



一、初選:101年7月12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至4時。



二、複選:



 (一)101年7月20日(星期五)上午8至12時進行實作項目,應試教師請於上午7時30分前完成報到。



(二)101年7月20日(星期五)下午1時30分起進行各科教學演示(含輔導科諮商演練)及口試,應試教師請於下午1時10分前完成報到)。



玖、甄選地點:本校(試場詳細位置於考試當天公告)。



拾、錄取方式:



  一、初選:依筆試成績高低順序錄取複選人員,如筆試成績相同致超出初選錄取名額時,參



      加複選數得增額之。



二、複選:



      (一)依甄選總成績高低及志願決定錄取之順序,但總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二)複選成績相同時,依下列順序優先錄取之:



1.具身心障礙手冊者或原住民族。



2.上述條件相同時,則依教學演示及實作成績總分高低依序錄取。



3.仍相同時則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參酌應試教師甄選之成績及學經歷資料擇優錄取。



拾壹、甄選榜示:



  一、初選:初選錄取名單請於101年7月13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至本校網站查看或於上班時間以電話查詢,不另寄發通知。



二、複選:正取與備取名單於101年7月23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公告於教育部網站、臺



            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臺北市教師會網站、本校網站及公布欄,請自行查看或於上



            班時間以電話查詢, 不另寄發錄取通知。



拾貳、正取人員應於101年7月25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攜帶全部學經歷有關證件正至



    本校人事室辦理簽約應聘手續,逾期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拾參、附則:



  一、錄取教師應配合學校需要兼任導師、行政職務及指導各科教學活動、社團活動與競賽。



  二、錄取教師如經發現報名資料偽造、資格不符違反簡章規定,均撤銷其錄取及聘任資格。



      另錄取教師如為補習班現職人員應擇一任教,不得兼職。



  三、正式教師錄取者如具現役軍人身分,無法報到就職時,仍應辦理簽約應聘,並同時辦理保留職缺手續;代理教師則無法保留職缺。



  四、錄取教師於就職報到時,應依法令規定繳交最近3個月內公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表,一般類科教師繳交一般體格檢查表,專業類科教師繳交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表,均須包含胸部X光檢查。



  五、應試者如對初選試題或答案有疑義,應在101年7月13日(星期五)中午12時前以e-mail敘明原因提出,逾期或程序不合者不予受理(信箱:personnel@mail.taivs.tp.edu.tw)。



六、成績查詢:請依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自行上本校網站查詢列印,不另寄發通知單。如對成績有疑問需要複查,初選應在101年7月16日(星期一)上午10時前,複選應在101年7月23日(星期一)下午4時前,以e-mail敘明原因提出,逾期或程序不合者不予受



    理(信箱:personnel@mail.taivs.tp.edu.tw)。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七、申訴電話專線:02-27091630轉分機1714、電子信箱:personnel@mail.taivs.tp.edu.tw



八、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或無法辦理時,於教育部網站、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臺北市教師會網站、本校網站及公布欄公告。



 



 





附件1                                       准考證號: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暨附設進修學校101學年度第2次教師甄選報名表



   



 




一般



類科




日校正式




○數學      ○計算機概論 




代理




日校




 ○國文  ○輔導  ○特殊教育  ○地理




進修學校




 ○國文




 




專業



類科




日校正式




○冷凍空調  




代理




日校




 ○冷凍空調   ○電機     ○圖文傳播  




進修學校




 ○機械       ○電機     ○電子     ○汽車




 



國文科及電機科同時報考日校或進修學校;冷凍空調科同時報考正式及代理教師時,均應圈選志願。



 



報考:○國文科  ○電機科    第1志願(○日校 ○進修學校)  第2志願( ○日校 ○進修學校)



報考:○冷凍空調科         第1志願(○正式 ○代理)      第2志願(○正式 ○代理)



 



 




姓   名




 




性別




○男○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請自行



黏  貼



1   吋



相 片




 




身分證統號




 




電話




 (H)           (手機)




 




通 訊 處




 




 




學   歷




學 位




學 校 名 稱




系所(組別)




起訖日期




 




學 士




 




 




年  月至   年  月




 




碩 士




 




 




年  月至   年  月




 




博 士




 




 




年  月至   年  月




 




教師登記



檢定科別




                        科




證書字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實習教師或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




                        科




證書字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經  歷




曾服務機關學校




職稱




起訖年月




曾服務機關學校




職稱




起訖年月




 




 




 




  年  月起



  年  月止




 




 




   年  月起



   年  月止




 




 




 




  年  月起



  年  月止




 




 




   年  月起



   年  月止




 




證 照 及



特殊身分




○具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職種:                



○具諮商心理師證照    ○具身心障礙手冊      ○具原住民身分  




 




勾選檢視報名文件是否齊備




1.□2吋照片1張(准考證用)    2.□報考科目教師證(或符合資格證件)影本



3.□國民身分證影本         4.□專業證照或特殊身分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5.□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6.□其他佐證應檢附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本人參加貴校教師甄選,如違下列情事之一,願無條件解聘離職,特此聲明。



一、未於規定時間繳交應提供之證明文件或報名資料偽造、報名資格不符或違反簡章規定。



二、未依規定時間辦理簽約應聘,或簽約未辦理就職報到者。



三、有教師法第14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33條各款情事者。



 



報考人簽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審查人員




○具專業證照   ○具特殊身分




收費人員




 




 




 



 

 

 

 

 

 

 

 

 

 

 

 

 

 

 

 


附件2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暨附設進修學校101學年度第2次教師甄選命題範圍參考表



 




甄選科目




命 題 範 圍




實作時間



實作地點




筆試




教學演示




實作




國文




高中職國文內容




1.荀子〈勸學〉



2.蘇轍〈上樞密韓太尉書〉



3.余光中〈白玉苦瓜〉










數學




高中職數學內容




1.插值多項式函數及其應用



2.重複組合



3.外積










輔導




輔導相關理論與行政




諮商演練由主試人員當場給予應試情境後演練










特殊教育




1.高職階段輕度智能障礙



  學生教學與輔導50%



2.資源教室方案50%




1.實用語文



2.生活教育



3.社會適應










地理




高中職地理內容




高中龍騰版



1.第一冊第二章地圖概說



2.第一冊第六章氣候概說



3.第二冊第七章第二級產



  業:製造業的區位










計算機概論




1.計算機概論40%



2.專業技能(網頁設計、程式設計、系統及網路管理)60%




1.電腦基本硬體架構



2.流程圖



3多元程式及分時處理作業



  系統




1.系統管理10%



2.視窗程式設計40%



3.動態網頁設計50%




08:00-12:00



電腦教室




冷凍空調




1.基本電學20%



2.電子學20%



3.冷凍空調工程



 (含冷凍原理) 60%




1.電場及電位



2.空乏型金氧半場效電晶體



  (MOSFET)之構造及特性



3.莫理爾線圖(Mollier



  Chart)之結構與使用(以



  R-134a冷媒為例)




1.電子學實習



  (含基礎電子實習)40%



2.冷凍實習60%




08:00-12:00



冷凍空調科工場




圖文傳播



(設計專長)




1.設計專業(設計概論20%、色彩原理20%、造形原理20%)



2.設計圖法(圖學) 40%




1.色彩體系



2.三視圖設計圖法



3.展開圖設計圖法




1.設計繪畫50%



2.設計圖法50%




08:00-12:00



圖文傳播科工場




機械




1.機械力學40%



2.機件原理30%



3.機械製造30%




1.向心力與離心力



2.彈簧



3.表面處理




1.電腦輔助繪圖40%



2.機械加工實習60%




08:00-12:00



機械科工場




電機




1.基本電學30%



2.電子學30%



3.電工機械40%




1.直流發電機之並聯



2.變壓器的極性試驗



3.場效電晶體放大電路




1.PLC(fx2N) 50%



2.工業配電實習50%




08:00-12:00



電機科工場




電子




1.基本電學30%



2.電子學40%



3.數位邏輯30%




1.雙極性電晶體之物理特性及架構



2.雙極性電晶體之小訊號等效電路模型



3.交流電功率之平均功率




1.電子電路實作60%



2.VB程式設計40%




08:00-12:00



電子科工場




汽車




電工概論與實習




動力機械概論



1.往復式內燃機的工作循環



2.汽油噴射系統的某一節



3.點火系統




電子概論與實習




08:00-12:00



汽車科工場




 



 



說明﹕



     1.筆試、教學演示及口試應試地點均於考試當天公布。



2.教學演示前10分鐘抽籤決定順序,依序前往演示地點應試,其餘教師請在指定地點等候,並聽候安排先進行口試。先進行教學演示教師試畢請回指定地點聽候安排參加口試。



3.實作攜帶作業工具規定:



(1)計算機概論科實作得攜帶紙本參考書籍3本,實作環境:作業系統(Windows XP Pro) 、網站平臺(IIS+ASP/ASP.NET+Access或Apache+PHP+MySQL) 、網頁開發工具(Dreamweaver/Visual Web Developer)、視窗程式開發語言(VB/VB.Net/C#)



(2)冷凍空調科得攜帶作業工具如下列應考人員自備工具表。






冷凍空調科應考人員自備工具表(應試場地不提供表內工具。)




編號




設備名稱




規格




單位




數量




備註




1




三用電錶




指針型及數位型







各1




 




2




夾式電流表




0~300A,最小刻度6A







1




 




3




螺絲起子




十字型100mm(4’’)







1




 




4




螺絲起子




一字型100mm(4’’)







1




 




5




尖口鉗




150mm(6’’)







1




 




6




斜口鉗




150mm(6’’)







1




 




7




原子筆




藍色或黑色







1




 




8




修正液




 







1




 




9




護目鏡




含平光及濾光







1




 




10




捲尺




3m







1




 




11




手提電鑽




含2分與3分鑽頭







1




 




12




計算機




工程用







1




 




13




多功能鉗




 







1




 




 



     (3)圖文傳播科(設計專長)請自備繪畫及製圖工具。



     (4)機械科需自備游標卡尺、安全眼鏡及工作服。



     (5)電機科需自備工業配電實習所需手工具及三用電錶。



     (6)電子科需自備烙鐵、尖嘴鉗、斜口鉗與三用電錶等。



     (7)汽車科無需攜帶作業工具。





附件3



       自 傳  (複試時繳交,報名時不必繳交)



 




姓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現    職



服務學校




 




學歷




 




經歷




 




著作




 




自傳內容:請以本格式撰寫並限1000字以內,含家庭狀況、求學歷程、對大安高工的認識及



服務抱負、教育理念、特殊專長及過去服務教育優良事蹟。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待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



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